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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6 股票简称:辉丰股份
(住所:江苏省大丰市王港闸南首)
声 明
本配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配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配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一、配股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拟以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318,550,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2.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数量79,637,512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配股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2014年7月25日,公司控股股东仲汉根先生承诺以现金全额认购可获配售的所有股份。
二、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配股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如果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可配售数量的70%,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将认购款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三、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比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不低于当年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向全体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6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④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根据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中,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如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监事会认真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四)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金额分别为0.00万元、6,535.10万元和3,308.02万元,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9,843.12万元,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1,367.51万元的86.59%。
现金分红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的营运资金投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四、除上述重大事项外,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向风险
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99,940.00万元,全部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主要使用方向为:1、现有业务经营规模扩大补充流动资金;2、新建和扩产项目配套流动资金;3、化工仓储物流项目自营业务配套流动资金。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及未来市场发展,动态调整流动资金投入种类及金额。
农药业务是公司的传统业务,近年来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年平均复合增长率为40.29%。公司近年来农药业务的增长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首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建成投产,公司主要产品产能扩大;公司上市后不断进行产业整合,并购重组了多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及同行业企业;承接外国大型农药企业的产能转移。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由于农药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未来公司农药业务的持续增长存在不确定性。
化工仓储物流项目是公司为加大对生产所需基础化工原料的掌控力度,以及基于对以大丰港为中心、150公里半径范围内十几个化工产业园区、上千家化工企业对化工原材料的市场需求旺盛的判断而建设的项目,是公司农药业务的拓展、延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辉丰石化是经营化工仓储物流业务的专业公司,其一期30.8万立方的储能已基本建设完成。鉴于经营范围限制,辉丰石化仅有仓储物流资质,而无自营业务资质,其仅能采用租赁模式开展业务,而母公司具有化工仓储物流自营业务资质。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化工仓储物流项目自营业务的配套流动资金,由母公司辉丰股份采用租赁辉丰石化仓储物流设施的方式运营。公司拟租赁辉丰石化6万立方储能,采用自营模式经营化工品的仓储物流业务。自营模式对流动资金需求较大。化工行业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形势恶化,可能影响下游行业对化工原料的需求,进而影响化工仓储物流项目的运营。
若公司对募集资金上述主要投资方向未来发展趋势判断决策失误,将使公司面临无法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的风险。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基础化工产品,主要为对羟基苯甲腈、辛酸、溴素、三氯苯酚、甲苯、咪唑等,原材料采购占当期采购总额的75%左右,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国内基础化工产品价格存在一定波动,直接影响到公司生产成本。公司采取了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改善工艺设计方案、及时调整产品价格、产业整合提高中间体自给能力、采用淡季储备和战略合作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等措施,有效降低了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但公司产品价格调整存在滞后且同时受其他市场因素影响,当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时,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即期收益摊薄的风险
由于本次配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使用方向为:①现有业务经营规模扩大补充流动资金;②新建和扩产项目配套流动资金;③化工仓储物流项目自营业务配套流动资金。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及未来市场发展,动态调整流动资金投入种类及金额。本次发行有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高未来公司的盈利能力。但由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后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提升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若公司对募集资金上述主要投资方向未来发展趋势判断决策失误,将使公司面临无法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的风险。因此,从短期来看,公司的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配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五、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房地产业务,公司于2014年8月12 日出具《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承诺》,公司承诺:1、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2、公司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本次配股募集资金使用流向,保证不将募集资金拆借、出借、投资或以其他方式用于房地产业务。
第一节 释义
在本配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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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配股说明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HUIFENG AGROCHEMICAL CO., LTD.
