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评论
  • 8:研究·宏观
  • 9:研究·市场
  • 10:数据·图表
  • 11:股市行情
  • 12:市场数据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25:信息披露
  • 26:信息披露
  • 27:信息披露
  • 28:信息披露
  • 29:信息披露
  • 30:信息披露
  • 31:信息披露
  • 32:信息披露
  • 33:信息披露
  • 34:信息披露
  • 35:信息披露
  • 36:信息披露
  • 37:信息披露
  • 38:信息披露
  • 39:信息披露
  • 40:信息披露
  • 41:信息披露
  • 42:信息披露
  • 43:信息披露
  • 44:信息披露
  • 45:信息披露
  • 46:信息披露
  • 47:信息披露
  • 48:信息披露
  • 49:信息披露
  • 50:信息披露
  • 51:信息披露
  • 52:信息披露
  • 53:信息披露
  • 54:信息披露
  • 55:信息披露
  • 56:信息披露
  • 57:信息披露
  • 58:信息披露
  • 59:信息披露
  • 60:信息披露
  • 61:信息披露
  • 62:信息披露
  • 63:信息披露
  • 64:信息披露
  • 65:信息披露
  • 66:信息披露
  • 67:信息披露
  • 68:信息披露
  • 69:信息披露
  • 70:信息披露
  • 71:信息披露
  • 72:信息披露
  • 73:信息披露
  • 74:信息披露
  • 75:信息披露
  • 76:信息披露
  • 77:信息披露
  • 78:信息披露
  • 79:信息披露
  • 80:信息披露
  • 81:信息披露
  • 82:信息披露
  • 83:信息披露
  • 84:信息披露
  • 85:信息披露
  • 86:信息披露
  • 87:信息披露
  • 88:信息披露
  • 89:信息披露
  • 90:信息披露
  • 91:信息披露
  • 92:信息披露
  • 93:信息披露
  • 94:信息披露
  • 95:信息披露
  • 96:信息披露
  • 97:信息披露
  • 98:信息披露
  • 99:信息披露
  • 100:信息披露
  • 101:信息披露
  • 102:信息披露
  • 103:信息披露
  • 104:信息披露
  • 105:信息披露
  • 106:信息披露
  • 107:信息披露
  • 108:信息披露
  • 109:信息披露
  • 110:信息披露
  • 111:信息披露
  • 112:信息披露
  • 113:信息披露
  • 114:信息披露
  • 115:信息披露
  • 116:信息披露
  • 117:信息披露
  • 118:信息披露
  • 119:信息披露
  • 120:信息披露
  • 121:信息披露
  • 122:信息披露
  • 123:信息披露
  • 124:信息披露
  • 125:信息披露
  • 126:信息披露
  • 127:信息披露
  • 128:信息披露
  • 129:信息披露
  • 130:信息披露
  • 131:信息披露
  • 132:信息披露
  • 133:信息披露
  • 134:信息披露
  • 135:信息披露
  • 136:信息披露
  • 137:信息披露
  • 138:信息披露
  • 139:信息披露
  • 140:信息披露
  • 141:信息披露
  • 142:信息披露
  • 143:信息披露
  • 144:信息披露
  • 145:信息披露
  • 146:信息披露
  • 147:信息披露
  • 148:信息披露
  • 149:信息披露
  • 150:信息披露
  • 151:信息披露
  • 152:信息披露
  • 153:信息披露
  • 154:信息披露
  • 155:信息披露
  • 156:信息披露
  • 157:信息披露
  • 158:信息披露
  • 159:信息披露
  • 160:信息披露
  • 161:信息披露
  • 162:信息披露
  • 163:信息披露
  • 164:信息披露
  • 165:信息披露
  • 166:信息披露
  • 167:信息披露
  • 168:信息披露
  • 169:信息披露
