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52版)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规定不相符,发行对象的限售期需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七)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共享。
(八)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12个月。
五、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8,000万元(含4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六、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包括银河集团、银河实业,由于银河集团系公司控股股东,银河实业系银河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发行对象将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予以回避表决。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银河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0.31%的股份,通过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60%的股份,共计持有公司20.9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潘琦先生通过银河集团控制公司20.9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将增加不超过40,0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完成后,银河集团将至少直接持有公司33.37%的股份,通过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33%的股份,通过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20%的股份,共计持有公司35.90%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潘琦先生通过银河集团至少控制公司35.90%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本次发行核准批文后、具体发行中,公司将严格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制定发行方案,确保本次发行后银河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八、本次发行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2015年3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尚需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发行对象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节 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概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及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
(一)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高新区火炬路15号正成花园综合楼2单元3层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潘琦
注册资本:人民币47,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9月2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000000014618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投资顾问;电子信息技术开发,生物工程、旅游、房地产方面的投资;新能源开发、投资和咨询服务;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对象的股权关系
银河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潘琦先生为银河集团的实际控制人。银河集团与其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经营成果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注册地为广西南宁市,注册资本4.7亿元。经过多年发展,银河集团旗下拥有二十多家控股子公司,其中直接控股银河投资(000806)和天成控股(600112)两家上市公司。集团及其控股企业涉入产业覆盖变压器、电气开关、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矿业开发、新能源与风力发电、健康医疗、互联网与金融、科技服务和创意文化等领域,拥有两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一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拥有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多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居国内外领先水平。集团及其控股企业生产基地遍布广西、贵州、四川、山东、江苏、江西、北京等全国多个省市,产品覆盖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并出口到欧美、东南亚及非洲等地区。截至2014年9月,银河集团总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正在成长为一个全国性的、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大型产业控股集团。
4、银河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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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罚情况
银河集团以及银河集团董事长潘琦因在2003年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器”股票,于2010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36]号)。
银河集团董事长潘琦、董事兼总裁姚国平、副董事长王国生、副总裁龙晓荣、副总裁徐宏军、副总裁顾勇彪、财务总监黄巨芳因银河投资2004年、2005年虚增销售收入、隐瞒对外担保、隐瞒关联交易等行为,于2011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19]号)。潘琦、姚国平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分别为10年、7年(见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1[4]号)。
除此之外,银河集团及其他相关人员最近5年内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银河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2014年1月19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经公司与银河集团协商,双方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公司将持有广西风电和威海风电的全部股权以合计51,684.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银河集团,同时作为对价,银河集团将其持有的香港长城矿业的19%的股权转让给公司。该协议已获得2014年1月20日召开的董事会和2月1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2014年4月,双方完成了该事项的交割和工商变更。
(二)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现代城2445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平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5月23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450000000068500(2-1)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投资顾问;生物工程、旅游、房地产、新能源的投资;新能源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金融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对象的股权结构
