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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15-03-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九龙山 公告编号:临2015-009

      900955 九龙山B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转来的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38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平湖海汇佛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就外蒲山景区及大山地块开发建设权和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9日向平湖法院起诉;平湖法院于同年2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及同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相关诉讼案件情况参见公司公告临2014-018、024、025。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经平湖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外蒲山景区及大山地块开发建设权和经营权转让协议于2014年2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平湖海汇佛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从2014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平湖九龙山旅游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平湖海汇佛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费1569341元;

      四、驳回原告平湖海汇佛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1039元,由原告负担59083元,由二被告负担51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本案相关的协议,是在2011年公司两大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后的过渡期内,开发公司的原管理层签署的。根据法院就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所出具的调解书的规定,过渡期内此类协议所产生的相关成本、损失等将由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承担(参见公告:临2014-003)。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诉讼进展,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嘉平民初字第387号】。

      特此公告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