  • 170:信息披露
  • 171:信息披露
  • 172:信息披露
  • 173:信息披露
  • 174:信息披露
  • 175:信息披露
  • 176:信息披露
  • 177:信息披露
  • 178:信息披露
  • 179:信息披露
  • 180:信息披露
  • 181:信息披露
  • 182:信息披露
  • 183:信息披露
  • 184:信息披露
  • 185:信息披露
  • 186:信息披露
  • 187:信息披露
  • 188:信息披露
  • 189:信息披露
  • 190:信息披露
  • 191:信息披露
  • 192:信息披露
  • 193:信息披露
  • 194:信息披露
  • 195:信息披露
  • 196:信息披露
  • 197:信息披露
  • 198:信息披露
  • 199:信息披露
  • 200:信息披露
  • 201:信息披露
  • 202:信息披露
  • 203:信息披露
  • 204:信息披露
  • 205:信息披露
  • 206:信息披露
  • 207:信息披露
  • 208:信息披露
  • 209:信息披露
  • 210:信息披露
  • 211:信息披露
  • 212:信息披露
  • 213:信息披露
  • 214:信息披露
  • 215:信息披露
  • 216:信息披露
  • 217:信息披露
  • 218:信息披露
  • 219:信息披露
  • 220:信息披露
  • 221:信息披露
  • 222:信息披露
  • 223:信息披露
  • 224:信息披露
  • 225:信息披露
  • 226:信息披露
  • 227:信息披露
  • 228:信息披露
  • 229:信息披露
  • 230:信息披露
  • 231:信息披露
  • 232:信息披露
  • 233:信息披露
  • 234:信息披露
  • 235:信息披露
  • 236:信息披露
  • 237:信息披露
  • 238:信息披露
  • 239:信息披露
  • 240:信息披露
  • 241:信息披露
  • 242:信息披露
  • 243:信息披露
  • 244:信息披露
  • 245:信息披露
  • 246:信息披露
  • 247:信息披露
  • 248:信息披露
  • 249:信息披露
  • 250:信息披露
  • 251:信息披露
  • 252:信息披露
  • 253:信息披露
  • 254:信息披露
  • 255:信息披露
  • 256:信息披露
  • 257:信息披露
  • 258:信息披露
  • 259:信息披露
  • 260:信息披露
  • 261:信息披露
  • 262:信息披露
  • 263:信息披露
  • 264:信息披露
  • 265:信息披露
  • 266:信息披露
  • 267:信息披露
  • 268:信息披露
  • 269:信息披露
  • 270:信息披露
  • 271:信息披露
  • 272:信息披露
  • 273:信息披露
  • 274:信息披露
  • 275:信息披露
  • 276:信息披露
  • 277:信息披露
  • 278:信息披露
  • 279:信息披露
  • 280:信息披露
  • 281:信息披露
  • 282:信息披露
  • 283:信息披露
  • 284:信息披露
  • 285:信息披露
  • 286:信息披露
  • 287:信息披露
  • 288:信息披露
  • 289:信息披露
  • 290:信息披露
  • 291:信息披露
  • 292:信息披露
  • 293:信息披露
  • 294:信息披露
  • 295:信息披露
  • 296:信息披露
  • 297:信息披露
  • 298:信息披露
  • 299:信息披露
  • 300:信息披露
  •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  
    2015年3月27日   按日期查找
    6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62版:信息披露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2015-03-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1版)

