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温州市市长陈金彪
基于温州这几年的实践,我们的体会是地方政府要侧重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同时也要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活动错综复杂,以当地政府设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来管理和规范的做法会较为妥当,管理起来会更加直接和有效。
□记者 高翔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都是一元化管理,即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金融机构管理。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以其派出机构负责一个区域的监管职责,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上的“话语权”很少。但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一些不持有金融牌照但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越来越多,业务规模也日益扩大,客观上需要适度监管。一些类金融机构名义上有业务主管部门,但这些机构的民间融资活动却处于实质上无人管理的状态。
2012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对地方金融监管提出了初步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也提出:“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4年,《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印发,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温州的新型金融机构数量较多,民间借贷活动也较为活跃。2011年,温州率全国之先成立首家地方金融管理局,后来又推出了全国首个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管系统,实施全国首部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法规。
如何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上的职责?除了设机构、建队伍,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还需做哪些工作?如何构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与当地“一行三局”的协调机制?就以上问题,上证报记者日前专访了温州市市长陈金彪。
地方政府要侧重管理地方金融机构
记者:根据温州的实践,您认为如何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职责较为合理?
陈金彪:基于温州这几年的实践,我的体会是地方政府要侧重管理地方金融机构,同时也要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
原因何在?因为地方金融机构的特点是体量较小,量大面广,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很难完全覆盖。比如,温州有近1800多家“一行三会”覆盖不到的新型金融机构,他们不持有金融牌照,但又从事着金融业务,客观上需要加以适度的监管。同时,民间借贷活动也是错综复杂的,以当地政府设立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来管理和规范的做法会较为妥当,管理起来会更加直接和有效。
记者: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温州来说意味着什么?
陈金彪:《条例》是我国首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规。当中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
这一规定对温州来说非常重要,明确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民间融资管理领域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民间融资“谁来管”的问题。因为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地方政府无权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管理。
对于民间融资,地方政府此前长期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对一些明知有风险或可能存在恶化趋势的民间融资事件,无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
目前,《条例》在温州实施顺利。但由于民间融资行为非常复杂,很难以行政区划为界限来进行管理,借贷双方的行为可能是跨区域的。因此我们希望温州的实践能为全省乃至全国提供经验,《条例》在未来能够上升为省级层面的法规、甚至国家层面的法律,各级政府和部门能形成联动。
监管体系的建设是全方位的
记者:目前,地方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责已成为共识,国发〔2014〕30号文也已经下发,各地也纷纷成立金融办,但在机构性质、管理权限、是否有执法权等方面并无统一标准。在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上,温州的实践对后来者有何借鉴?
陈金彪:我认为要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理解“监管”二字。并不是设立了机构、有了工作人员、审议通过了《条例》,监管体系的建设就大功告成了。我认为,地方金融监管重在体系建设。
以温州为例,在法律授权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条例》;在监管手段上,在原有的现场检查基础上,开发了全国首个地方金融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九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管数据纳入系统,时时上传,时时分析,时时防控,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抄送监管建议书及风险提示单等形式报送给市场主体主管单位,强化事后监管。
在动态监测价格上,我们编制了“温州指数”,能为民间借贷的市场参与者准确提供市场供需状况,目前温州辖内的价格指数每日对外发布;在司法保障上,设立了市、县两级的金融审判法庭,组建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金融仲裁院;在监管协调机制上,成立由20个部门组成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协调推进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处置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央行首个地市级的征信分中心落户温州,同时我们积极引进第三方的征信公司。
因此,我认为监管体系的建设是全方位的,光靠设立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肯定还有力所不逮之处。
记者: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网络空间里也没有地域限制。您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中央和地方应当如何协作?
陈金彪:关于互联网金融,我的看法是既不能把它当作洪水猛兽,夸大其负面因素,以致错失金融改革的机会,也不能放任不管。未来,以中央出台的政策为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地方政府在日常管理、风险处置上应该承担怎样的职责,如何与当地一行三局协调配合,还有许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