注册地址:江苏省大丰市王港闸南首
股票简称:辉丰股份
股票代码:002496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概况
1、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配股方案已经公司2014年7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4年12月26日召开的临时董事会、2015年1月2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4年8月12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配股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83号文核准。
2、发行股票的类型与面值
本次配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拟以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总股本318,550,05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配售2.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数量79,637,512股。配售股份不足1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配股数量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配股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配股价格:12.71元/股;
本次配股的定价原则: 配股价格下限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每股净资产,若在配股发行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由于派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扩大,则配股价格下限为公司总股本变动后的每股净资产;配股价格以刊登发行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具体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配售对象
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6、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配股拟募集资金净额(不含发行费用)不超过99,940.00万元。
7、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
(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原股东配售(配股)的方式进行。
2、发行对象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董事会将确定本次配股股权登记日,配售对象为配股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承销方式: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
承销期:2015年3月11日(配股说明书刊登日)至2015年3月24日(刊登配股发行结果公告日)。
(五)发行费用
本次配股发行费用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注册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推介、信息披露及登记等费用,合计约人民币1279.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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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发行费用为预计费用,实际发行费用将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增减。
(六)本次配股发行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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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日期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七)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流通
本次配股完成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上市流通,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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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的总股本为318,550,05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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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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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本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在本节中,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的财务报告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披露。
投资者可查阅本公司披露于深交所网站(www.szse.cn)的关于本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2014年上半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相关内容,详细了解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其会计政策。
一、报告期内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
本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财务报告均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2]2908号、天健审[2013]2208号、天健审[2014] 1078号,2014年上半年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
截至2014年6月30日,本公司拥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2011年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1、因直接设立或投资等方式而增加子公司的情况说明
2011年公司出资设立广西辉丰,于2011年11月24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450111200061441(1-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出资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0%,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增加子公司的情况说明
(1)公司与自然人王兴林、宋顺平、王文治、华强以及西安农易达于2011年2月13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先以800万元受让王兴林、宋顺平、王文治以及华强持有的西安农易达40%的股权,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再对西安农易达增资200万元。西安农易达于2011年6月27日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西安农易达40%的股权,同时公司与持有西安农易达10.80%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宋顺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宋顺平就西安农易达股东会上作出的任何表决与公司保持一致,公司对西安农易达实际的表决权比例为50.80%,而且公司在西安农易达的董事会中拥有多数成员,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2011年6月30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根据公司与自然人傅成龙、吴钦江以及金源化工于2011年3月21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以货币资金向金源化工增资202.50万元,金源化工于2011年4月13日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金源化工40.50%的股权,同时协议约定持有金源化工18%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吴钦江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对金源化工实际的表决权比例为58.50%,而且公司和吴钦江在金源化工的董事会中拥有多数成员,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2011年3月31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根据公司与自然人朱光华、柏敏卿、吴忠以及盐城科菲特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公司于2011年6月23日以3,000.00万元货币资金向盐城科菲特增资1,050.00万元,盐城科菲特于2011年7月4日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盐城科菲特51.22%的股权,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2011年6月30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4)根据公司与自然人王泽华、都健以及华通化学于2011年10月11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22日和12月7日以货币资金2,470.00万元和975.00万元向华通化学增资1,625.00万元和975.00万元,华通化学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和12月23日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华通化学52%的股权,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2011年11月30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5)根据公司与自然人周乔、熊丽娟、周士涛以及盐城拜克于2011年6月15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公司于2011年6月24日以3,855.00万元货币资金向盐城拜克增资1,440.00万元,盐城拜克于2011年7月4日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盐城拜克48%的股权,同时协议约定持有盐城拜克2.50%股权的自然人股东熊丽娟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公司对盐城拜克实际的表决权比例为50.50%,而且公司在盐城拜克的董事会中拥有多数成员,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2011年6月30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二)2012年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1、 因直接设立或投资等方式而增加子公司的情况说明