      ■

      [注1]:49kt/a新型氟致冷剂项目中,30kt/aHFC-134a子项目的A、B、C系列已于2012年6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E、F系列已于2014年3月建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9kt/aHFC-32子项目已于2012年7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焚烧炉子项目已于2013年2月建成;产品包装物流子项目已于2013年7月建成。

      [注2]:20kt/aTFE及其下游产品项目、49kt/a新型氟致冷剂项目、28kt/a新型食品包装材料项目和30kt/aODS替代品技改项目原预计投产后效益(年均利润总额)分别为19,466.78万元、18,184.49万元、6,139.27万元和1,733.33万元。本年该等项目实际利润总额分别为263.84万元、-2,125.06万元、3,677.37万元和294.54万元。上述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的主要原因系经济持续低迷,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进一步显现,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行。

      附件(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3年度公司向原股东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

      2014年度

      编制单位: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10kt/a FEP扩建项目(一期新建2kt/a FEP装置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中,2kt/aFEP A段和配套酰氟、高纯水子项目已于2014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kt/aFEP B段子项目预计于2015年6月开始建设。

      [注2]:50kt/a新型氟制冷剂项目(一期20kt/a R125)原预计投产后效益(年均利润总额) 6,660.18万元,本年该项目实现利润总额148.44元,该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系经济继续下行,公司所处行业产能继续增加,市场供大于求导致产品销售价格下滑。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5-1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为子公司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3月25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宁波巨化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化工公司”)、巨化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贸易公司”)、宁波巨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巨榭公司”)的银行贷款连带责任担保,合计担保金额30,000.00 万元和7,000.00 万美元(或人民币45,500.00万元)。其其中:将公司为宁波巨榭公司担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担保事项经批准后,授权公司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上述担保有关协议,并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上述子公司对融资品种需求的变化,在上述担保额度内进行担保调整。

      一、担保内容

      1、为宁波化工公司提供三笔银行贷款担保

      (1)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分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6,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2)贷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分行镇海支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3,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3)贷款银行为中信银行宁波公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5,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以上担保金额合计14,000.00万元。

      2、为宁波巨榭能源公司提供三笔银行贷款担保

      (1)贷款银行为中国银行大榭支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6,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2)贷款银行为浙商银行宁波分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5,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3)贷款银行为中信银行宁波公行,贷款种类为综合授信包括本外币融资等业务,担保金额5,0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一年。

      以上担保金额合16,000.00万元。

      3、为香港贸易公司提供二笔贷款担保

      (1)贷款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或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贷款方式为: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选择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该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贷款;担保金额2,000.00万美元或人民币13,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2)贷款银行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或恒生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贷款方式为:在上述额度内,由公司选择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该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贷款;担保金额5,000.00万美元或人民币32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二、被担保人情况

      1、宁波化工公司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控股比例100%)。注册资本26231.67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黎旸;公司注册地:宁波化学工业区跃进塘路501号;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四氟乙烯、31%盐酸(副产)、80%硫酸(副产),8-12%次氯酸钠(副产)的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批发(以上经营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和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的科研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化工原料及产品,石油制品、橡胶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软件产品的开发;普通化物仓储;槽罐租赁;商务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经审计,2014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67,601.25万元,负债31,150.86万元,净资产36,450.3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6.08%;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88,599.06万元,净利润5,210.22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金额为2556.81万元。

      2、宁波巨榭公司

      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立昶;企业注册地址: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103号219室;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煤炭的批发、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易燃气体、不燃气体、有毒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低闪点液体、中闪点液体、高闪点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毒害品)、第8类 腐蚀品(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其他腐蚀品)(除剧毒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外)的批发(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原料及产品、石油制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机电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建筑材料的批发,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除外。(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经审计,2014年末,该公司资产总额29,187.41万元,负债22,094.21万元,净资产7,093.2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5.70%;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278,960.51万元,净利润1,200.65万元。

      截止公告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396.50万元。

      3、香港贸易公司

      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周黎旸;企业注册地址:香港九龙弥敦道498-500号泰盛商业大厦五字楼全层;经营范围:工业盐、氧化铝、纸浆、硫铁矿、铁矿砂、红土镍、煤炭、甲醇等产品的进口贸易,氟系列及下游产品、烧碱、甲烷氯化物、环已酮等化工类产品的出口贸易,春胺露、离型纸等产品的国际商贸,技术服务及投资咨询。 经审计,该公司2014年末总资产18,293.32万元,负债总额9,799.35万元,净资产8,493.9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3.57%;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79,597.33万元,净利润为377.87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金额为0。

      三、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人民11,093万元,占本公司2014年末净资产的1.52%;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953.31万元,占本公司2014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54%。无逾期担保。

      四、其他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宁波化工公司和香港贸易公司担保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宁波巨榭公司因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为其担保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5-15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巨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继续为其提供融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17,653万元。其中:流动资金担保17,653万元(含本公司现已为其提供融资担保11,093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截止本公告日,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093万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3月25日,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继续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同意该担保。并将该担保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该担保事项,则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并在担保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晋巨公司前身系本公司合成氨厂,由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晋煤集团”)、巨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巨化集团”)、本公司、企业经营层共同出资组建,于2008 年5 月16 日登记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0 万元,其中: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35%、巨化集团公司占30%、本公司占30%、企业经营层5%。注册地点: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中央大道251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毅。

