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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5-009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19号)核准,中国建筑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其中首期发行1.5亿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0.25亿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49.75亿元。

      上述资金于2015年3月2日到位,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4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已于2015年3月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北京阜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三家银行共同简称“开户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开户银行、账号和截至 2015年3月5日的存储金额如下:

      ■

      注:根据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公司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下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也需遵守《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芳、丁宁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5-010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会议”)于2015年3月6日举行。本次会议通知于2月2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在取得全体董事同意后,由董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6名董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优先股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12,762,623千元人民币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15年3月9日发布的《中国建筑关于使用优先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编号:临2015-011)。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监事会和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5-01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优先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12,762,623千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19号)核准,中国建筑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本次发行1.5亿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0.25亿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49.75亿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3月2日到位,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44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北京阜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已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2014年5月23日和2014年6月25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和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三类项目:

      单位:亿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公司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项目承诺投资总额明细及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筹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为127.63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

      ■

      ■

      四、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优先股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优先股募集资金12,762,623千元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公司监事会和公司独立董事也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认为中国建筑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已经按照相应编制基础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宜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同意中国建筑使用募集资金12,762,623千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762,623千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事宜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2,762,623千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决议》;

      2.《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意见》;

      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5)第0266号);

      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