潘琦先生为银河实业的实际控制人。银河集团与其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经营成果
银河实业主要从事项目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投资顾问;生物工程、旅游、房地产、新能源的投资;新能源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金融信息咨询服务。
4、银河实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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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罚情况
银河实业执行董事、总经理姚国平因银河投资2004年、2005年虚增销售收入、隐瞒对外担保、隐瞒关联交易等行为,于2011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19]号)。姚国平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期限为7年(见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1[4]号)。
除此之外,银河实业及其他相关人员最近5年内未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银河实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也未与上市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银河实业之间不存在因本次发行新增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与银河实业在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
(三)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288号1幢4层C区438室
法定代表人:沈培今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1年5月30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118002630191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2、发行对象的股权结构
瀚叶财富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
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经营成果
瀚叶财富主要从事于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4、瀚叶财富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5、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罚情况
瀚叶财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瀚叶财富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也未与上市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瀚叶财富之间不存在因本次发行新增的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情形。
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瀚叶财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四)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名称: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西楼4楼409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梅宏
注册资本:11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20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510109000238866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2、发行对象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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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三年的业务发展情况、经营成果
科创嘉源主要参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4、科创嘉源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
5、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罚情况
科创嘉源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科创嘉源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关的业务,也未与上市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完成后,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
7、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成都科创嘉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8,000万元(含4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平台旨在服务于全国近5500万小微商户及顾客,解决小微“收款难”、“申请难”、“结算难”、“取款难”、“服务难”及“融资难”的金融生存状态。通过铺设移动互联智能终端、构建金融服务平台,为小微商户提供成熟的服务类解决方案,并全面解决小额贷款(天成商贷宝)、小微理财(天成日日盈)等多种金融需求。同时,通过构建的智能终端网络,利用基于移动互联的智能终端在小微商户中的高普及度,提供满足各种金融服务场景的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公司将打造综合一体化的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可以为小微商户的客户提供常缴费(水、电、燃气等)以及个人金融服务(转账、还款、小额取款),提高小微商户的工作效率和经营收入。通过平台获取到小微商户的流水信息、个人客户的缴费信息、消费习惯等数据资产后,经过大数据的科学分析,能够实现风险定价和控制,为银行、券商、基金、信托及其他互联网金融服务公司找到客户,为小微在未来提供小额贷款和理财等金融服务提供征信依据和实施基础。
自2013年底公司正式涉足金融支付领域起,经过近一年的精心打造,公司已在技术方面构建完成了小微支付平台和增值业务管理平台,并于2015年在贵州省正式上线试运营,目前日均处理资金近2个亿。在市场方面,目前公司已经与贵州省遵义市、山西省临汾市、河北省保定市、云南省保山市、广西省贺州市、山东省莱芜市等6个城市签订了智慧城市战略合作协议,以这6个城市为中心将小微金融服务辐射全省,乃至全国,为小微金融服务业务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小微商户和中低收入人群身处金融抑制的环境,具有强烈的互联网支付和投融资需求,但由于目前金融环境和已有产品的局限,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还无法实现。因此公司计划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在未来5年重点推广小微商户移动智能终端,铺设城市中心及乡镇行政村小微商户终端300万台,对现有金融服务平台进行扩容及升级,构建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新平台的建立,创新小微支付渠道,深度丰富和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业态,为小微商户及顾客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体验,最终改善我国小微金融的生态环境。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88,000万元(含48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足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一)公司目前正力图产业转型,进入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产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能为公司带来可持续发展