      许可经营项目:液氨、氨水、工业甲醇、工业甲醛溶液、工业甲酸、纯氩、液氧、食品级二氧化碳、液氮、乌洛托品、氧气、氮气、氩气、多元气、硫磺(副产)、有机胺(含正丁胺、二(正)丁胺、三(正)丁胺)生产(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9日止);医用氧(液态)生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化肥:尿素、碳酸氢铵生产和销售;煤炭销售(无储存);煤渣销售(不得加工、处理、设置堆场);化工技术服务;气瓶检验(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到2014年末,晋巨公司的总资产为85384.92万元(未经审计,下同),负债总额为58761.26万元(其中:贷款总额424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负债总额42400万元),净资产26623.6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8.82%。2014年,实现营业收入147,024.35万元,净利润852万元。

      由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公司持有晋巨公司30%的股份。因此本担保事项构成本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晋巨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继续为晋巨公司提供融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额17,653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担保17,653万元(含本公司现已为其提供融资担保11,093万元),担保期限一年。

      四、董事会、监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晋巨公司为本公司参股公司,承担为本公司生产提供甲醇、液氨、工业气体等原材料供应职能,具有稳定的保供能力。该担保利于增强该公司融资能力,满足正常经营和发展所需,提高本公司稳定生产保障能力。本次担保系三大股东按持股比例对晋巨公司提供担保,且本公司所承担的担保为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风险较小。同意该担保,并将该担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该担保事项,则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并在担保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宜。关联董事:胡仲明、周黎旸、汪利民、童继红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帅新武、李根美、余伟平、全泽事先认可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审议和表决本项议案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该关联担保按主要股东的股权比例共同为参股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利于公司甲醇、液氨、工业气体等原材料供应保障,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意见

      2015年3月25日,公司监事会六届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继续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巨公司”)为公司的参股公司。该关联担保议案,按主要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为晋巨公司共同提供融资担保,有利于增强晋巨公司融资能力,满足其正常经营和发展所需,为本公司提供稳定的原料供应,符合公司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累计人民币11,093.00万元,占本公司2014年年末净资产的1.52%;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953.31万元,占本公司2014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54%。无逾期担保。

      六、其他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构成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关联股东将回避股东大会对该议案的表决。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股票代码:600160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编号:临2015-16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经营必需,不可避免且以后年度仍会持续。该关联交易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司生产经营保障能力,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和采购成本。公司目前除在水、电、汽等资源供应上对关联方尚有一定的依赖性外,不存在其它的依赖性,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均对日常关联交易不构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受市场经济一般条件的约束,定价以市场为原则,交易的风险可控,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15年3月25日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14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2015年度计划》。公司关联董事胡仲明、周黎旸、汪利民、童继红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的投票权。

      2、公司独立董事帅新武、李根美、余伟平、全泽事前认可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审议和表决本项议案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该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必需,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和采购成本,提高公司生产经营保障能力,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议案进行了审查,意见为:本项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利于提高公司生产经营保障能力,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和采购成本,且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受市场经济一般条件的约束,定价以市场为原则,交易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的《生产经营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2015年3月25日公司监事会六届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本议案,意见为:公司董事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安全稳定生产,符合公司利益,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一)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表1:

      单位:万元

      ■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六届七次会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预计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为287538万元,因年度生产量或生产品种、市场价格变化,允许计划总额的变动幅度为20%,即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计划合计为28.75亿元至34.50亿元。公司2014年实际日常关联交易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二)2014年在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表2:

      单位:万元

      ■

      【说明】:根据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合作协议》,公司在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的日存款合计余额最高不超过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议的有效期内向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合计提供不超过10亿元(含本数)授信额度(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其他各类授信)。2014全年实际发生存款额534568.05万元,期末余额为14864.21万元。

      (三)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表3:

      单位:万元

      ■

      【注1】因结算和统计汇总滞后,本项数据为年初至2月末数据。

      (四)2015年在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预计情况

      表4:

      单位:万元

      ■

      【注1】在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贷款根据公司与其签订的《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执行。

      【注2】2015年1-2月实际发生存款额147626.14万元,截止到2015年2月底,存款余额为9758.39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计划,因年度生产量或生产品种、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其他项目变动,关联交易项目(品种)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关联交易总金额会在±20%幅度内变动。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巨化集团公司

