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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起诉案件的公告
    2015-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2015-003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起诉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8,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时间:2015年3月20日

      (二)诉讼管辖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湖南湘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邮置业”)

      被告:湖南宏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投资”)

      第三人:湖南东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怡置业”)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和《合作开发建设合同》的约定共同将南湖东怡大厦临书院路第一层、第二层各1000平方米(共计2000平方米)商品房的偿债资产移交给原告处置;

      2、如果被告和第三人不能将上述偿债资产移交给原告处置,则请求判令其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80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案件事实和理由

      2006年4月,被告湘邮置业与第三人东怡置业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合同》。约定:湘邮置业以天心区金盆路附99号用地规划面积3079.22平方米的出让土地为投资,东怡置业以全部所需建设资金为投资,合作开发建设计划建筑面的不低于15000平方米的房地产项目。项目管理由东怡置业负责,项目风险由东怡置业承担;项目建成后湘邮置业分得该建筑物地上第一层、第二层各1000平方米共计200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其余房产归东怡置业所有。由此,湘邮置业取得南湖东怡大厦临书院路地上第一、第二层各1000平方米共计2000平方米的商业房产权益。

      2008年12月,公司与湖南长沙波士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士特”)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宏华投资、黄新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将其持有的湘邮置业99%股权转让给宏华投资,波士特将其持有的湘邮置业1%的股权转让给黄新华。《股权转让合同》还对转让总价款、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股权转让前湘邮置业所负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手续的办理做了约定。

      同日,交易双方又就《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未尽事宜以及股权转让后,湘邮置业与协议其他方的协作事宜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在股权转让完成后,《评估报告》中确认的鸿飞大厦地下车库以及鸿飞大厦602、603号商品房、欣胜园地下车库、《金盆路附99号项目》开发建筑物的地上第一层、第二层各1000平方米资产、《韶山北路38号项目》开发建筑物的地上第三层800平米资产(以上物业资产简称“偿债资产”)由公司负责处置,但交易以湘邮置业的名义进行。偿债资产处置后,宏华投资及湘邮置业保证把上述偿债资产的销售款全部支付给公司,用于抵偿湘邮置业对公司的欠款。如果上述偿债资产的销售款少于实际欠款,只要湘邮置业把销售款全部支付给了公司,公司和湘邮置业之间的欠款全部清结;如果上述偿债资产的销售款多于实际欠款,偿债资产销售款也应全部支付给公司,公司和湘邮置业之间的欠款全部清结。同时,《协议》还约定:在公司对湘邮置业的债权没有清偿之前,宏华投资及湘邮置业保证不擅自对该偿债资产作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抵押、转让等等),如果宏华投资及湘邮置业违反该约定,擅自处置该偿债资产,公司有权要求湘邮置业立即归还《协议》第五条中约定所欠公司的欠款,并且湘邮置业应按偿债资产总额的3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和《合作开发建设合同》签订后,2009 年5月,转让双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但湘邮置业、宏华投资、东怡置业三方,拒不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交付作为偿债资产一部分的金盆路附99号项目开发建筑物(即南湖东怡大厦)地上第一层、第二层各1000平方米资产,并擅自销售该偿债资产且拒不将销售款支付给公司。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2009年4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湘邮置业100%的股份转让给宏华投资和自然人黄新华。按照转让协议约定,湘邮置业在股权转让前已开展的相关项目由公司负责继续实施、处置、获取收益和承担风险,所得收益用于湘邮置业偿还对公司的欠款。

      本案件属原告股权转让后延续下来债权追讨事项。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亦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5)长中民四初字第00447号】

      2、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