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3月2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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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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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本基金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确认为235,813,167.00份,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确认为439,642,401.42份。
3.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 万份(含)。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认购交易确认情况,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ts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所得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
(3)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富中证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期限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交易所
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以下简称“估值处理标准”),经与相关托管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一致,自2015年3月26日起,本公司对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估值方法进行调整,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新估值标准实施当日(2015年3月26日),相关调整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超过0.50%。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