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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5—024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4年3月2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7人。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蔡志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二、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三、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四、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五、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912,732,275.89元,净利润-263,490,424.50 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9,953,160.13元,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68,193,598.42元。鉴于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公司2014年度不分配股利。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六、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其工作作风“勤勉、严谨、负责、扎实”,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提交的内控审计报告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提请续聘其担任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八、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常山林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李鹏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李鹏先生,1977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工程师,曾任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五部职员、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现任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三部高级业务经理。

      李鹏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九、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十一、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上签字。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单独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十二、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单独文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十三、关于提议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于2015年4月2日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二至九项议案。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5—025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2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给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金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14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4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912,732,275.89元,净利润-263,490,424.50 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9,953,160.13元,加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268,193,598.42元。鉴于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公司2014年度不分配股利。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以上第一至五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 安彩高科 编号:临2015—027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4年陆续修订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其中,除《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外,其余7项具体准则要求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批准流程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2014 年,财政部分别以财会[2014]6号、7号、8号、10号、11号、14号及 16号文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 年修订)》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要求自 2014年 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同时,财政部以财会[2014]23号文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要求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本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前述除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以外的 7项新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编制 2014 年度财务报告时开始执行《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公司根据各准则衔接要求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进行了追溯重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均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对2013年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如下:

      ■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1、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 2014 年财政部修订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对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追溯调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 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4 年修订或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实施此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网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3日

      证券代码:600207 证券简称:安彩高科 公告编号:2015- 028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2日 10 点 00分

      召开地点:安阳市中州路南段安彩高科第四号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2日

      至2015年4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中议案一已经2015年2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5年3月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议案二至议案十已经2015年3月12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5年3月13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

      2015年4月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股票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备条件。

      (三) 登记地点

      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期半天,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 联系方式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邮政编码:455000

      联系电话:0372—3732533

      传真:0372—3938035

      联系人:杨冬英、朱玉红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