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国创 证券代码:600145 公告编号:2015—018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目前在全面清查公司诉讼及负债(或有负债)情况,在查证过程中,发现公司涉及两件诉讼事项。现将诉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诉讼事项一
(一) 基本情况
原告一:重庆四维卫浴(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二: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
被告一: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资料显示,2009年12月22日,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国创”)、重庆轻纺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轻纺”)、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益峰源”)签订了《关于股权过户有关事宜的协议书》,约定深圳益峰源将其持有贵州国创股份中的1300万股股份包括贵州国创三家子公司股权转让给原告一,以及在一年内将四维和金四维商标过户提供质押担保。
2012年1月12日,原告一与贵州国创签订了《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贵州国创将其持有的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87.28%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二的全资子公司原告一。在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贵州国创即将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权交与原告一管理,并约定在股权过户期间的损益由原告一自行承担。在后续办理股权过户过程中,重庆四维精美龙头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贵州国创诉讼事宜被冻结而没能办理股权过户。原告以重庆精美龙头的股权没有完成过户而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一与被告一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一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591.1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损失24,398,777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偿还股权转让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赔偿承担担保责任;
5、判令原告一对被告而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
二、诉讼事项二
(一)基本情况
2011年5月31日,原告许烈雄与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约定借款期限60天,从发放借款之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三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七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八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出具了《保证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委托深圳市捷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和2011年6月15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亿元整。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应于2011年8月12日到期。被告一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归还4,300万元人民币后,其余借款5,700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就该借款事项依法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管辖权已转移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万元人民币、逾期付款违约金40,104,158.90元人民币以及委托律师费15万元人民币,各项共计人民币97,254,158.9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金额人民币97,254,158.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经公司核查,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有关事项没有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正在评估上述事件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
2、上述案件民事起诉状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