(1)本期公司出资设立HUIFENG LIMITED,于2011年9月28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1667890的《公司注册证书》。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港元,公司于2012年4月11日完成50万港元的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100%,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本期公司出资设立Huifeng International USA INC(原名Huifeng International USA LLC),于2012年2月7日办妥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201203910140的《州务卿信息申明》。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美元,该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完成500万美元的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100%,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本期公司与自然人杜振宇、张莉共同出资设立辉丰生物,于2012年3月2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本公司出资35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70% ,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4)本期公司之子公司上海焦点出资设立普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办妥设立登记手续。该公司注册资本1,072.32万元,公司于2012年6月22日完成1,072.32万元的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100%,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5)本期公司出资设立辉丰置业,于2012年3月14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32098200018926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2,280万元,本公司出资2,28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0%,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6)本期上海植保与自然人杨仁华共同出资设立福建辉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35010010027671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上海植保出资7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70% ,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7)本期上海植保与自然人王成东共同出资设立哈尔滨辉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23010410021343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上海植保出资6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60% ,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8)本期公司与新宇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盐城新宇,于2012年6月28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32098240000008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6,600万港元,本公司出资3,366万港元,占其注册资本的51% ,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9)本期公司与自然人陈浩共同出资设立五环化工,于2012年9月10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本公司出资1,8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90%,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增加子公司的情况说明
(1)根据上海焦点与连云港致诚及自然人刘必焕、陈颖于2011年11月24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由上海焦点以1,530万元受让刘必焕、陈颖二人持有的连云港致诚51%股权。上海焦点已于2011年12月23日支付股权转让款1,530.00万元,连云港致诚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故自2012年1月31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根据辉丰生物与自然人杜振宁、张莉和丁兰芳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由辉丰生物以190万元受让三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烟台塔斯曼100%股权。该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故自2012年11月30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根据连云港致诚与自然人刘必焕、陈颖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由连云港致诚以1,488.00万元受让刘必焕、陈颖二人持有的致远化工有限公司100%股权。连云港致诚已于2012年12月24日支付投资款1,488万元,致远化工于2012年12月28日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故自2012年12月31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三)2013年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1、报告期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1) 因直接设立或投资等方式而增加子公司的情况说明
①上海焦点出资设立罗捷尔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49.85万元,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完成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100%,拥有对其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②公司与自然人郭靖分别出资400万元和100万元出资设立新疆辉丰,于2013年7月3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65010005019456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10月23日,公司与自然人郭靖分别将其持有29%股份与5%股份转让给公司之子公司西安农易达,于2013年10月24日该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与子公司西安农易达合计占其注册资本的85%,拥有对其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③盐城科菲特公司2013年出资设立江苏科菲特白蚁防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办妥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并取得注册号为32098200024504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盐城科菲特公司出资500万元,占其注册资本的100% ,拥有对其的实质控制权,故自该公司成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增加子公司的情况说明
①根据公司与裴柏平于2012年12月27日签订《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对焦点农业公司之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以1,580万元增资江苏焦点,增资完成后公司占该公司51%的股权,该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自2013年1月31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②根据江苏焦点与大丰市焦点水稻研究所于2013年8月30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焦点农业受让裴柏平持有的大丰市焦点水稻研究所100%股权,该公司于2013年9月1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自2013年8月31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2013年7月19日,公司与新宇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签订股权置换协议,约定新宇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新宇公司”)35%股权与公司持有的盐城新宇16%股权进行置换,对应股权差价由短缺方补足。转让后,新宇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持有盐城新宇65%的股权,公司持有盐城新宇35%的股权。盐城新宇已于2013年8月14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自2013年9月1日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四)2014年上半年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
1、报告期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本期新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均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而增加子的公司。
(1)根据倪俊、上海博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焦点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倪俊将其持有的上海博闰90%股权中的51%股权转让给上海焦点,转让价格280.50万元。股权转让后上海博闰原注册资本500万元增资到3,000万元,上海焦点增加出资1,275万元,增加后的出资额为1,555.50万元,占增资后的注资本的51%。该公司于2014年3月23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自2014年3月31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2014年5月辉丰股份与嘉隆化工股东及嘉隆化工签订投资协议,辉丰股份投资总额12,539.85万元,受让嘉隆化工原股东878.34万元出资,每份出资价格6元,同时公司以每份出资3元的价格,向嘉隆化工增资2,423.27万元。投资完成后辉丰股份持有嘉隆化工53.2518%的股权。嘉隆化工于2014年6月16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自2014年6月30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1)本期公司子公司上海植保注销福建辉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28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故自2014年6月30日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本期公司子公司上海植保注销哈尔滨辉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6月17日完成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故自2014年6月30日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三、报告期的财务报表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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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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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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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合并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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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如下:
(下转B24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配股说明书签署日: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