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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
    2015-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股份 编号:2015-011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14)成执字第118-1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集团”)因成都梦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为“成都明发商务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梦谷”)的股权转让事项产生纠纷,2011年10月8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明发集团关于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的仲裁申请,并于2012年3月31日对该案件作出裁决。公司因对裁决内容存在异议,于2012年4月11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提出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起诉,厦门中院于2013年11月15日裁定驳回了公司的申请。明发集团依据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因公司原持有的成都梦谷100%股权已转让给案外第三人上海智造空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造空间”)且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该等被执行标的亦非公司财产,故公司无法履行仲裁裁决,公司同时向成都中院申请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成都中院裁定驳回了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公司不服成都中院的裁定,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申请复议,四川高院亦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复议申请。2015年2月10日,明发集团根据四川高院的复议申请裁定结果,向成都中院申请恢复执行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2]第0096号仲裁裁决。

      公司与明发集团的股权转让纠纷,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2011年12月21日、2012年4月10日、2012年4月13日、2012年7月28日、2013年7月30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5日、2014年6月23日、2014年7月9日、2015年3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仲裁情况的公告》、《关于成都明发商务城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后续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仲裁申请撤销裁决受理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进展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定结果的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因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判决结果公告》、《关于公司参加相关行政诉讼的终审裁定结果公告》、《关于公司与明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情况

      根据成都中院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14)成执字第118-1号],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恢复执行。

      2、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350万元。

      3、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下达的裁决书中的第1项裁决内容“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立即办理成都梦谷100%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成都梦谷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未能在裁决生效十五日内办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划转股权”,因公司已完成成都梦谷所有股权转让的有关义务与手续,成都梦谷100%股权已不再是公司财产,该等股权现为案外人智造空间所持有,因此该仲裁裁决第1项公司无法执行。裁决书中的第2、3项裁决内容“被申请人应以申请人已支付的3,3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向申请人支付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被申请人履行完毕裁决确定义务日止期间的违约金”以及“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的要求,公司对成都梦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已计提了预计负债合计1,324.32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按上述仲裁裁决计算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374.22万元、应付的明发集团的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等费用为57.884万元。

      另外,公司前期收到智造空间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和成都投资项目补贴款时未计入损益,对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

      综上,前述裁定预计减少公司当期利润约为49.90万元。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2014)成执字第118-1号]。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