2014年公司董事会经详尽调研,制订了公司的战略规划,拟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投资,并将互联网金融作为公司产业转型的方向。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主要包括高、中、低压电器元件及成套设备设计、研制、生产、销售,矿产品开采、加工及互联网金融三大领域。高中压电气设备制造是公司多年来的主要利润来源,但电气设备制造业作为周期型行业,未来随着国家经济增长经济高增长速度的逐步回落,公司在电气领域的发展速度会受到一定影响,另外公司收购的钼镍矿目前尚属建设期,公司面临较大的财务和业绩压力。基于以上传统业务的发展已经无法让公司获得更加有效和强劲的营收增长,公司将主营业务转型为基于互联移动的小微金融服务领域,谋求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势在必行。
(二)小微企业现存的金融环境急需改善,庞大的数量级带来了新机会,公司尽快开启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能够抓住机遇、建立先发优势
从小微商户基础支付服务来看,中国银行卡产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传统大型商户收单市场已经趋近饱和,传统受理市场的竞争正逐步从“服务竞争”向“价格战竞争”过渡,各收单机构尤其是银行为抢夺优质商户资源,不惜铤而走险采用“套扣率”等违规操作,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收单市场造成极大的障碍。一柜多机、争抢商户、降低费率等市场恶意竞争现象严重,使竞争达到白热化。然而,在对行业整体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可发现:小微商户的金融需求因银行服务成本和综合收益不匹配,银行不关注、第三方受限制,导致小微商户“收款难”、“申请难”、“结算难”、“取款难”、“服务难”、“融资难”一直困扰小微商户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近12年间,全国累计注册成立了5500多万家小微商户,小微商户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商业力量。但小微商户规模的快速增长与针对其特点的金融服务手段严重背离,截止2014年12月,全国累计针对小微商户的POS数量不超过30万台,POS服务(收单服务)的覆盖率不足1%,与发达国家平均76%的POS覆盖率形成天壤之别。
可以说,在整体收单市场中,面向传统市场和传统商户的竞争尤为激烈,而在细分领域内的市场和商户却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传统市场和商户,主要指餐饮、酒店、商场等传统市场以及大中型商户,这类市场商户刷卡交易额大、交易笔数多、手续费率高(大部分为1%以上),收单机构获得的收益较大。然而在细分领域内的中小型商户,尤其是小微商户、个体工商户却由于刷卡交易额小、笔数小、手续费低、收益低、维护成本高等原因而很少受到传统收单机构的青睐。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业内普遍的做法是收单机构投资机具,免费提供给商户使用,然后通过商户交纳的刷卡手续费收益来回收机具成本并持续获得收单收益,传统市场和商户投资回收期短、投资回报率高。而小微商户则反之。所以小微商户的收单业务较少问津。
从小微商户信息化服务上来看,目前市场上已经存在一些商业机构、传统收单机构,在传统POS上叠加一些水、电、燃气、还款等业务,在解决小商户收款以及便民服务上做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但是目前的服务方式的主要特点还是解决小微收款和B2C模式上的增值服务,但是由于传统终端投入高,结合小微的交易特点,很难满足企业的利润来源,这主要是未能激活小微商户的需求内涵,,伴随着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大幅度的推广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将线下小微商户平移到移动互联网上来成为现实,公司借助这一市场机遇,适时推出了成本低、信息功能强大的基于移动互联的智能终端用于小微商户所面临的收款、缴费的同时,通过小微支付信息入口将小微商户平移到移动互联网,为全国近5500万小微商户构建了一个基于小微商户金融与信息服务的产业生态系统。
1、市场空间大,是一片比较广阔的蓝海领域。据统计,全国约有近5500万小微商户,但收单POS保有量非常低,几乎未开发,市场机会极大;叠加信息化功能的POS/终端的投入未能对个人与小微商户完美体验,也很难理解和满足小微商户的金融服务内涵。
2、需求强烈。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发卡量数据的不断增大以及移动支付的井喷式发展,和用卡及移动支付习惯的逐步提升,银行卡与移动支付消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越来越高,持卡与移动支付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普遍行为。因此,商户为顾客提供刷卡、移动支付服务是开店做生意的基本必备服务。目前小微商户对于刷卡支付、移动进场受理环境普遍较低,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通过自身丰富的产品线以及创新智能终端的应用,将系统解决困扰小微商户这一问题。
(三)进军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行业能够充分发挥公司现有互联网金融业务基础,未来实现业务延伸
公司在并购了国华汇银并取得第三方支付许可证后,又正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事业部,正式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2014年开始,公司分别与遵义市、临汾市、保山市、保定市、贺州市、莱芜市六个人民政府成功签订了《关于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公司将联合本地的业务运营商和公共事业单位,进行数字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并通过城市中投放的“天成通”智能终端与智能一卡通,为当地的小微企业以及城市居民提供更多智能的生活缴费与支付便利。
利用智慧城市这个独具特色的战略合作切入点,公司将更加便利的推广“天成通”移动智能终端与智能一卡通,将智慧城市中的小微企业打造成能够提供更加丰富金融服务内容的金融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的经营利润。并结合已经在小微企业中普及的智能手机等移动互联网设备,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移动互联端的技术支持,例如进销存商品管理、销售成本分析等增值服务,提高小微企业的经营效率。
综上,凭借公司在战略发展上的合作优势,公司将在小微金融服务领域这个新的蓝海上独具特色和优势。
(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性决定了需要参与者具备充足资金作为后盾
互联网思维的核心点是一切以用户体验为中心,深入挖掘用户价值,满足用户最迫切的需求。用户对金融投资和金融消费的要求是流程简捷方便,服务及时贴心、具备效率;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持续不断地追加资金投入,主要包括大数据中心和网络平台设备设施及专业人员投入,BAT(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年均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多达十几亿元;在平台运营过程中,为了获取用户和业务快速增长,需要投入大量的市场推广费用;需要投入足额的储备资金作为运营保障,例如:平安集团旗下陆金所Lufax平台上的产品(除V8理财外)都由集团内担保公司的资金提供全额担保。
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已经使从业企业发生了变化,如果说最开始比的是自身的互联网企业运营、管理的能力,那么目前的比拼将是全方位的,不但要比对于风险的识别、驾驭、管理能力,还要比项目的引入能力、品牌的建设和宣传能力,但其中最为关键的地方还是在于资金的投入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必定要受到互联网所具备的特点的制约,但在品牌的宣传、推广和市场认知度上,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风险管理方面,行业人才的补充,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进入的是一个全面抗衡的阶段,而手段就是保证资金的投入。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入门槛已经被抬高,比如熊猫烟花投资银湖网的注册资本金达到1亿元,鹏鼎创盈也已经增资到5.2亿元。过去只有几万、十几万的线上借贷标的也水涨船高到如今的百万、千万资金借贷需求,所以资金链的安全与充足,对互联网金融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一)各级政府的利好政策,提供了发展移动互联金融的良好环境
