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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011 公司简称:华能国际

      一 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年度报告全文。

      1.2 公司简介

      ■

      ■

      二 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情况

      2.1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

      * 华能集团通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尚华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而尚华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华能开发5%的股权,因此,华能集团间接持有华能开发5% 的权益。

      ** 华能集团直接持有本公司10.78%的权益,并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3.27%的权益,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0.04%的权益,通过其控股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0.77%的权益。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4年,公司在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全体员工共同努力,积极应对电力、煤炭、资金三个市场变化,外拓市场、内抓管理,准确分析市场形势,狠抓重点环节,周密部署,科学管控,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2014年,公司安全生产保持平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保持行业领先;积极开展市场营销,在公司燃煤电厂所在的绝大部分地区中,公司利用小时领先当地平均水平;强化燃料管理,燃料成本大幅下降;严控费用支出,财务成本控制有效;积极调整电源结构,发展质量明显提高。同时,公司在节能降耗、超低排放、技术改造等方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忠实地履行了为社会提供充足、可靠、环保电能的职责。2014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05.4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0.24%。

      四 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本公司于2014年中期报告起提前执行下述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准则2号(2014)”)

      ●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41号”)

      同时,本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开始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文”)以及在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开始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2014)”)。

      除上述准则外,本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起已提前执行财政部2014年新颁布/修订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主要会计政策已在附注二中列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本公司一致。

      本公司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或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a) 长期股权投资

      采用准则2号(2014)之前,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作为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准则2号(2014)之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将这类投资改按金融工具的相关政策核算,将其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自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相应调整了比较财务报表的列报,即于2013年12月31日,增加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人民币1,535,214,690元;增加本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少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人民币1,523,101,890元。

      (b) 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

      准则41号规范并修改了企业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所享有的权益的相关披露要求。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根据该准则增加了相关披露,详见附注六。

      (c)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以及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

      财会[2014]13号文明确了发行方对于所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具体指引。采用财会[2014]13号文未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当期及比较期间)产生重大影响。

      准则37号(2014)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规定,增加了进一步指引,并修订了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该抵消规定要求未对本公司的列报产生影响。此外,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根据该准则修改了相关披露,详见相关附注。

      采用以上准则未对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但由于使用新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及15号文(2014),部分科目列报改变,本公司也对2013年度财务报表中的相应科目进行了重分类。

      4.2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2014年,本公司将罗源湾码头和陆岛码头处置。

      2014年,本公司收购的驻马店风电纳入合并范围。

      2014年,本公司设立南京热电、桂东风电、六合风电、罗源发电、临港燃机、怀宁风电、渑池热电、仙人岛热电、南京新港供热、长兴光伏、如东海上、山西科技城、钟祥风电、桂林分布式能源、灌云热电和大连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