      巨化集团公司系浙江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公司类型(性质):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

      注册资本:9.66亿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849 号(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化肥、化工原料及产品,化学纤维,医药原料、中间体及成品(限下属企业),食品(限下属企业),国内、外期刊出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6日)。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包装材料,针纺织品,服装、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发供电、按经贸部批准的商品目录经营本集团产品、技术和所需原材料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三来一补”业务,承接运输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广播电视的工程设计安装、维修、实业投资、经济信息咨询,培训服务,劳务服务,自有厂房、土地及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装饰、装潢的设计、制作,承办各类文体活动和礼仪服务,城市供水和工业废水处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38025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巨化集团公司总资产为1741228.00万元,净资产为768928.90 万元,2014年,巨化集团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258729.48 万元,实现净利润28085.52 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浙江巨化电石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3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建明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化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电石、液氧、氧气、氮气、氩气生产(凭《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5年04月10日止);医用氧(气态、液态)生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钢质无缝气瓶检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8日)。一般经营项目:非标设备制造及安装;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420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浙江巨化电石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0587.35万元,净资产为-6693.97万元,2014年,浙江巨化电石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644.07万元,实现净利润-1577.7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3、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高奎

      注册资本:28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硫铁矿、铜、铅、锌地下开采(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萤石浮选(有效期至2014年4月18日);三氧化铝(无水)批发(有效期至2015年07月23日);货运、普通货运、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气体类1项、气体类2项、气体类3项、易燃液体类、腐蚀性物质类、有效期至2014年08月04日);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汽油、柴油、润滑油的零售。一般经营项目:工业设备制作、安装及维修;建筑材料、预制构件的制造及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310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为50709.18万元,净资产为-3472.06万元,2014年,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157.96万元,实现净利润-3721.76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4、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志毅

      注册资本:35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中央大道251号2层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液氨、氨水、工业甲醇、工业甲醛溶液、工业甲酸、纯氩、液氧、食品级二氧化碳、液氮、乌洛托品、氧气、氮气、氩气、多元气、硫磺(副产)(以上经营范围凭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生产经营);医用氧(液态)生产(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煤炭批发经营(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一般经营项目:化肥:尿素、碳酸氢铵生产和销售;煤渣销售(不得加工处理、设置堆场);化工技术服务;气瓶检验(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4850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85384.92万元,净资产为26623.65万元,2014年,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99852.76万元,实现净利润852.01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5、浙江歌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王树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注册地址:衢州市东港七路118号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含氟塑料新材料的研发;含氟特种功能材料生产、销售;含氟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销售;对外投资;化工技术研发、咨询;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68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浙江歌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4392.19万元,净资产为10653.63万元,2014年,浙江歌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7470.13万元,实现净利润-194.87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6、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谢方友

      注册资本:7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俄科技合作园A-25-5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异丁氧基乙烯、固体硫酸羟胺生产(凭有效《衢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许可证》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丁酮肟、氯醚树脂生产、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建材、润滑油销售;对外投资(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化工科技研发、咨询;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20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0645.67万元,净资产为11418.52万元,2014年,浙江锦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412.66万元,实现净利润739.99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7、浙江巨化新联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邓建明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化北道口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次氯酸钠(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9日止)食品添加剂(氯化钙)生产(有效期至2016年01月09日止);饲料添加剂(氯化钙)生产(有效期至2013年07月22日止);盐酸批发(无仓储,有效期至2013年5月26日)。一般经营项目:氯化钙、纯碱、泡花碱、酞菁蓝有机颜料、复合袋纸袋、服装、一般劳保用品的制造;家电维修;搬运装卸服务;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00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浙江巨化新联化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1354.02万元,净资产为-5385.91万元,2014年,浙江巨化新联化工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940.26万元,实现净利润-339.63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8、巨化集团公司上虞联销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

      注册资本:120万元

      注册地址:上虞经济开发区

      经营范围:硫酸、氢氧化钠、二氯二氟甲烷、氯二氟甲烷、甲醇、环已酮、过氧化氢、氟化按、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盐酸、氢氟酸、次氯酸钠销售(现有储存场所只允许存放硫酸、氢氧化纳,不得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20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巨化集团公司上虞联销公司总资产为449.35万元,净资产为215.09万元,2014年,巨化集团公司上虞联销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553.10元,实现净利润28.80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9、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仁良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北一道216 号1幢

