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舜天船舶 公告编号:2015-031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3月22日15:00-2015年3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A座4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主持人:王树华先生
6.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8,743,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8,628,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1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
董事长王树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祝静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
表决结果:参加该议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8,743,340股,其中赞成票228,743,3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沈玮律师、张秋子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