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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2015-03-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5-25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公司与各中介机构正在积极对本次重大事项涉及拟收购资产推进方案论证、尽职调查、审计与评估等相关工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已于 2015年 1月 15日、22日、29日和2月5日、12日、26日及3月5日、3月12日经申请停牌,相关公告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内蒙发展,证券代码:000611)自 2015 年 3月1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督促聘请的各中介机构加快进程,并根据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内蒙发展 公告编码: 临2015-26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情况

      近日,有关媒体传闻:“内蒙发展法人已被捕,上市公司继续隐瞒重大事项不披露。据可靠消息,2015年2月26日(农历元月初七)上午十时许,内蒙古刺勒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11)的实际控制人赵伟(内蒙发展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马雅(赵伟妻子、内蒙发展董事长)、及其司机余顺和随行保镖杨虎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外国专家公寓楼附近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和新疆铁路检察院抓获,现已被刑事拘留。经查,2014年10月,其主要犯罪嫌疑人赵伟即被通缉并网上追逃,涉嫌犯罪为挪用公款,报案人为中铁新疆公司。目前,上市公司内蒙发展的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河西滨路8号院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07号房间,系内蒙发展租用的写字楼。赵伟、马雅二人为逃避债务,已经假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赵伟自掌管上市公司以来,因实力不足,以虚假贸易的形式挪用中铁新疆公司的公款,中铁新疆公司的老总黄亦龙也已被捕。现上市公司及赵伟仍涉及多起民事诉讼尚未了结。”

      二、情况说明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马雅女士。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为马雅女士。

      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传闻涉及事项向本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雅女士发出问询函,现将马雅女士对问询函问题的回复内容披露如下:

      1、2015年2月26日(农历元月初七)上午十时,本人与赵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公司总部工作人员新年见面会,此事传闻所述不实;目前,赵伟已被新疆铁路检察院刑事拘留,本人也曾配合新疆铁路检察院进行了调查,现本人在公司上班,负责全面工作,公司各方面运营一切正常。

      2、公司注册地在内蒙古包头市土右旗,北京的长期办公场所是租用的写字楼,地点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东塔1107号。

      3、与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新疆”)之间的经济纠纷,系赵伟任北京城乡山东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的贸易往来形成。

      三、其他事项说明及提示

      (一)本公司与中铁新疆有关诉讼事项的提示

      1、2014年5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26])。

      2、2015年1月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1])。

      2015年1月底,本公司就上述案件已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期,本公司已撤回上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该事项将对本公司2014年利润造成34.71万元的损失。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2015年1月20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赵伟先生辞去董事长职务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6])。

      2.2015年3月1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内蒙古敕勒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赵伟先生的辞职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23])。

      目前,赵伟先生未在本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该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公司正在进行2014年年度审计工作,公司股票也因重大事项处在停牌过程中,公司经营班子会全力以赴做好2014年年度审计工作,尽快完成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保障公司正常运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敕勒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