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5-019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9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3月20日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亲自出席的董事8人,其中凌文、范徐丽泰董事以电话接入方式参会,全体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议案均获得通过。
会议由董事长张玉卓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公司2014年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68.07亿元,基本每股收益人民币1.851元。
2、以每股人民币0.74元(含税)派发2014年度末期股息,需派息总额为人民币147.18亿元(含税),占2014年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
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股东周年大会授权由张玉卓董事、凌文董事和韩建国董事组成的董事小组具体实施上述分配事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办理有关税务扣缴事宜。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上述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上述报告请见公司2014年度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五、《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议案》
上述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上述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方案。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2014年度薪酬方案请见公司2014年度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的议案》
董事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方案。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4年度薪酬方案请见公司2014年度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上述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续聘公司2015年度外部审计师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并批准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分别为2015年公司国内、国际审计机构,任期至下一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终止。同时,提请股东周年大会授权由张玉卓董事、凌文董事、韩建国董事和贡华章董事组成董事小组决定审计师酬金。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授予董事会增发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1. 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决定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各自20%之新增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即使获得一般授权,如果发行内资股(A股)新股,仍需再次就增发内资股(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授予董事会的具体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拟发行的新股类别、发行价格、时机、期间、数量、对象、募集资金投向及是否向现有股东配售;
(2)聘请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及签署发行所需、适当、可取或有关的一切行为、契据、文件及其它相关事宜;
(3)根据监管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的要求签署和递交与发行有关的法定文件,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
(4)批准公司在发行新股后,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 授权期限: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1)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或
(3)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发行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而该等发行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授予董事会回购公司A股、H股股份一般授权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案批准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如下:
1. 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内资股(A股)的10%之内资股(A股)股份。根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回购内资股(A股),即使公司董事会获得上述一般授权,仍需再次就每次回购内资股(A股)的具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无需内资股(A股)股东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类别股东会审议批准。
2. 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回购公司不超过于该等决议案获股东周年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10%之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3. 授予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回购时机、期限、价格及数量;
(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3)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4)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5)办理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对公司章程有关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等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4. 授权期限:上述一般授权不得超过相关期间(“相关期间”)。相关期间为自股东周年大会、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及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授权议案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止:
(1)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或
(3)股东大会或内资股(A股)类别股东会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特别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日。
除非董事会于相关期间决定回购内资股(A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而该等回购计划可能需要在相关期间结束后继续推进或实施。
议案表决情况:有权表决票数8票,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另行发布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1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通知。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5-020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3月13日向全体监事以书面方式发送了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3月20日(星期五)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22号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现场出席的监事3人。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翟日成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黄清先生列席了会议。
经过审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截至监事会决议出具之日,未发现参与2014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客观实际地反映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遵循了一贯的利润分配原则,科学合理,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也充分保障了股东应享受的收益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完整准确;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形;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应披露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评价报告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通过《关于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同意提请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3月20日
证券代码:601088 证券简称:中国神华 公告编号:临2015-021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停国华北京热电厂
燃煤机组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下属国华北京热电厂接到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华北京热电厂燃煤机组关停有关事项的函(京发改[2015]510号)(“510号文”)。根据510号文要求,为落实北京市压减燃煤和加快清洁能源建设工作部署,国华北京热电厂燃煤机组在2015年3月20日关停。
国华北京热电厂是本公司持股70%的神华国华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运营燃煤机组装机容量为400兆瓦,2014年度售电量为19.1亿千瓦时;该燃煤机组已安装脱硫脱硝设备,排放符合环保要求。本公司在北京市辖区内无其他燃煤机组。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