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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9版)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层

      电话:(021)38969960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010)57635999

      传真:(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高德置地夏广场D座504单元

      电话:(020)38082993

      传真:(020)38082079

      联系人:张彤

      (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029)87651811

      传真:(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9号威斯顿联邦大厦12层1211K-1212L

      电话:(028)85268583

      传真:(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6)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财富中心E座2103室

      电话:(024)22522733

      传真:(024)22521633

      联系人:杨贺

      (7)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0)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2)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3)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1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16)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6层、26层、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www.tpyzq.com

      (1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2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2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8636

      传真:(021)50586660-8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2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 0086-21-38576709

      传真: 0086-21-50105085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2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2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23楼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 www.zxwt.com.c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15】207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2015年4月1日到2015年4月22日,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份额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

      (5)若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募集期内,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

      2、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500元。

      其他投资人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费金额为500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认购份额=(99,500+50)/1.00=99,550.00份

      (十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机构的具体信息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500元。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申购费用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

      注:1年指365日,2年为730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97,066.18份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金额为5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98,029.56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三个月,对应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75%=761.25元

      赎回金额=101,500.00-761.25=100,738.75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