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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地金融监管职责的边界与协调
    2015-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1版)

      一是鉴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隶属各级政府,在中央没有牵头协调部门,可明确金融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在中央层面的归口指导、协调部门,解决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不畅的问题。二是在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建立全国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加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协作。联席会议的职能包括:传达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方向、研究地方金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对地方金融管理是否符合中央政策导向以及风险处置责任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建立制度约束和进行相应的检查、评估等。联席会议应定期对各省地方金融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部分地区在地方金融管理方面的权限,以达到促使地方金融监管接受中央金融监管的指导和规制的效果。

      第四,强化地方政府落实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鉴于目前我国即将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仅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而引发地方金融风险的主体除了地方中小存款类金融机构,随着近年来地方金融的不断发展,大量新型的从事金融业务且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准金融机构的风险也不可小视。当前,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的重点应放在强化地方政府落实地方金融风险的处置责任上。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和“谁的孩子谁抱走”的风险防范、化解基本原则,规范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流程,明确省、市、县各级责任单位的职责和权限。要通过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特别是要细化地方政府在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中应承担的成本。对于地方正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除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外,还应积极参与风险处置,并分担风险救助成本;对于地方准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应切实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和救助成本,可考虑加快构建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基金应以地方财政为出资主体,以能够完全覆盖地方准金融机构的风险为原则合理确定规模,体现金融风险处置权责对等的原则,即地方政府应根据地方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和自身的财力来决定地方金融发展的规模,真正体现“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情”。

      第五,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弥补监管真空。监管和风险信息共享是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基础。当前,要尽快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明确界定共享信息的性质、内容、方式以及保障机制。具体操作上,可以先从建立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办(局)的信息共享机制上着手。“一行三会”及时提供有关银行、保险机构、证券市场的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与本地区有关的金融监管信息,地方政府金融办(局)要完善对地方具有融资功能的准金融机构相关数据监测平台建设,加强与地方公安、法院、财政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信息数据收集与整合并定期提供给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为构建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新格局奠定信息合作基础。此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对监管盲区的研究和协作。例如,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明确增加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业态的调查、检查、信息搜集等方面的权力;重点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包括对当前存在监管真空的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各方应加强协作抓紧研究监管意见等。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