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国光股份 股票代码:002749
Sichuan Guoguang Agrochemical Co.,Ltd.
(四川省简阳市平泉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昌绪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且承诺不会因发售老股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除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9月2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颜亚奇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颜秋实、颜昌立、颜昌成、李汝、李培伟、罗文俊、颜碧清、陈润培、陈一、陈曦、唐杰、陈洪良、陈洪简承诺:若本次发行需要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其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老股。除在本次发行需要公开发售部分老股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颜丽、颜亚丽、颜俊、颜玲、颜小燕、颜铭、罗萍、罗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陈润培、李汝、颜亚丽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配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其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配偶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不会因配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股价稳定措施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经审计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在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每股净资产亦作相应调整)
如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中止实施股份稳定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发行人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二)股价稳定方案的具体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为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以不高于经审计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流通股份。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流通股数量最大限额为本次发行前持股数量的10%(若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股本增加,增持数量亦同比例增加)。公司控股股东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数量达到上述限额的,其不再负有增持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控股股东自愿增持的除外。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为稳定公司股价,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以不高于经审计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增持流通股份。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数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其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3、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为稳定公司股价,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以不高于经审计上一财务年度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回购流通股份。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发行人用于回购的资金不高于本次发行新股融资净额的10%。发行人单次或多次用于回购的资金达到上述限额的,公司不再负有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但公司依法定程序启动回购股票程序的除外。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若触发公司回购股份条件时,制定相关方案并实施。该授权有效期自公司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限定条件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任何措施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以不影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要求为前提。
(三)股价稳定方案的优先顺序和启动时点
触发股价稳定方案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为第一顺位,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为第二顺位,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为第三顺位。
自股价稳定方案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告知股价稳定方案履行义务人。董事会公告后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启动股票增持方案,并在启动股票增持方案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到承诺的最大数量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时,则触发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义务。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完成增持。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
如果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支付的资金达到承诺的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时,则触发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义务。发行人应在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完成回购。在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期间,如果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可中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方案。如果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支付的资金达到承诺的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则股价稳定方案不再执行。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执行股价稳定方案时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股价稳定承诺。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系统回购上述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1)新股发行价格加新股上市日至回购或购回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五、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有2名,分别为颜昌绪和颜亚奇。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昌绪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昌绪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颜亚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颜亚奇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无减持意向;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如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网站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如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汇至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按下述程序进行:1、将本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2、若本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至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的,则减持所得资金交由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完毕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作出承诺人员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汇至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按下述程序进行:1、将本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2、若本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至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的,则减持所得资金交由公司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承诺履行完毕或赔偿完毕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国光股份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国光股份的利益和保证国光股份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颜昌绪及其配偶陈润培,主要股东颜亚奇分别承诺:
“1、本人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2、本人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如有),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有可能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无偿让与发行人。如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八、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关于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出具承诺的相关责任主体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的承诺提出了相关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上述约束措施内容合法、合规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发行人”或“国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06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公司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375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询价结果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本次公开发行新股1,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0.00%,老股转让375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00%。其中,网下配售525.00万股,网上发行1,3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6.92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0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国光股份”,股票代码“002749”。本次公开发行的1,500万股新股将于2015年3月20日起上市交易;老股东公开发售的375万股股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后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3月20日
3、股票简称:国光股份
4、股票代码:002749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7,5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875万股,包括新股发行1,500万股,老股转让375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公司股东公开转让的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本次公开转让的375万股,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0、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11、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50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2、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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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上市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ichuanGuoguang Agrochemical Co.,Ltd.
注册资本:7,5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颜昌绪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0年1月31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9年12月29日
注册地址:简阳市平泉镇
邮政编码:641409
电话及传真:028-27015253,028-27017457
公司网址:www.scggic.com
电子邮箱:info@scggic.com
董事会秘书:何颉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植物生长调节剂、园林绿化养护品、农药、防腐保鲜剂、肥料、化工产品、日化产品、塑料制品、机械设备;包装装潢印刷;农化产品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咨询及培训;国家允许该企业经营的进出口业务。
主营业务:公司主要从事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菌剂为主的农药制剂和水溶性肥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26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本公司所处的行业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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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颜昌绪先生,颜昌绪先生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51%的股份。
颜昌绪,男,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码51102719480420XXXX。194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颜昌绪创办了公司前身——国光保鲜剂厂,1991年其研究成果“国光牌SE-02保鲜剂”被列为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由国家科委、农业部立项,并发文向全国推荐使用,同时颜昌绪被评定为高级工程师、优秀企业家和科技带头人。历任简阳县国光保鲜剂厂厂长,四川国光实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四川国光农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技术中心主任,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植物生长调节剂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四川省花卉协会副会长。2013年和2014年,颜昌绪先后被评为“四川省优秀企业家”、“四川省杰出企业家”。
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颜昌绪未控制其他企业;除持有成都松尔科技有限公司5.80%的股权外,未参股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25,316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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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875万股。其中,公司发行新股数量1,5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375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52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8%;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78%。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26.92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47倍(每股收益按201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3.17倍(每股收益按201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525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24,750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47.14286倍;网上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1,350万股,中签率为0.6872871478%,超额认购倍数为145.50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0,380.00万元。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实施了验证,出具了“川华信验[2015]08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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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发行费用:3.93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34,492.0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10元(按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全面摊薄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1.63元/股(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详细披露于《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财务会计资料详见《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以及“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公司2015年1-3月的预计经营情况详见《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七、公司2015年一季度经营业绩预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3月4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喆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层
电话:010-84183340
传真:010-84183221
保荐代表人:毕杰、胡志明
项目协办人:周碧
其他联系人:岳东霖、赵英阳、薛虎、李志杰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都证券愿意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9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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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