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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外部监事。王女士于2003年12月和2008年12月至今,分别为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和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自2011年9月起,王女士担任吉林银行独立董事。王女士自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自2003年5月至2004年9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审委会委员;自1997年2月至2003年4月,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自1994年2月至1997年1月,担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中国女法官协会副会长;此前,王女士先后任职于吉林省四平地区木材公司、四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女士长期在法院系统工作,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王女士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
贾祥森先生 中国国籍
贾先生现任农业银行总行审计总监,于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任农业银行总行审计总监兼审计局局长,于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任农业银行总行审计局局长。自1984年4月至2008年4月,历任北京市农业银行丰台区支行副行长、北京市农业银行副处长(主持工作) 、北京市农业银行东城区支行行长、北京市农业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农业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广东省农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此前,贾先生先后任职于北京市人民银行朝阳区办事处、丰台区办事处。贾先生毕业于社科院研究生院货币银行学专业。
郑伟先生 中国国籍
郑先生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2008年4月至2014年4月,郑先生担任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先后担任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席。自1999年7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助理、系副主任、系主任;自1998年7月至今,历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授兼博士生导师;自1998年8月至2000年1月,在美国威斯康辛-辛迪逊大学商学院做访问学者。郑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获得博士学位。
附件八: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第三届监事会现就提名欧阳谦、郑学学为中信银行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九: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候选人声明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有关要求,本声明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如下:
本人符合该公司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人完全清楚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中国银监会及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监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声明人:欧阳谦、郑学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十: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现就提名王秀红、贾祥森、郑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资格;
二、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外部监事任职条件: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外部监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
本提名人已经对外部监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十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本声明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外部监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外部监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外部监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王秀红、贾祥森、郑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
附件十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
2014年,中信银行监事会从维护全体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出发,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治理要求,积极开展监督工作。全体监事勤勉履职、恪尽职守,召开和列席会议,听取专题报告,开展专项调研,参加监管会议和培训,促进公司治理完善,有效履行对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治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职责。
一、召开和列席会议
(一)召开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依法监督经营管理情况
全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11次,其中现场会议10次;分别召开4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会议和2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和2014年工作计划,本行2013年年度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和内控评价报告)以及2014年一、三季度及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本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了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2013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监事会对本行2013年度依法经营情况、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关联交易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尽职检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有关会议,有效监督董事、高管人员履职情况
本行监事列席了2014年内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列席了6次董事会和11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现场出席了2014年全国分行长会议等重要经营管理会议。通过列席会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会议的合法合规性、投票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及时掌握本行经营管理的情况,了解董事会和管理层推进全行战略转型和业务发展的政策方针和重大决策,有效监督董事和高管人员履职情况。
三、开展分行实地调研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监事会先后赴南京、杭州、广州等分行开展调研,对分行近年来的经营业绩和管理现状以及执行总行战略情况进行实地了解,听取分行对总行相关管理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赴美国进行同业内控管理专题调研,结合我国和本行实际情况,深入分析本行内控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不足,并提出了有关建议,促进本行内部控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四、听取经营管理专题报告
监事会听取了本行管理层和总行主要部门关于2013年度银监会监管意见整改进展情况和银监会关于本行内控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有关内容,以及信贷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网络金融业务等方面的专题汇报,听取了外部审计师关于本行定期报告审计和审阅情况等专题报告。通过听取专题报告,监事会加强了对全行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掌握,并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五、主动加强自身建设
(一)参加监管会议、研究学习监管文件
监事会积极参加了银监会年度审慎监管座谈会,认真研究讨论了银监会有关监管评级结果通报,及时沟通了解最新监管要求,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关监督工作。监事会定期听取有关经营情况汇报,及时了解宏观经济情况以及行业发展动态,掌握银行经营管理动态。结合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监事会对本行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加强培训力度,有效提升履职能力
监事会成员积极报名参加了北京证监局组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培训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为监事会更为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打下了基础。
六、开展201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
依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完善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相关行内制度,并据此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工作,结合自评、互评和监事会评价的结果,对本行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2013年度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了评价,形成年度履职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已通报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知了被评价对象本人,并向银监会进行了报告。根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办法》、《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2013年度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结果全部为称职。
七、开展董事会、高管层履职监督
监事会及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通过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经营管理层有关会议、赴分支机构调研、调阅文件资料等多种方式,按监事会职责要求对董事会、高管层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持续的监督。2013年度本行董事会、高管层有关履职情况和履职评价经过了监事会的审核,通过年度报告等渠道对外进行了披露。
本行董事会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持续改善本行的公司治理,有效维护了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效运作,能够及时向董事会提出了相关决策建议。本行管理层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授权,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相关决议,持续改善本行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履行了经营管理相关职责。
在前期工作实践基础上,年度内监事会就监事会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工作进行了认真研讨,并开展了同业调研,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开展相关评价工作做了充分准备。
八、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本行依法经营情况
本行2014年度经营活动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年度内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本行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本行2014年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2014年,监事会未发现本行收购、出售资产中有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资产流失以及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关联交易情况
2014年,监事会未发现本行关联交易中有损害本行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2014年,监事会对报告期内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提案无异议。监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本行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六)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监事会审阅了本行《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报告内容无异议。
(七)监事会对社会责任报告的审阅情况
监事会审阅了本行《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对报告内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