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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5-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71版)

      2、本基金卖出股票获得资金

      如目标公司在本基金投资后的合理期间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本基金所持目标公司股票限制出售期届满后,当季获得的股票卖出变现现金将与当季获得的现金股利(如有)汇总计算,现金分配的金额等于汇总计算总额扣除截止当季季末之前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3、本基金获得目标公司权益转让款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目标公司权益获得转让价款。当季获得的转让价款将与当季获得的现金股利汇总计算,现金分配的金额等于汇总计算总额扣除截止当季季末之前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三)现金分配方案

      基金现金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现金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的现金应列明属于收益分配的金额和返还投资人认购资金的金额)、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每季度应分配现金应在当季季末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最后一季度应分配现金的支付时间不受前述时间限制。

      (四)现金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现金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现金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因基金的证券、期权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的上市初费和月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目标公司上市前管理费的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经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成本和估值价孰低数估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经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成本和估值价孰低数估值)

      (2)目标公司上市后管理费的计提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估值价估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估值价估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1)目标公司上市前托管费的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经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成本和估值价孰低数估值)的0.03%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经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成本和估值价孰低数估值)

      (2)目标公司上市后托管费的计提

      A、如目标公司在境内上市,托管费的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估值价估值)的0.03%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估值价估值)

      B、如目标公司在境外上市,托管费的计提

      如目标公司在境外上市,则自境外托管人履行境外托管职责之日起,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估值价估值)的0.06%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其中,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按估值价估值)

      3、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出现基金现金分配的触发事件后,根据第十六部分中的“基金现金分配的确定原则”支付管理费和托管费。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需要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出现基金现金分配触发事件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或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拟通过对目标公司增资来参与其混合所有制改制,让改制的红利惠及社会大众和目标公司自身。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确定的、单一的目标公司增资。本基金对目标公司增资之外的基金资产可以全部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具体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根据与目标公司所签订增资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的程序和时间,一次性向目标公司增资。本基金对目标公司增资之外的基金资产将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资产。

      1、对于目标公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勤勉分析并谨慎论证目标公司的发展机会,重点考量公司治理、公司行业地位、行业持续发展机会、公司业务的持续性和盈利的确定性、股票上市的流动性溢价等因素,通过协议转让、股票上市后的二级市场交易和大宗交易等多种手段实现投资退出。

      根据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将尽合理的最大努力,促使目标公司在本次增资完成后三年内完成上市。自目标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或者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出售期之内(以较长者为准)( “限制出售期”),本基金将不转让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所持目标公司股票限制出售期届满后三年内逐步卖出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票。如遇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票长期停牌、交易量极不活跃等),则本基金可以延长上述卖出目标公司股票的时间。

      目标公司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卖出目标公司股票的途径包括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卖出或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

      基金管理人卖出目标公司股票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①符合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如目标公司已决定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不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基金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目标公司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不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在不违反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将本基金所持目标公司权益转让给经审慎选择的合格投资者,目标公司权益变现后,变现资金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或支付。在此情形下,本基金转让目标公司权益的期限可能持续至基金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一段时间。

      在目标公司未上市情形下,本基金转让目标公司权益的规则或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引用的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

      鉴于本基金对目标公司增资的同时尚有其他投资主体对目标公司增资,且本基金的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认识到,目标公司各股东之间达成的协议、目标公司章程在目标公司上市前可能会进行修改,基金管理人将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原则,积极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进行谈判、协商,并有权代表本基金同意或不同意该修改的内容。

      2、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公司前的基金资产以及投资目标公司后的剩余资产、本基金获得的分红款、本基金处置目标公司权益获得的对价在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分配或支付前,可全部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将采用持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以获取相对确定的目标收益。首先对存款利率、回购利率和债券收益率进行比较,并在对存续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固定收益资产在存续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对整体固定收益组合久期做严格管理和匹配,完全配合基金合同期限内的允许范围。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各类属的配置比例、组合的杠杆水平等目标区间。固定收益部信用评估团队依托基金管理人信用分析系统评估债务人的相对违约率并确定个券的信用评级,为本基金的组合构建和调整提供标的建议。本基金将依据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信用分析团队的建议制定具体的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四)业绩比较基准

      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

      其中,五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要投资特定、单一投资标的的封闭式基金,存续期内集中持有目标公司权益,因此与普通封闭式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普通封闭式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目标公司权益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50%。(持有目标公司权益之日的次日起至目标公司股票“限制出售期”届满之日(或目标公司权益转让之日)的前一日,不受50%限制。届满之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2)本基金对目标公司的投资规模不超过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0%;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目标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交易场所的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公司权益、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目标公司权益

      由于目标公司属于资产驱动型的重资产行业,目标公司拥有大量的固定资产并且账面价值相对比较稳定,输油管道、储油设备、加油站等主要业务资产均为账面价值较高的重资产,目标公司的收入和利润的获得依赖于其资产。同时,目标公司经营业绩受到油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经营业绩波动性较净资产波动性大。因此,在目标公司上市前,本基金对目标公司权益将主要采用最近市场交易价格法,并参考可比公司的市净率(P/B)方法进行估值。

      根据目标公司2014年4月30日的财务报表,本基金向目标公司增资后,目标公司增资后的市净率为2.15。目标公司上市前,目标公司的估值将采用最近市场交易价格法,并参考可比公司的市净率(P/B)方法进行估值。根据目标公司的财务报告更新的净资产值对目标公司权益估值进行调整。

      目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本基金所持股票的限售期内,本基金每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价值计算的相关规则对该股票的交易所收盘价进行调整,使用调整后的价格对该股票进行估值;限售期满基金所持股票上市流通后,每日使用交易所收盘价对该股票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合同列明的对目标公司权益估值方法本身的科学性或绝对的合理性,投资人认购、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表明其对本基金估值方法的认可和同意。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行为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之日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本基金存续期届满,且未延长基金合同有效期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本基金未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增资;

      (5)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公司权益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前全部变现;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