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引来了地方政府的关注,全国各个地方纷纷出台政策,北京、上海、贵阳、深圳、广州、南京、武汉、青岛、成都、浙江等地均以出台或者拟出台相应的政策。各地出台的政策虽然支持力度不同,但基本保持宽松和包容的态度。通过汇总相关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政策时发现,一方面是各地对互联网金融政策支持优势明显,另一方面在监管上也遵循“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两方面政策侧重点,目的可以说都是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效支持。
2014年4月30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任务意见。意见指出,将有序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参股、投资金融机构和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意见同时强调,需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13年8月、10月、12月,北京市分别发布《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办法(试行)》、《海淀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份支持指导性政策;上海市在2014年8月、9月连续发布《关于促进上海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长宁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他的如广州市、天津市、四川省、南京市、成都市等都有相关政策发布。
在各地政策中,最大的突破就是在工商注册上,允许在企业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使用“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服务”等字样,“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服务”字样的允许使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对P2P网贷平台来说,“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服务”是其身份的标识。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互联网金融事业部办公地就北京海淀区内,是国内目前互联网和金融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优质的地理位置和政策扶植优势将为本项目提供一流的运营环境。
(二)公司已经开始为本次项目进行人才储备和技术准备
公司团队方面,核心成员来自银联/银行、互联网、电子商务及消费品领域,均具备多年相关行业经验。对金融支付、互联网、电子商务、社区消费、消费商业模式、用户体验有深刻的理解与研究。其中运营团队均来自国内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及专业电子商务平台,拥有丰富的网络运营、技术开发、渠道建设与客服督导经验。
公司技术方面,公司在技术方面已经形成系统完整的自主知识产权,而竞争对手一般局限于某一类或者某一段服务的技术研发;公司的知识产权是公司引入从业多年的业内团队研发而成的,潜在竞争对手如果没有长期的市场摸索、产品开发和市场用户检验,较难以复制公司的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下覆盖的商业模式。
(三)牵手贵阳银行,并正在与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洽谈战略合作,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了业务保障
1、与贵阳银行签订了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合作协议
双方在以下几方面达成全面战略合作共识:
(1)全国支付收单服务合作:贵阳银行作为收单机构,负责向天成控股在全国发展的“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商户提供融合支付的全面支付交易接入服务与收单服务。
(2)联合发行小微金融服务平台一卡通:贵阳银行作为一卡通的唯一资金清算行和资金存管行,为一卡通提供资金存管及资金清算服务。
(3)个人金融与小微商户金融服务:贵阳银行授权天成控股可在小微金融服务平台上向商户及个人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2、计划与国内多家知名大型金融机构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用来实现在支付接口、业务功能、个人金融服务产品的总对总接入
计划在与国内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战略合作,为天成控股提供银行卡支付解决方案,为天成控股小微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安全、便捷、创新的支付服务。
公司将国内金融机构作为在中国范围内综合支付业务的合作伙伴,由其向天成控股提供综合支付解决方案和支付服务。天成控股在全国范围内的线下网点免费投放支持各种支付方式的银联卡智能终端不少与300万台。
公司在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中,各地增值业务可通过国内金融机构的各类渠道推广、金融机构的各类增值业务可通过天成控股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中的线下渠道进行推广,实现双方业务互通。
(四)通过融合支付平台并利用移动智能终端,建立小微金融服务网点,可以提供丰富的金融借贷和理财增值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提升小微商户经营效率和收入
公司定位于提供小微商户的金融服务平台,是基于开放式平台构建的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技术平台上搭载了丰富的个人产品线。
(1)以天成通智能终端为服务载体,为居民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2)通过移动互联网将小微商户迁移到线上,满足其各类金融服务需求。
基于移动客户端小微E销存系统,实现为供应商的产品销售搭建商业营销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最大化地实现信息与实物之间、线下与线上之间的无缝衔接,从而实现四方共赢;
(1)对于供应商来说,不再需要直接面对单一消费者或小规模采购的小型零售网点,而是由公司统一为供应商提供商品订购、销售等商业数据,较大的降低了供应商的运营成本;
(2)对小微商户来说,一方面对于既有的零售业务而言,其不再需要自行寻找产品供应商,而由公司帮助其实现货物和支付的本地化和社区化,降低了采购和仓储的成本;另一方面丰富了社区商业网点的销售产品种类,增加了营业收入来源。
公司通过建立小微金融服务网点,与社区商业网点之间建立了营销关系,形成了线下社区商业网点联盟,搭建了社区商业网点零售业网络,基于此种网络平台,可以为产品和服务进入零售业态提供诸如产品通道、广告、精准营销、数据分析等多种增值服务。
(五)通过签约的智慧城市,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市场切入口
签约合作的智慧城市市政府将牵头出台数字化服务平台在本地的推广政策,负责协调公共事务缴费接口的开放,并负责协调交通、医疗、银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等部门参与整个数字化服务平台的建设。为开展在智慧城市中智能终端的布放,智能市民卡的发行和受理,智能手机移动客户端的发布提供基础,为本地化的推广奠定了基石。
公司将以签约的智慧城市为市场切入口,结合当地的媒体,和互联网广告宣传,通过自有团队、招募代理和加盟商,实现天成通移动智能终端等金融产品本地的快速落地,并快速复制成功模式进而推广的全国市场。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平台项目的建设,在实施内容上主要包括了移动互联的网点建设与推广、融合支付管理系统的建设。预估投资总额为488,000万元,其中,移动互联的网点建设及推广投资180,590万元,融合支付管理系统投资137,410万元,运营费用及营运资金需要170,000万元。
(一)移动互联的网点建设与推广的基本内容
