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04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6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3月16日在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庆炎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5】88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66,806.95万元,净利润12,555.03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702.3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0,829.52万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5)第88号《审计报告》确认,2014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41,225,028.57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7,023,125.4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16,465,871.7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在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1,646,587.17后,2014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00,261,294.74元。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33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人民币42,670,000.00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独立董事同意本次续聘并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的议案》;
为利于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 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 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 根据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薪酬水平, 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2015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中融资业务的正常开展,2015年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状况拟向各家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非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额度、银行票据额度等。并根据授信额度,办理相关资产的抵押、质押等手续(涉及重大资产抵押、质押,仍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总额范围内根据资金需求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分析后认为:公司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控制机制能够有效运作,公司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民主、科学,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基本健全、有效。公司对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管理控制、业务控制、内部审计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完整、有效,保证公司规范、安全、顺畅的运行。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报告出具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孙庆炎、孙翀、郑秀花、章勤英、华建飞、陆春校先生回避表决,其余3名董事对此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世忠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了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辞呈,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提名王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王进,男,1970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二级律师,2002年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现任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英飞特(杭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是中华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和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直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并担任浙江省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及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等。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分别出具了声明,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状况,截至2015年2月28日,已使用自筹资金8,078.91万元提前投入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和风力发电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核验,于2015年3月2日出具了天健审(2015)777号《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078.91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分别出具了同意的审核和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将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公司本次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分别出具了同意的审核和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票0票。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此次发行的股票为5,335万股,每股面值1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认购该等股份的资金均已到位。据此,本公司注册资本由16,000万元增加至21,33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订)》有关条款, 现拟对《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修订案)》相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同时授权公司证券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事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公司决定在2015年4月7日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一、十六、十七、十八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05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6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3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 实际到会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章旭东主持,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本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审计,出具了天健审【2015】88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66,806.95万元,净利润12,555.03万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702.3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0,829.52万元。
本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5)第88号《审计报告》确认,2014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41,225,028.57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7,023,125.4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16,465,871.7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在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1,646,587.17后,2014年末母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300,261,294.74元。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1,335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人民币42,670,000.00元。
本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表决。
经审议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到期可以续聘。
本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持续和严格的执行。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
本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预计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且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系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并将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募集资金8,078.9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要求,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本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06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相关存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8号文核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35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1.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21,527,500.00元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2,845,150.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2月13日出具了天健验【2015】27号验资报告,对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根据募投项目推进计划,近期公司的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二、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归还。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提前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不超过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1、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根据杭电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该笔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该笔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未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也未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
保荐机构对本次杭电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一)《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7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3,35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65元,共计募集资金621,527,5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36,3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85,177,5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2,332,35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72,845,1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27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公告(2015-002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可用于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额,资金缺口部分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截至2015年2月28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8,078.9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天健审〔2015〕777号《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现决定使用募集资金8,078.9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8,078.9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杭电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后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基于以上意见,保荐机构对杭电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该置换事项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8,078.9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募集资金8,078.91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一)《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审核意见》;
(四)《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天健审〔2015〕777号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08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有利于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孙庆炎、孙翀、郑秀花、章勤英、华建飞、陆春校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表决一致同意该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意见:关于公司2015年度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我们事前审阅了管理层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该交易符合双方业务经营的需要,在价格公允的基础上是一种对等的互利性经营行为。董事会在对《关于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对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所作出的安排。
(二)2014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和执行情况
2014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预计和实际发生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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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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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03年12月15日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734,722,150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富阳市灵桥镇春永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
主营业务:发电电力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精密冷轧薄板的生产。蒸汽、热水生产,热电技术咨询,精密冷轧薄板的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381,777.0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8,435.73万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73,006.85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276.12万元(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企业,持有37.67%的股权,并且该公司董事孙庆炎、郑秀花同时担任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富阳永通商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4年6月3日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81万元
注册地址:富阳市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第1幢108-112室
法定代表人:杜军
经营范围:销售: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服饰品、化妆品、通讯器材、家用电器、蔬菜、水果、水产品、鲜肉、农副产品(除国家专项规定);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批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134.11万元、净资产71.77万元,2014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9.11万元,实现净利润-9.23万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富阳永通商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企业,持有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富阳永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是商品销售,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3、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1998年9月16日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7,765万元
公司住所:富阳市东洲街道高尔夫路608号
法定代表人:孙翀
经营范围:光纤、通信光缆及光器件、通信电缆、通信器材及设备、可视电话及多媒体终端设备的生产(凭环保审批意见)、销售,通信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56,085.75万元、净资产26,784.83万元,2014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3,394.12万元,实现净利润313.05万元(未经审计)。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企业,持有98%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方。
(3)履约能力分析
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生产通信光缆,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
(2)2015年度,公司预计向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电力电缆,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预计向富阳永通商贸有限公司采购商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预计租用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厂房,金额不超过35万元。
(3)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向关联人销售商品、货物,以及采购商品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向关联人租赁厂房年末一次性结算。
(4)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与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浙江富春江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高尔夫路608号的4#标准厂房出租给公司使用,面积4562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租金35万元,租金在年底一次性支付。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关联人销售和采购产品,可节省买卖双方运输成本,并保证双方获得快捷、充足和稳定的产品供应。租赁关联人厂房,可利用地理优势,解决厂房闲置和厂房不够的矛盾,充分发挥资源作用。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交易均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自愿、合理公允的基本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控制。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厂房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9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7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7日
至2015年4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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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5年3 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5年3月16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公告于 2015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上披露。有关本次股东大会文件将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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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参会登记时间:2015 年4月2 日(9:00 — 11:00,13:00 — 16:30)。
(三)登记地点:杭州市富阳区高尔夫路602号公司证券部。
(四)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五)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的必备条件。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卢献庭、孟华
电话:0571—63167793
传真:0571—63409790
3、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尔夫路602号
邮编:311400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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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