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50版)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0401 | 冀东水泥 | 399,926 | 5,227,032.82 | 3.73 |
2 | 600388 | 龙净环保 | 140,000 | 4,900,000.00 | 3.50 |
3 | 002713 | 东易日盛 | 130,000 | 4,810,000.00 | 3.43 |
4 | 000895 | 双汇发展 | 150,000 | 4,732,500.00 | 3.38 |
5 | 600429 | 三元股份 | 500,000 | 4,415,000.00 | 3.15 |
6 | 300124 | 汇川技术 | 150,000 | 4,378,500.00 | 3.12 |
7 | 601669 | 中国电建 | 500,000 | 4,215,000.00 | 3.01 |
8 | 300146 | 汤臣倍健 | 150,000 | 3,900,000.00 | 2.78 |
9 | 000876 | 新 希 望 | 270,160 | 3,782,240.00 | 2.70 |
10 | 002157 | 正邦科技 | 376,200 | 3,773,286.00 | 2.69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20,012,000.00 | 14.28 |
7 | 可转债 | 3,920,775.20 | 2.80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23,932,775.20 | 17.07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282509 | 12乌国资MTN1 | 200,000 | 20,012,000.00 | 14.28 |
2 | 110015 | 石化转债 | 29,060 | 3,920,775.20 | 2.80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环境因素、经济政策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套保的时机和套保的方向。同时,根据本基金组合的BETA 系数、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确定可以套保的金额和比例,计算套保合约数量,并尽量选择月份相同或相近的股指期货合约实施套保。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公司股指期货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股指期货业务资产配置策略,设定市场风险监控指标及其所对应的限额、止损止盈限额,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股指期货业务策略与方案。基金经理在量化投资团队的协助下拟订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策略与方案,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策略方案应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基金经理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量化投资团队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评估已实施的投资方案,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意见对组合的股指期货投资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除证券冀东水泥(股票代码000401)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冀东水泥全资子公司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披露收到吉林省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省价处[2014]7号),国家发改委会同吉林省物价局对吉林公司2011年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吉林公司停止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对吉林公司处以罚款1338万元,占上市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的3.88%。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看好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水泥行业中的品牌实力,公司目前各项运营情况正常;经过与管理层的交流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股票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65,929.2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766,884.53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13,458.68 |
5 | 应收申购款 | 76,690.89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4,022,963.38 |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0015 | 石化转债 | 3,920,775.20 | 2.80 |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002157 | 正邦科技 | 3,773,286.00 | 2.69 | 重大事项 |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2.02.01-2012.12.31 | -5.90% | 0.89% | 3.34% | 0.66% | -9.24% | 0.23% |
2013.01.01-2013.12.31 | 14.56% | 1.30% | -2.98% | 0.78% | 17.54% | 0.52% |
2014.01.01-2014.12.31 | 33.21% | 1.05% | 31.49% | 0.69% | 1.72% | 0.36% |
基金成立起至2014.12.31 | 43.60% | 1.10% | 31.84% | 0.71% | 11.76% | 0.39% |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2月1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4年9月13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前次招募说明书刊登后本基金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数据更新。
本次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三)主要人员情况”。
2、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一)基本情况”、“(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3、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一)销售机构”、“(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4、 在“八、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5、 更新了“九、基金的业绩”。
6、 更新了“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 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