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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美好集团 股票代码:000667 公告编号:2015-14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10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10日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0号水果湖广场5层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主持人:董事长刘道明先生

      (六)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和3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929,232,3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30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09,363,6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52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9,868,7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9,868,7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19,868,7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76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2014年度财务报告;

      5、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7、2015年度经营计划;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土地储备事宜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为武汉信用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控股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4、关于增补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4.01董事候选人汤国强先生

      14.02董事候选人刘柳女士

      15、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15.01董事长刘道明先生薪酬标准

      15.02董事吕卉女士薪酬标准

      15.03董事(候选)汤国强先生薪酬标准

      其中:第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议案为特别议案,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3以上;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议案的表决,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以上;其余议案的表决,同意股份数超过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以上。

      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

      注:关联股东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议案十二和议案十三的投票中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数,前述两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数为530,403,983股。

      (二)部分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因议案5、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4、议案15由独立董事发表过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须单独披露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

      (三)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

      2.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2、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4、其他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