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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2015-03-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14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3月1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向公司原控股股东何学葵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本公司要求何学葵向本公司赔偿(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14)昆民五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2014)昆民五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2014)昆民五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2014)昆民五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2014)昆民五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180,524.86元,并要求何学葵承担上述诉讼的诉讼费。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何学葵

      (二)起因

      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起诉公司或公司、何学葵、蒋凯西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判决结果,其中判决仅由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案件6起,分别是(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19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24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51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61号案件、(2014)昆民五初字第62号案件,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173,726.99元、案件受理费6,043.17元及投资者股票持有期间或持有到损失计算基准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共计180,524.86元。

      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公司或公司及何学葵、蒋凯西的民事案件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12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2014-067、2014-070、2014-079;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12月11日、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2014-076、2014-078、2015-006、2015-013。

      根据《证券法》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的规定,公司认为,上述6起案件因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何学葵进行赔偿。据此,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何学葵,向其追偿因证券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80,524.86元。

      (三)诉讼请求

      1.判令何学葵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180,524.86元。

      2.判令何学葵承担上述案件的诉讼费。

      三、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承诺内容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承诺履行的计划及措施

      公司作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案件的被告,根据法院判决结果,部分案件的赔偿主体为公司。根据判决结果对赔偿主体的认定,公司先行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何学葵追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云投集团将根据承诺积极督促何学葵承担赔偿责任,如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何学葵未赔偿或者公司未能实现向何学葵的追偿,云投集团将根据承诺向公司赔偿公司损失部分,再向何学葵追偿。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向何学葵追偿因证券虚假陈述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诉讼案件如能胜诉,将对公司本期利润带来积极影响;如案件败诉,本公司将承担案件诉讼费,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较小。因案件尚未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书》6份;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6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