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1 证券简称:石中装备 公告编号:2015-021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许长虹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17日(星期二)下午15:00至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644,3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00,000,000股的66.3221%。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509,2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546%;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67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且非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5%)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94,0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7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李小胜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132,644,3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4,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石金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132,579,8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951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6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29,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6.755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6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3.2443%。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经过逐项审议,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选举王守兴先生、冯帆先生、田季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王守兴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2,509,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89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135,0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1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9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36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35,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6322%。
3.2 选举冯帆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2,509,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89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135,0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1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9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36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35,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6322%。
3.3 选举田季英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2,509,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89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000%;弃权135,0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1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8,919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367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35,0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6322%。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康、丘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中煤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