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全筑股份 股票代码:603030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西康路支行、中信银行上海青浦支行、中国银行上海闵行支行、上海银行漕宝路支行、平安银行南京西路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3431800040006242、7313910182600035065、436468468146、03002550554、11014741201006。2015年3月18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小萍、吴卫钢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关于延长锁定期及减持股份不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斌承诺:(1)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公司股东陈文、蒋惠霆、丛中笑承诺:(1)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四、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条件和程序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发布相关公告。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具体情况,公司应当选择以下稳定股价措施中的至少一项措施:
(1)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回购股票数量不低于回购时公司股本的1%,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朱斌先生增持公司股票,单次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取得公司现金分红款(税后)总额的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增持股票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薪酬(税后)总额的20%。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3、预案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则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如已达到该比例,则以通过公司回购股票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②单一会计年度,作为稳定公司股价措施,公司董事(不含控股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已实施,则除非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自愿提出增持计划,通过该种方式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不再实施。
③单一会计年度,如前述①、②项情形均已发生,且公司控股股东朱斌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票支出已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则公司本年度稳定股价预案可以不再启动。
4、未按预案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
(1)如控股股东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提出或促使公司股东大会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十二个月。
(2)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则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
五、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相关主体的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4)本承诺自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2、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内容
发行人控股股东朱斌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自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虚假陈述更正日起,以发行价格按基准利率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4)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2)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动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裁判;(4)本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六、中介机构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承诺
(一)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出具的承诺
国信证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审计机构承诺:如众华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其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众华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七、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共有4名,分别为朱斌、陈文、蒋惠霆及全维投资。
1、公司控股股东朱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朱斌声明并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2、5%以上自然人股东陈文、蒋惠霆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5%以上自然人股东陈文、蒋惠霆声明并承诺:(1)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4)本承诺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3、5%以上法人股东全维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5%以上法人股东全维投资声明并承诺:(1)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2)如进行减持,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减持计划;(3)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单位出售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公司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4)本承诺自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合法、合理、有效,约束措施能够切实保证上述承诺履行,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八、2015年1-3月盈利预计情况
发行人预计2015年1-3月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0%-20%,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0%-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0%-20%,预计2015年1-3月经营业绩不存在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22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5]99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全筑股份”,证券代码“603030”;其中本次发行的4,0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3月20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3月20日
(三)股票简称:全筑股份
(四)股票代码:60303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6,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000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斌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4、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陈文、蒋惠霆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4、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丛中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周祖康、朱小杰、谢舫、曾德胜、吕蓓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25%,在申报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公司股东全维投资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公司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票;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不超过所持股票总量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公司股东复星谱润、上海谱润、易居生源、易居生泉、城开集团、棋盘投资、许智健、尹锋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Trendzone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Group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朱斌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沪青平公路6335号7幢461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潢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室内装潢及设计,水电安装,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以及机电设备安装。
主营业务:住宅全装修的设计、施工、配套部品加工及售后服务
所属行业:建筑装饰行业
电话号码:021-64086775
传真号码:021-64940676
互联网网址:www.trendzone.com.cn
电子信箱: ir@trendzone.com.cn
董事会秘书:李勇
董事会成员:本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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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本公司监事会共有监事3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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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共有高级管理人员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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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通过员工持股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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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亦不存在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朱斌先生,其持有公司股份5,481.396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6783%,且自2001年8月受让取得公司股权以来,朱斌先生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持续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之职。
根据2011年12月12日朱斌与陈文、丛中笑、蒋惠霆、周祖康、谢舫、曾德胜、吕蓓、朱小杰及上海全维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股东之间的一致行动协议,陈文、丛中笑、蒋惠霆、周祖康、谢舫、曾德胜、吕蓓、朱小杰及上海全维投资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与朱斌保持一致,倘若一致行动人之间存在意见分歧,以朱斌意见为一致行动意见。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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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共有34,005名股东,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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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9.85元/股
三、每股面值:1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配售400万股,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3,600万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9,400万元。
(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3月1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验字[2015]第2633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375.75万元,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1、承销、保荐、财务顾问费用:2,615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354万元
3、律师费:83.75万元
4、信息披露费:260万元
5、发行上市手续费:63万元
(二)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0.84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七、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6,024.25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8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43元(按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2年至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公告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正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不大;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正常;主要客户、供应商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保持稳定。公司主要经营状况良好,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预计2015年1-3月收入同比变动幅度为0%-20%,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0%-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0%-20%,预计2015年1-3月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不存在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0620
保荐代表人:吴小萍、吴卫钢
联系人: 吴小萍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全筑股份申请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全筑股份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全筑股份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