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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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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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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5-005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3月18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6人。独立董事宋建中、曹国琪因公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陈永宏代为表决,董事陈焕春因公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张翀宇代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14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404,321,363.18元,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607,137,706.34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4,688,883.22元,201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96,770,186.30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到公司2015年的战略发展,建议以2014年末总股本285,854,93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分配利润85,756,479.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911,013,707.30元结转下年。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兑现集团高管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根据三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试行年薪制的方案》,依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结果,决定对集团高管兑现2014年度年薪,薪酬总额为1250.08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15年度法定会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含差旅费)。

      同时,因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需要,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双方协商,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25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工作条例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经董事会讨论,确定于2015年4月8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其中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5-006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3月18日下午2:30在金宇集团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和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14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公司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14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其中第一、二、三、四项议案均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07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4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4月8日 9 点 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4月8日

      至2015年4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6、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八届十二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1、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2、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3、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加盖公章的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 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未登记不影响在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2、登记时间:2015年4月6日至4月7日,上午9:00-下午5:00。

      3、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58号金宇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田野、宋晓庆

      (3)联系电话:(0471)6539434

      传 真:(0471)6539430

      邮政编码:010030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4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