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和《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增加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E类份额类别、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为明确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类别的有关规则,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相关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增加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分设A、B、E三类基金份额。新增的E类基金份额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年费率为0.27%,托管费年费率为0.08%,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2、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041”,投资人在进行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时使用上述基金代码。
3、对于E类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4、E 类基金份额不适用A 类与B 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
一、 E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规则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自2015年3月9日起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起始日(含起始日)至当期运作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工作日进行预约赎回;如果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申请预约赎回,可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进行赎回。
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二)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1、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登记机构只办理在赎回提交当日即运作期到期日对应的到期份额。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限额
(1)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
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E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申购的确认情况。
(三) 销售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四)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2、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如有)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二、 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明确本基金增加E类份额类别的有关规则,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2014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合同》相关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情况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协议协商一致,同时对《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就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在更新的《南方理财6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三、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本次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若日后开通指定电子交易平台,将另行公告。投资人办理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与现有的A、B类基金份额及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暂不开通转换。
3、本基金现有的A、B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保持不变。E类基金份额的到期日规则与A、B类基金份额的规则不同。
4、投资者可访问http://www.nffund.com/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9日
附件:基金合同的修订
章节 | 原文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一、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二、释义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在2012年6月19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32、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 32、运作期到期日:对于A、B类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四个月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对于E类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 |
33、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33、月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 47、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B 类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 |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 A类和B类基金份额: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
无 |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月度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2、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进行赎回。办理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 |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销售机构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B 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份额类别转换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五、基金的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本基金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基金转换和基金合同终止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A类、B类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进行赎回,办理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无 |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以公告。 |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4月9日9时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唐拉雅秀酒店(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复兴门外大街19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公证机关宣读公证词;
10、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3月20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及前一工作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及前一工作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和材料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包括深交所A股账户或深交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下同)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六、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大会,可以通过以下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本次大会。
(一)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其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其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二)网络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官方网站设立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ffund.com授权专区,通过网络进行授权。
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授权权力确定原则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受托人收到的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授权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计票;授权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5、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将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四)授权资料送达的地址和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日17:00。
纸面授权资料应在授权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至如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2层,邮编:518048,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封面请注明“南方中国中小盘指数基金持有人大会授权”。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3月20日,权益登记日当天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及前一工作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及前一工作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买入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卖出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预登记
1、现场方式预登记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预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603室;联系人:郭磊
2、传真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凭上述资料的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传真号码0755-83887777(确认电话为4008898899)、传真号为0755-82763900(确认电话为0755-82763906)。
3、预登记时间:2015年3月9日-2015年4月8日,每天上午9:00-下午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预登记或传真方式预登记。
4、关于预登记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计持有人到会情况,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持有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记,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积极配合。
九、会议召开的条件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十、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未填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3、《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含50%)方为有效。
4、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本基金的固有资金参加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回避表决。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南方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出席的有效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将于2015年4月9日9时30分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预登记及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是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身份证件,需要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身份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本基金于本公告发布之日(2015年3月9日)开市起停牌至当日10:30复牌。本基金自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2015年4月9日)开市起开始停牌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复牌。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十三、持有人大会联系方式
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客服电话:400-889-8899
传真:0755-83887777
2、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联系人:张锐珊
联系电话:075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3、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9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6日生效,该基金为被动股票指数基金。考虑到南方中国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名称,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等事项。同时鉴于《基金合同》生效于新《基金法》、《运作办法》实施前,《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本次《基金合同》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需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三:《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5]20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9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为多个的,若仅以其中部分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授权受托人参会和投票的,应当注明该账户号码。若不注明的,视为授权受托人就其全部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6日生效,该基金为被动股票指数基金。考虑到南方中国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等事项。同时鉴于《基金合同》生效于新《基金法》、《运作办法》实施前,《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本次《基金合同》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 ||||
章节 | 条款 |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原表述 | 转型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合同中的表述 | 备注说明 |
基金合同名称 |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基金名称 |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前言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 ||||
释义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运作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销售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试行办法》 |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删除“注册”,下文中出现同类修改不再赘述 |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 ||||
基金转型:指对“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 ||||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届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 ||
存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指《南方香港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本次基金转型不涉及到基金份额的认购,故删除相关条款。下文中出现同类修改不再赘述 | ||
申购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
赎回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系统 | ||
代销机构 |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 全文将“代销机构”均修改为“销售机构” |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体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及其它媒介 | 将“媒体”改为“媒介”,下文中出现同类修改不再赘述 |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基金收益 | 即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五)标的指数 |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MSCI China Free SMID Index(MSCI中国外资自由投资中小盘股票指数,简称中国中小盘指数) | ||
(六)基金投资目标 |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挖掘香港证券市场上的主题性投资机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 ||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是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 ||
(八)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 |||
基金份额的发售 |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
基金备案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基金上市 |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 (二)基金上市的时间 本基金由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11年11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
(三)暂停上市交易 |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 1、不再具备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 |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同时交易的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或非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及其具体收费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5%。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具体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具体赎回费率及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公告。 | |||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本基金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时只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本基金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场内申购本基金时只能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 |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3、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下转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