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15-002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27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75万股,发行价格为21.2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55,267,5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发行费用53,13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2,137,5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于2015年3月1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3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审亚太验字[2015]第020002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昆明分行”或“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该户,专户情况如下:
1、开户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账户名称: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78090158000000142
银行地址:昆明市东风西路156号
金额(人民币元):302,137,500.00
用途:注射用灯盏花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国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中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渠亮、刘丽平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中的相应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备查文件: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