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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99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1元,共计募集资金139,4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876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3,52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535.45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2,988.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100001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本公司以前年度已使用募集资金115,796.26万元,以前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711.52万元;2014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19,051.11万元,2014年度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47.30万元, 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134,847.37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1,858.82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余额为0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7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七里塘支行、兴业银行合肥徽州路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合肥科学大道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管理办法》,全资子公司湖北鸿路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与中信银行武汉竹叶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公司还保留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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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公司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截至2014年8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4,384.62万元的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期末募集资金专户资金余额均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2.本期超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2011年4月6日,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及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在湖北团风投资建设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的议案》,公司在湖北团风投资8亿元建设30万平方米钢结构生产基地,拟使用超募资金41,990.55万元投入该项目,其余资金由公司自筹。该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之子公司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路公司),公司通过增资和往来的方式将超募资金拨付给湖北鸿路公司,存入湖北鸿路公司募集专户。该项目以前年度已使用超募资金41,263.53万元,2014年度使用超募资金400.09万元。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14年8月31日,募投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募集资金结余14,384.62万元,主要系钢材价格下降导致厂房成本降低、建筑工程和土地平整等费用的减少、部分主要设备为原各工厂产能调整后多余设备改造投入以及起重机从外购变更为自行制作安装节约成本,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存入银行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所致。
经公司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将截至2014年8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4,384.62万元的剩余募集资金(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858.8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4年度
编制单位: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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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11年6月2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鉴于募投项目地点变更及投资情况和设备价格的变化,公司拟将年产5万吨管形钢结构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由9,180万元变更为15,510万元,将年产50万m2聚氨酯复合板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总额由4,460万元变更为6,790万元,增加的投资总额由公司自筹解决。
[注2]:2011年6月2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将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年产5万吨H型钢自动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募投项目变更为年产重钢结构4万吨的新募投项目,鉴于募投项目地点变更及投资情况和设备价格的变化,公司拟将该项目的投资总额由7,220万元变更为24,910万元,增加的投资总额由公司自筹解决。
[注3]:经公司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4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同意将截至2014年8月31日募集资金专户剩余的募集资金余额14,384.62万(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1,858.8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14年度
编制单位: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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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5-01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
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32亿元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32亿元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对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情况
2015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鸿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建材”)和安徽华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申”)提供的2014年度银行授信担保将陆续到期,为保障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拟继续为上述子公司申请201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总额折合人民币不超过4.32亿元,期限为一年,具体明细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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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担保计划是子公司与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担保金额仍需子公司与相关银行进一步协商后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为确保公司担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及协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得到解决,故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4.32亿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子公司与各银行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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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担保人2014年度和2013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4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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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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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方式均为连带责任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子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贷款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5年3月26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31,438.66万元人民币,占最近一期(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3.30%,本次担保事项审议通过后,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4.32亿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零,公司无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以上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