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两会特别报道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路演回放
  • A4:研究·宏观
  • A5:研究·市场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书评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股权分置改革
    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2015年3月10日   按日期查找
    B7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72版:信息披露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股权分置改革
    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3-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15-10

      债券简称:12隆平债 债券代码:11206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015年付息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13日,凡在2015年3月1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3月1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发行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隆平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64)至2015年3月13日将期满3年。根据公司“12隆平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隆平债

      3、债券代码:112064

      4、发行总额:人民币4.50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息:票面利率为7.18%,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3月14日。

      8、付息日:2013至2017年每年的3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14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上市时间和地点:2012年6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0、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有权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上调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7.18%,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7.18%,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至2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隆平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提示性公告》。

      按照《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18%。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71.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7.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4.62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13日。

      2、除息日为2015年3月16日。

      3、付息日为2015年3月16日(回售资金到账日应为2015年3月14日,鉴于该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2015年3月1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联系方式

      1、发行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9楼

      联系人:张倩

      电话:0731-82183880

      传真:0731-82183880

      邮政编码:410001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

      联系人:刘蔚

      电话:020-88836632

      传真:020-88836634

      邮政编码:51062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00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证券代码:000998 公告编号:2015-11

      债券简称:12隆平债 债券代码:112064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回售申报结果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2年3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公司于2015年2月9日至2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隆平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隆平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隆平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本期债券持有人有权在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11日向公司申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债券按照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期债券申报的回售数量为 0张,回售金额为 0元,剩余托管量为 4,500,000 张。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