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2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近日就与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中阳钢铁”或“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公司与中阳钢铁的买卖合同关系,并请求判令中阳钢铁立即返还公司货款及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此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委托代理人:车扬、沈玮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城北郊区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三)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2日,公司与中阳钢铁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公司向中阳钢铁购买15,384.62吨型号为Q195/6.5的线材,合同总额为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13年4月16日前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中阳钢铁支付了全部货款5,000万元。但截至2013年9月1日,中阳钢铁仅向公司交付了价值约2,600万元的钢材。
此后,公司虽数次催货,但截至目前,中阳钢铁仍未交货也未退还货款。
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就上述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目前情况,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