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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分红公告
    2015-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3月1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分红方式分两种: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最终的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不接受账户类分红方式的修改,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选择的账户分红方式对本基金无效。

      3)、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其在任一家销售机构所做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变更,只适用于该销售机构指定交易账户下托管的基金份额。

      4)、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投资者,请务必在2015年3月11日之前(含2015年3月11日)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如投资者在多家销售机构购买了本基金,需分别在多家销售机构逐一按基金代码提交修改分红方式业务申请。

      5)、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0日

      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3月1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

      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2015年第一次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至3月19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2、本基金自2015年3月20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2 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不含该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2015年第一次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3月13日至3月19日,并自2015年3月20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

      注:N为自然日。

      对于开放期申购并在该开放期赎回的基金份额,由于开放期可能涵盖节假日或者周末,因此该份额的持有时间可能出现小于7日或者大于7日但是小于30日的情况,对应的赎回费率将按照上述安排收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4、下面以投资人进行南方绝对收益与南方价值、南方现金A之间的转换为例进行说明(其中1年为365天)

      ■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南方绝对收益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超过一年但不到两年,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南方绝对收益基金份额净值为1.168元,转入基金南方价值基金份额净值为1.285元,对应赎回费率为0.3%,申购补差费率为0.3%,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10,000×1.168=11,68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1,680.00×0.3%=35.04元

      补差费=(11,680.00-35.04)/(1+0.3%)×0.3%=34.83元

      转换费用=35.04+34.83=69.87元

      转入金额=11,680.00-69.87=11,610.13元

      转入份额=11,610.13/1.285=9,035.12份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500份,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数额和转出基金最低赎回数额限制。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

      4、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具体开通情况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自2015年3月1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0日

      南方基金关于南方创新经济基金

      增加中信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决定增加中信银行为南方创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方创新经济”)的代销机构。

      从2015年3月10日起,投资人可前往中信银行在全国的营业网点办理南方创新经济基金的认购及其他相关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遵循中信银行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中信银行客服电话:95558

      中信银行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南方基金客服电话:400-889-8899

      南方基金网址:www.nffund.com

      风险提示:

      投资人应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办理到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根据《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于2015年3月13日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份额折算周期到期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3月13日,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为2014年3月13日。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次份额折算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3月13日。

      二、份额折算对象

      折算周期到期日(即2015年3月13日)登记在册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以下简称 “南方消费”,基金代码“160127”,包含场内和场外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以下简称“消费收益”,基金代码“150049”)、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以下简称“消费进取”,基金代码“150050”)。

      三、份额折算方式

      1、南方消费的折算

      折算周期到期日收市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消费的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同时相应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量。

      折算前南方消费的份额净值为NAVP

      折算后南方消费的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的份额折算比例=NAVP/1.000

      折算后南方消费的份额数=折算前南方消费的份额数×南方消费的份额折算比例。

      折算后场外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后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1:假设2015年3月13日折算前南方消费的份额净值为1.084元,投资者A、B分别持有10002份场外和场内的南方消费份额,则,

      南方消费的份额折算比例=1.084/1.000=1.084

      折算后,

      A持有的场外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10002×1.084=10842.17份

      B持有的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10002×1.084=10842份

      2、消费收益、消费进取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消费收益、消费进取的份额净值折算调整为1.000元。根据消费进取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1)折算日折算前消费进取的份额净值大于1元

      如果消费进取折算日折算前份额净值大于1.000元,则持有人持有的消费收益及消费进取的份额数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份额净值超出部分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

      消费收益(或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消费收益(或消费进取)的份额净值/1.000

      消费收益(或消费进取)净值超出部分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折算前消费收益(或消费进取)的份额数×[消费收益(或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1]

      折算后消费收益(或消费进取)的份额数=消费收益(或消费进取)折算前的份额数

      消费收益(或消费进取)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2:假设2015年3月13日,折算前南方消费、消费进取、消费收益的份额净值分别为1.084元、1.106元、1.062元,投资者A、B分别持有10002份消费进取、消费收益,则,

      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1.106/1.000=1.106

      消费收益的份额折算比例=1.062/1.000=1.062

      折算后,

      A持有的消费进取的份额数=折算前持有的消费进取的份额数=10002份

      A持有的消费进取净值超出部分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10002×(1.106-1)=1060份

      B持有的消费收益的份额数=折算前持有的消费收益的份额数=10002份

      B持有的消费收益净值超出部分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10002×(1.062-1)=620份

      2015年3月13日日终折算后,本基金所有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投资者A持有消费进取的份额数不变,仍为10002份,新增持有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取整计算,为1060份;

      投资者B持有的消费收益的份额数不变,仍为10002份,新增持有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取整计算,为620份。

      场内的南方消费、消费进取、消费收益的份额数均取整数计算,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前后,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无实质变化。

      投资者可在份额折算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查询经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折算后份额。

      (2)折算日折算前消费进取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元

      如果消费进取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1.000元,则消费进取持有人持有的消费进取的份额数按照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消费收益和消费进取的份额数比率1:1不变,消费收益的份额折算比例与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相同,消费收益持有人持有的消费收益的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消费收益份额净值超出消费进取份额净值部分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

      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消费进取的份额净值/1.000

      消费进取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消费进取的份额数×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

      消费收益的份额折算比例=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

      消费收益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消费收益的份额数×消费收益的份额折算比例

      消费收益净值超出消费进取净值部分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折算前消费收益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消费收益的份额净值-折算日折算前消费进取的份额净值)

      消费收益和消费进取经折算后的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消费收益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3:假设2015年3月13日,折算前消费进取、消费收益的份额净值分别为0.949元、1.062元,投资者A、B分别持有10002份消费进取、消费收益,则,

      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0.949/1.000=0.949

      消费收益的份额折算比例=消费进取的份额折算比例=0.949

      折算后,

      A持有的消费进取的份额数=10002×0.949=9491份

      B持有的消费收益的份额数=10002×0.949=9491份

      B持有的消费收益净值超出消费进取净值部分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10002×(1.062-0.949)=1130份

      2015年3月13日日终折算后,本基金所有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

      投资者A持有的消费进取的份额数取整计算,为9491份。

      投资者B持有的消费收益的份额数取整计算,为9491份;新增持有场内的南方消费的份额数取整计算,为1130份。

      场内的南方消费、消费进取、消费收益的份额数均取整数计算,余额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前后,按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价值,除保留位数因素影响外,无实质变化。

      投资者可在份额折算日后第二个工作日查询经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折算后份额。

      3、折算后南方消费份额的总数量

      折算后南方消费份额的总数量=南方消费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消费收益折算成南方消费的份额数+消费进取折算成南方消费的份额数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四、份额折算期间的业务办理

      1、份额折算基准日(即3月13日),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含定投,下同)、赎回、配对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包括场外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下同),但消费收益、消费进取份额的交易正常进行。当日晚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及份额折算比例。

      2、份额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3月16日),本基金继续暂停办理申购、赎回、配对转换及转托管业务, 消费收益、消费进取份额暂停交易。当日,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为持有人办理份额登记确认。

      3、份额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3月17日),基金管理人将公告份额折算结果,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内的基金份额。当日,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赎回、配对转换及转托管业务,消费收益、消费进取份额于当日上午10:30恢复交易。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本基金折算完成后次一交易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调整为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即3月17日消费收益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消费收益3月16日的份额净值,3月17日消费进取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消费进取3月16日的份额净值。由于消费收益、消费进取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故3月17日可能出现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情形。

      五、重要提示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