通过已签署战略合作的智慧城市,公司在市政府的配合支持下,将更加有利于在小微商户中进行宣传和推广“天成通”移动智能终端,将智慧城市中的小微企业打造成能够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丰富金融服务内容的金融服务网点,提高小微企业的经营利润。并结合已经在小微企业中普及的移动智能终端,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移动互联端的技术支持,例如进销存商品管理、销售成本分析等增值服务,提高小微企业的经营效率。
1、“天成通”移动智能终端
“天成通”移动智能终端是互联移动智能支付的载体,在类型上将根据不同区域城市的小微在经营和使用上的习惯差异,公司将提供各类智能支付终端满足全方面的线下支付场景需求,以及通过和城市公共事业的合作和本地化商业服务的融通,公司也将移动智能终端与移动智能手机相结合,使得小微可以非常轻松的利用手上的智能手机APP进行金融服务,为小微提升工作效率和提高业务收入带来质的转变。
最终实现每个小微网点都是一个功能强大的互联移动金融服务站,为智慧城市的发展也做足了准备和铺垫。
(二)融合支付管理系统的基本内容
融合支付管理系统是一套以银行为收单主体,基于银行卡基础线下支付与第三方支付账户支付体系的技术融合,后台系统通过大数据创新技术(基于流数据的挖掘模型、算法)进行风控、信用体系评估、消费行为分析等,最终实现用户在线下实现不限于卡基支付的移动支付体验。小微商户通过融合支付渠道,可以为居民提供便捷的综合服务体验,包括交纳水电费、信用卡还款、彩票买卖等各类缴费及个人金融支付服务。通过融合支付渠道获取小微商户的流水信息、个人客户的缴费信息、消费习惯等数据资产,为小微在未来提供小额贷款和理财等金融服务提供了征信依据和实施基础。
融合支付管理系统建设及租赁房产作为项目运营的机房和办公场所,并需要采购相应设备完成机房基础设施的建设。采购的硬件包括智能终端设备、服务器、交换机和无线设备、存储柜、防火墙、电脑、带宽等。
1、小微贷款(天成商贷宝)
天成商贷宝是基于小微商户金融服务平台,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与金融机构展开深度合作,向小微商户提供的一种融资手段,可以向在融合支付平台上的交易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天成商贷宝充分满足了平台上小微企业短、频、快的资金周转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2、小微理财(天成日日盈)
天成日日盈是基于小微商户金融服务平台,通过与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合作,提供针对小微商户交易资金中盈余资金的理财功能。相较于个人投资者,小微商户的余额理财需求更为迫切。尤其是大部分商户的日营收资金流水就达到上万元,普遍小微的资金都在结算银行处于一种日日活期状况,收益率极低。天成日日盈的出现将帮助小微商户余额理财进化到移动互联网时代,小微商户的余额理财可以帮助小微在每日沉淀的营业收入中获得新的收入增长点。
3、天成即时付(T+0)
天成即时付(T+0)是基于小微金融服务平台与银行合作,通过交易流水及大数据挖掘技术,为小微商户提供交易资金即刻到账服务。满足了具有时刻到账需求的小微商。
(三)运营费用及营运资金
1、运营费用
本项目运作过程中会发生的一些必要的费用。运营费用需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包括运营及人员工资费用等。
2、营运资金
营运资金主要用于提供T+0及金融服务的垫款资金。
(四)整个项目的效益分析
经测算,本项目内部收益率为30.85%,投资回收期为5年,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六、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进军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行业,打造综合互联网金融运营商的战略目标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项目完成后,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第四节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
一、《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内容摘要
2015年3月9日,公司与发行对象分别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方(乙方):银河集团、银河实业、瀚叶财富及科创嘉源
协议签署时间:2015年3月9日
(二)标的股票、定价基准日
1、标的股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定价基准日:甲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甲方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3月10日。
(三)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量
1、认购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2.20元,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之百分之九十(90%)(交易均价计算公式: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2、认购方式: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款。
3、认购数量:
银河集团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20,000万股;银河实业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2,000万股;瀚叶财富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10,000万股;科创嘉源认购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数量为8,000万股。
(四)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1、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之价格和股票数量认购标的股票,并同意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因认购款划转所产生的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之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认购款的百分之一(1%),作为认购保证金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认购保证金账户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
甲方存放认购保证金的银行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甲、乙双方另行签订银行账户共同管理协议。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认购款后,甲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等认购保证金返还给乙方。根据双方的协商,可将上述认购保证金直接划转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抵作相应金额的认购款。
(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下列全部条件满足后生效:
1、本合同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合同及本次发行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获得所有需要获得的有权部门的同意、许可、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
(六)限售期
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标的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七)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于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采取所有妥当、及时的行动,召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及其他为本次发行而必须明确的事项等议案提交审议;
(2)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甲方负责向中国证监会等有关主管部门报请审批、核准的相关手续及文件;
