(上接19版)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8%,假设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8%)=992,063.4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2,063.49=7,936.51元
认购份额=(992,063.49+295.00)/1.00=992,358.4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份额992,358.49份。
(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请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十三)发售机构”,如在募集期间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认购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持有前述账户到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处办理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尚无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为其配发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可持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深圳基金账户卡。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办理过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代理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拥有多个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只能选择一个注册为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2、投资人在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时,不能有效设置分红方式;只有在购买基金时,或已持有基金份额后才能在基金各销售网点有效选择或修改基金的分红方式。对于一个基金账户中的不同基金,可分别设置分红方式。单只基金每次分红最终确定的分红方式以该次分红前最近一次选择或更改的分红方式为准。
(三)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的程序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为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暂不受此限制,具体规定请至本公司网站查询)。
2、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及认购的时间:
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24日9:30-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的材料: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需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或账户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武警警官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②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若有)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④指定银行账户的存折或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反面需有本人有效签名);
⑤ 承诺函;
⑥ 填妥的《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自然人版)》。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 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版)(一式两份);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④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⑤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加盖公章;
⑥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应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⑧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一式两份);
⑨ 印鉴卡(一式两份);
⑩ 传真委托协议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一式两份);
承诺函(加盖公章);
银行户名与基金账户名称不一致时,需提供户名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公募机构版)。
深圳A股股东代码卡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若有) 原件及复印件;
注:
上述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并确认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原则上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办理认购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经本人有效签名。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须提供以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已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其在本公司的有效预留印鉴;
②加盖有效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③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缴款:
投资人需按照中欧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直销专户一: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银行账号:31001520313050011627
直销专户二:
户名: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216200100100162028
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以及投资人姓名(如为个人投资者须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并确保在募集结束日16:30前到账。
若投资人认购资金在当日16:30之前未到本公司银行直销账户的,选择认购有效期延长的,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若由于银行原因,当日无法确认到账资金的投资人信息,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至投资人信息确认后受理。以上情况最迟延至募集结束日。直销中心可综合各种突发事件对上述安排作适当调整。
至募集期结束,以下情形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造成无效认购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人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结束日具体规定时点前仍未到账的;
(5)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投资人认购无效或认购失败,认购款项将于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如投资人未开户或开户不成功,其认购资金将退回其来款账户。
(四)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人交纳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
法定代表人:窦玉明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三)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中的“(十三)发售机构”。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会计师:单峰 俞伟敏
七、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