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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5-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2)本基金自2015年3月20日起在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代销机构的开通时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LOF)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元。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余额少于5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本基金由原有回报A、回报B 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回报A、回报B 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0.1%。

      5、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1)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层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潘晓毅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https://e.gefund.com.cn/etrading/

      5.2场外代销机构

      (1)银行销售渠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宁波银行、浙江民泰银行、浦发银行等。

      (2)证券公司和第三方销售渠道:民族证券、方正证券、东海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东莞证券、天风证券、华泰证券、长江证券、江海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广州证券、五矿证券、华福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华安证券、中航证券、天相投资、银河证券、国海证券、民生证券、中信证券(浙江)、招商证券、日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长城证券、财通证券、光大证券、东莞农商行、国联证券、齐鲁证券、国信证券、世纪证券、安信证券、中投证券、财富证券、万联证券、广发证券、湘财证券、金元证券、天源证券、中山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新时代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北京钱景财富、深圳众禄、杭州数米、上海好买、上海天天、上海长量、北京展恒、诺亚正行、和讯信息、恒天明泽、浙江同花顺等。

      5.3 场内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

      6、其他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2015年3月20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网点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2015年3月20日开始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具体见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2012年2月15日登载于《证券时报》、2012年2月1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2012年2月20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的《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理销售机构查阅《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资料。

      (5)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可以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efund.com.cn或拨打客服电话:400-6135-888进行相关咨询。

      (7)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