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下属四个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申请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公告编号:临2015-033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下属四个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转来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南中院”)(2014)淮破(预)字第00001-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物流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2014年10月15日,物流公司以其资产不能满足清偿债务的需要,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淮南中院申请重整。淮南中院于2014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物流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14-086号公告),并于2014年10月30日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物流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14-090号公告)。
二、法院受理物流公司下属四个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申请的主要情况
2015年2月27日,物流公司管理人以物流公司的四个全资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淮矿现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江苏有限公司、淮矿华东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个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物流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导致了四个全资子公司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和财产独立性,且四个子公司现在均处于亏损状态,也已丧失了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将四个全资子公司纳入物流公司重整程序,合并重整。经淮南中院查明,认为上述四个全资子公司与物流公司在管理上和资产上严重混同,无独立的公司法人人格,仅是物流公司对外经营的工具,应当与物流公司合并重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受理四个全资子公司合并重整申请(详见2015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截止2014年9月30日,公司已不再将物流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临2014-094号公告)。因此,本次淮南中院裁定受理四个全资子公司与物流公司合并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任何影响。
特此说明。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