(3)保证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尽快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以非公开方式向乙方发行标的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股份的登记手续;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的认购款支付日,履行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的缴资义务;
(3)保证其于本合同项下的认购资金的来源均为正常合法且与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要求不抵触;
(4)保证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售期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票。
第五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基于移动互联的小微金融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公司主营业务逐步转变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资产及收入所占比重大幅增加,有利于提高公司收入水平及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本次投资项目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范围和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股东结构、持股比例将相应变化,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银河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0.31%的股份,通过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60%的股份,共计持有公司20.9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潘琦先生通过银河集团控制公司20.9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将增加不超过40,0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完成后,银河集团将至少直接持有公司33.37%的股份,通过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33%的股份,通过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2.20%的股份,共计持有公司35.90%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潘琦先生通过银河集团至少控制公司35.90%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将为公司带来积极影响,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公司财务状况得到改善、资本实力进一步提升,同时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力促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显著降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将得到提高,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对公司持续发展及财务状况带来积极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由于发行后公司股本将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不排除发行后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短期内被摊薄的可能。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达产完成,互联网金融业务收入将成为公司的主要盈利增长点,主营业务利润将得到有效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将进一步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均将得到较大幅度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未来经营规模的扩大及利润水平的增长。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将大幅增加,同时,由于公司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偿债指标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未来借入资金,进一步改善公司的现金流量。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逐渐实现,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随之上升。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银河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0.31%的股份,通过子公司北海银河科技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0.60%的股份,共计持有公司20.9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潘琦先生通过银河集团控制公司20.90%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和关联关系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和管理关系完全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影响。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和关联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与公司产生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的原有关联交易仍将继续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中规定的定价原则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
六、上市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减轻财务成本压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利于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
七、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国家政策变化的风险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推出措施,推动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金融创新;2013年8月,国务院推出《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2015年1月,央行印发了《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移动金融是丰富金融服务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推动移动金融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有利于拓展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广度;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现有的产业政策为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未来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出现变化,公司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一定影响。
