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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精工债”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2015-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 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5-008

      债券简称:11精工债 债券代码:122122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精工债”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3月1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23日

      ●摘牌日:2015年3月23日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1精工债”、“本期公司债券”)将于2015年3月23日支付自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公司披露的《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1精工债

      (三)债券代码:122122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五)债券期限:3年期

      (六)票面利率:6.30%,本期公司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

      (七)债券起息日:2012年3月22日

      (八)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5年3月23日

      (十)信用级别:经鹏元资讯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2012年5月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兑付、兑息方案

      1、本次兑付的本金: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2、本次兑付的利息:每张“11精工债”面值100元,票面利率6.30%,利息每年兑付一次。本次支付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年度利息,即每手“11精工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3元(含税)。

      三、兑付、兑息安排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8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3月19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23日

      4、摘牌日:2015年3月23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精工债”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相关事宜

      (一)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付、兑息日前2个交易日将本次债券的兑付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兑付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公司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登记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精工工业园

      联系人:沈月华

      电话:021-31215599-6858

      传真:021-31215599-6870

      邮政编码:237161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联系人:杨清

      联系电话:010-88576718

      传真:010-8857670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