      经营范围:溶解乙炔生产(凭有效《衢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经营)。建筑材料的销售;水泥的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电石渣、硫酸渣、粉煤灰、氟石膏、磷石膏的销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应当取得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溶解乙炔气瓶检验(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00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6200.12万元,净资产为15862.21万元,2014年,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5587.47万元,实现净利润1163.17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10、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步祖红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化路1126号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城镇绿化苗木、花卉生产、批发、零售;公共浴室(不含桑拿)。一般经营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建筑业、共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群众文化事业、服装制造业、生产服务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晶体材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晶体系列新材料、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服务;压力管道安装(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自有房产租赁;保洁服务;餐饮管理服务(不得直接从事餐饮业)(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40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6635.52万元,净资产为3530.77万元,2014年,巨化集团公司兴化实业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3789.20万元,实现净利润873.88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11、巨化集团公司再生资源开发中心

      公司类型(性质):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丁景山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巨化生活区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废旧物资收购、工业废渣、废气、废液(除危险废物外)。(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巨化集团公司再生资源开发中心总资产为253.09万元,净资产为237.23万元,2014年,巨化集团公司再生资源开发中心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15.70万元,实现净利润5.83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12、衢州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仁良

      注册资本:6500万元

      注册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巨化设计大楼201-206室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具体类别详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04月16日止) ;医疗废物2000T/年(无害化集中处置)(有效期至2018年01月20日止)一般经营项目:环保设备销售;环保工程技术咨询;污水处理(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20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衢州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3912.97万元,净资产为6838.21万元,2014年,衢州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115.12万元,实现净利润732.77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13、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

      公司类型(性质):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赵陈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原料药(布洛芬、二氟尼柳、磺胺脒)生产(以上经营范围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化肥、硫酸胺生产、销售;硬胶囊类保健品生产(以上经营范围有效期至2013年05月30日);年产:氧甲基异脲硫酸盐、甲醇(副产)、硫酸(副产)(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9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预计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1030万元。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总资产为7539.26万元,净资产为-11720.89万元,2014年,巨化集团公司制药厂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22.29万元,实现净利润270.14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14、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利民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注册地址:衢州市柯城区巨化中央大道230号巨化集团公司机关综合楼一、二楼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015年与该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公司与该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执行,不超过协议规定的金额。

      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66037.78万元,净资产为51739.53万元,2014年,巨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263.7万元(利息收入、手续费佣金等收入),实现净利润1739.53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关系

      巨化集团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其余均为巨化集团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该等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履约能力强,对向本公司支付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很小。

      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中巨化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均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重大违约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详见表1、表2、表3和表4。

      (二)关联交易价格定价政策

      2015年度关联采购、销售、服务计划依据本公司与巨化集团公司已签订的《日常生产经营合同书》编制,定价政策和依据以市场价为原则协议定价。

      (二)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化工生产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实际,为规范双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发挥双方专业化协作、资源互补的优势,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减少重复投资,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保障生产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公允的原则,经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批准,本公司已与巨化集团公司签署《生产经营合同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公告临2014—63号)。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生效条件:本合同书经双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公司在具体执行前,尚需将各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协议有效期为2015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如有未签订协议的关联交易,将在交易发生时由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

      协议主要条款:

      1、原材料与生产能源供应

      乙方(本公司,下同)所需甲方(巨化集团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下同)自产的萤石、精甲醇、硫铁矿、氮气等产品甲方优先保证供应;甲方所需乙方自产的副产氟石膏、副产铁矿砂、硫酸、副产氢气、乙炔、压缩空气、液碱、副产盐酸、二氯甲烷、PTFE、PVDF、FEP、羟胺、环己酮等以及甲方零星使用的乙方产品由乙方供应。乙方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汽(高、中、低压)由甲方供应。

      要求对方供应的原材料、能源、产品等,在每季度末前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下季度的用量计划。供应方应优先安排供应计划,按时、保质、保量的满足对方生产需求。因生产异常不能满足供应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上供应按市场公允价格结算,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2、运输服务

