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15-015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6日(周五)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5日(周四)-2015年3月6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5日下午15:00 至2015年3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连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484,5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54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6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470,8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04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6,430,9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512%。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8名,代表股份22,053,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0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29,21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50%;反对951,34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891%;弃权4,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15,49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761%;反对951,34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7%;弃权4,0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55,51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34%;反对833,649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73%;弃权95,4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9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9,541,79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273%;反对833,649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616%;弃权95,4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胡安喜律师、黄亮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