(二)公司资产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人员、部门机构规模都将进一步扩大,这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管理运作、风险控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现有的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机构设置、内控制度等的调整无法与公司的快速发展相适应,将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三)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虽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但新项目建设、市场推广均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未能完全实现之前,公司的盈利能力将不能大幅增加,短期内公司会面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四)审批风险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能否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五)股市风险
股票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不但受到公司经营业绩、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通货膨胀、股票市场供求状况、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第五节 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在充分听取、征求股东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2015年3月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此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且合并会计报表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如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则中期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2)公司回购股份;
(3)其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且公司股本规模与未来发展不匹配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定。董事会拟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二)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比例,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比例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审议该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该利润分配方案须以特别决议方式方能通过表决。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现金分红或股票股利的派发事项。
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执行情况。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颁布新的规定;
2、公司如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或分立,或者因收购而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的要求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利。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现场投票外,公司还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已于2015年3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趋势,以及公司自身经营模式、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股东的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诉求。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且合并会计报表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的事项。
②公司回购股份。
③其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且公司股本规模与未来发展不匹配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配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
第四条 利润分配政策、执行与监督机制
1、在每个会计半年度或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议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3、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是否适当、稳健,是否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应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执行情况。
7、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8、公司报告期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报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发展或法律法规变化进行及时修订,确保规划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二条所列各项因素,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在积极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对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近三年公司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3日、2012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424,337,372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1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2股,预计减少未分配利润4,243,373.72元,剩余未分配利润24,535,376.28元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预计减少资本公积金84,867,474.4元,结余资本公积金335,863,722.7元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
公司分别于2013年2月6日、2013年2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509,204,846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05元(含税),预计减少未分配利润2,546,024.23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36,731.94元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
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4年5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509,204,846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0.05元(含税),预计减少未分配利润2,546,024.23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4,115,238.58元全部结转至以后年度。
最近三年,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从保证股东投资收益权利的角度出发,积极实施现金分红政策,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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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