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743 股票简称:富煌钢构 公告编号:2015-008号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94号文核准,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30,34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2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9,054,8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等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019,518.6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会验字[2015]第071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经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及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
账户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99510100100099745
银行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团结路与安成路交叉口
金额(人民币元):163,995,530.82
用途:重型钢构件生产线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开户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
账户名称: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49210000018010102239
银行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健康西路丽景国际综合楼交通银行
金额(人民币元):31,023,987.81
用途:高性能建筑钢结构围护构件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鹏、李东泽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平安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平安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师报字[2015]第071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