      甲方优先满足乙方的运输要求,为乙方提供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并为乙方提供汽运配载平台服务,帮助乙方降低物流成本、监控产品流向。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的运输机构承运货物。以上运输服务按市场公允价格结算。

      3、设备制作维修、技术改造和研发服务

      在乙方未具备相关资质等条件前,乙方涉及工艺技术保密的非标设备制作,以及难以自行解决的设备维修、备品备件加工可由甲方提供专业设备制作、维修服务。

      在乙方未具备相应条件时,乙方技术改造、新产品与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可由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技术改造、新产品、新工艺研发所产生的成果,按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以上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另行约定。

      4、计量检测服务

      在乙方未具备相关资质等条件前,乙方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产品计量、仪器仪表检测等,由甲方提供相关服务。 计量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另行约定。

      5、环保处理和监测服务

      甲方提供排污公用渠道和综合治理设施,对乙方生产过程排放的“三废”负有监测和处理责任。服务费用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另行约定。

      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环保监督,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与环保治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减少“三废”排放,并确保“三废”排放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乙方因“三废”排放超标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工程建设及物资采购招投标服务

      乙方涉及先进技术的生产装置建设、技术改造的工程设计可委托甲方。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平台服务;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在招投标同等条件下,将项目建设尤其是引进技术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劳务、质量监理等优先发包给甲方。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乙方可将部分通用物资和部分紧缺原材料委托甲方代理采购。

      甲乙双方有权对上述招投标及物资采购行为互相监督,确保该经济行为符合公司利益要求。

      7、共用排水渠道、厂区道路、管道等的日常维护服务 双方共用的排水渠道、厂区道路、管道等的日常维护服务由甲方负责,其合理维护成本由双方在区域内的经营单位按统一分摊标准分担。

      四、交易的必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必要性

      由于甲方系乙方的控股股东。甲方拥有供水、供气(汽)、自备热电厂、污水处理、铁路专用线、危化品运输等成熟的公用基础设施,以及完善的采购、销售网络和物流平台,并与公路、铁路、港口运输等企业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外部协调对接能力,此外,还拥有甲级工程设计、二级工程总承包资质,产业发展配套条件完善。乙方(含附属企业,下同)因系甲方部分资产上市,以及受化工大生产行业特性限制等原因,部分生产装置与甲方生产装置存在管道输送、部分产品或副产物循环利用的互供关系;乙方为集中资源发展核心主业,减少公用工程的重复投资,在水、电、气、蒸汽供应、环保处理、公路铁路运输及配套设施上依托甲方;乙方为有效利用甲方对外部资源(尤其是铁路运输资源)协调优势、完善的招投标集中采购平台等优势,降低采购成本,将部分通用物资和部分紧缺原材料委托甲方代理采购;乙方为防止生产工艺专利、专有技术泄密等可能造成利益损失,在招投标同等的条件下,将项目建设尤其是引进技术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劳务、质量监理等优、先发包给甲方。

      因此,根据化工生产行业特点和甲乙双方经营实际,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以后年度仍会持续,利于发挥甲乙双方专业化协作、资源互补优势,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减少重复投资,降低企业运作成本,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与关联方进行的上述交易,能够充分利用关联方的资源和优势为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通过专业化协作,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降低公司管理成本和采购成本,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生产经营保障程度和生产经营稳定性、安全性。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受市场经济一般条件的约束,定价以市场为原则,交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由于历史形成的多元化大生产分工协作格局,公司目前除在水、电、汽等资源供应上对关联方尚有一定的依赖性外,不存在其它的依赖性,且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2015-17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修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第一百七十三条做出如下修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方式沟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的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股本规模、股本结构等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经营发展等实际,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在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事宜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子公司现金分红回报

      为提高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公司应积极督促控股子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原则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修改为: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来访接待等方式与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与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高于注册资本的10%;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额的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条件且公司成长性良好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以及成长性等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确定股票股利分配金额时,应当考虑公司总股本增加与公司经营规模与盈利的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合理摊薄等相适应。

      (四)公司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经营发展等实际,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若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等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子公司现金分红回报

      为提高公司的现金分红能力,公司应积极督促控股子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原则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以上修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7日

      

      (下转6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