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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2015-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9 证券简称:积成电子 公告编号:2015-008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耿生民于2015年3月20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协议签署之日,股东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耿生民八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8,338,000股,持股比例为28.59%,具体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任职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一致行动的原则

      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对决定和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等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2、表决权一致

      2.1 协议各方应当在公司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

      2.2 如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后,就某项议案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协议各方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占其合计持股数的比例投票表决,并以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股份表决通过的意见为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2.3 担任公司董事的协议方应当在每次董事会召开前,对该次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投票。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担任公司董事的协议方参照2.2款的约定来确定最终表决意见。

      3、提案权一致

      3.1 协议各方应当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每一方均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向股东大会提出未经过协议各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提案。

      3.2 如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后,就本协议任一方所提议案出现不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协议各方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占其合计持股数的比例投票表决。各方一致同意,经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的股份表决通过提案申请的,以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经前述表决未获得占合计持股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表决通过的,放弃将该提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4、股份的增持或减持

      协议各方可以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增持或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但应在增持或减持前【五个交易】日通知杨志强或杨志强指定人,并在增持或减持后立即通知杨志强或杨志强指定人。协议各方增持或减持后,仍应就其所持的全部公司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5、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协议其他方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协议其他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6、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协议的效力

      7.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叁】年。

      7.2 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不再为公司股东,本协议对其他各方仍有约束力。

      7.3 本协议届满前30日内,协议各方应就一致行动事宜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情况另行签署协议或补充协议。

      三、协议签署的目的及影响

      由于公司股权分散,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各主要股东单独持股比例均偏低,为降低公司控制权和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的风险,保持公司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战略的稳定性,前述八位股东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成为一致行动人,从而提高其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影响力,增强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上述一致行动人中,杨志强、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为公司董事,共同控制公司董事会9个席位中的6个,同时,王良为公司总经理,严中华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冯东和孙合友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一致行动人可以主导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使公司的经营活动在其共同控制下进行。《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杨志强、王浩、严中华、王良、冯东、孙合友、张志伟、耿生民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积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