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17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17日,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0214号):“我部注意到:近日你公司公告称,2011年1月28日,公司与赵晓东签署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书》,合同约定赵晓东以5000万元人民币价格受让世峰公司20%的股权,赵晓东有权于2012年1月31日前要求上市公司或其指定方以不少于7500万元人民币价格回购其持有的世峰公司20%股权;2012年9月10日,赵晓东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协议;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终审判决,公司败诉。请公司就以下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并对外披露”。公司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1、由于交易价格明显有失公允,公司若执行上述协议将面临重大损失。请公司董事会就终审败诉后对上述交易的后续安排和执行协议对公司的财务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回复:鉴于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泽”)及现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控股”)已就本案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公司董事会将积极敦促上述两方履行承诺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乐源控股之承诺,若执行法院判决,我公司只需以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的20%作为对价收购赵晓东所持的世峰黄金20%股权。目前公司董事会正在商议是否回购赵晓东所持的世峰黄金股权。
2、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现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9月19日和2014年5月作出承诺,承担上市公司由于上述交易产生的损失。请公司董事会向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现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问询,请上述两方就承诺的后续履行计划出具说明。
回复:公司已于2015年3月12日致函上海泓泽及乐源控股,要求双方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履行承诺义务。
2015年3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泓泽《回复函》,函称:“公司正与乐源控股有限公司及赵晓东就妥善处理股权回购事宜进行积极磋商,目前尚未形成最终方案。相关进展将及时通报贵公司。”
2015年3月18日,公司收到乐源控股《回复函》,函称:“1、公司将严格履行对贵公司的承诺,并积极敦促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其承诺义务;2、公司及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正与赵晓东就妥善处理股权回购事宜进行积极磋商,目前尚未形成最终方案;3、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失。”
公司将敦促上海泓泽及乐源控股履行承诺义务,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