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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15-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公告编号:临2015-004

      债券简称:11航民01 债券代码:122130

      债券简称:11航民02 债券代码:122274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23日开始支付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8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3月19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 2015年3月23日

      ●摘牌日: 2015年3月23日

      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相关安排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3、 债券简称及代码:11航民01(122130)。

      4、 发行总额:人民币3.00亿元。

      5、 债券期限:3年。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1]1613。

      7、 债券利率:6.80%,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8、 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12年3月22日。

      9、 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3月22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兑付日:2015年3月23日。

      11、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 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兑付、兑息方案

      1、本次兑付的本金:本次兑付的本金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人民币3亿元。

      2、本次兑付的利息:每张“11航民01”面值100元,票面利率6.80%,利息每年兑付一次。本次支付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年度利息,即每手“11航民0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8元(含税)。

      三、兑付、兑息安排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18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年3月19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年3月23日。

      4、摘牌日:2015年3月23日。

      四、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航民01”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次兑付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16:00时前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兑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本金及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兑息网点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兑付兑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网点。

      七、关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缴。请截至2015年3月18日收市时持有“11航民01”的QFII协助本公司办理所得税事宜如下:

      1、请截至2015年3月18日收市时持有“11航民01”的QFII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所附表格《“11航民01”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2、请上述QFII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向发行人索取),用途请填写“11航民01纳税款”,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确认。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相应的纳税申报,请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和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八、本次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朱利琴

      联系方式:0571-82551588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亮、华佳

      联系方式:0571-87903132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方式:021-68870114

      九、关于本次兑付兑息的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1日

      

      附表:

      ■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