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5-01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天津国恒与无锡市东南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南旅游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014)二中执字第0502号)。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依据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国恒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锡东南旅游公司诉称其背书取得六张商业承兑汇票,该六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出票人均为天津国恒。票据到期后,付款人拒绝付款,故而成诉。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判决被告天津国恒支付原告无锡东南旅游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执行人天津国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东南旅游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法院进行相应的执行裁定。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案件的执行进程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 公告编号:2015-011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恒”或“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关于南京金海威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海威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4)滨民初字第0716号)。案件的相关情况如下:
依据民事判决书,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与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安彩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法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诉称,2013年11月8日,出票人天津国恒出票给收款人单县弘润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三份,出票金额均为50万元,三份票据合计150万元。经单县弘润、江阴安彩公司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为南京金海威公司。到期后,三份票据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银行退票,故而成诉。据此,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国恒、单县弘润公司、江阴安彩公司支付原告南京金海威公司汇票金额1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公司正在对本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自查,公司将根据自查结果及案件的相关进程判断案件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的影响。
如有进一步的情况,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594 证券简称:*ST国恒公告编号:2015-012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如本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20日、2012年8月21日、2014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1186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2144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1431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披露。(详见公司2011年7月21日、2012年8月24日、2014年5月23日公告,公告编号:2011-040、2012-068、2014-044)
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本公司前述的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