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2015年第2次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5-00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5年第2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2次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5年3月27日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徐昭、顾佳丹、李养民、唐兵和独立董事刘克涯、季卫东、李若山、马蔚华参加了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席晟、巴胜基、冯金雄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决定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母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为22.79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累计未分配利润为0.21亿元;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母公司2014年度净利润为21.73亿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累计亏损为3.85亿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应以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两种财务报表中的税后利润较少者为准;公司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及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虽然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本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已经转为正数,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公司尚存在累计亏损未弥补完成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不具备分配股利的条件。因此,建议公司2014年度不分配利润,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审议通过聘任公司2015年度国内及国际财务报告审计师的议案,并决定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国内财务报告审计师,聘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5年度香港财务报告审计师、2015年度美国财务报告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审计师酬金。
五、审议通过聘任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的议案,并决定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审计师酬金。
六、审议通过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内容请见附件1)
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公司债券发行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新一期的公司债券发行额度,发行规模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发行期限不超过10年,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购买飞机、置换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等;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并负责实施。
八、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报告。
同意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将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A股)和2014年度业绩公告(H股)连同第1项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财务报告一起分别在上海和香港两地同时上网披露;同意将2014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议案,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内容请见附件2)
十、审议通过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5年6月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发布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的报告。
公司2014年度社会责任的报告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公司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本公司董事会发行债券的一般性授权的内容如下:
同意董事会在取得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条件下,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以一批或分批形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1.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境外人民币或美元债券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但是,本授权项下所发行的债券及/或所采用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包括可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
2. 发行主体:公司和/或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具体发行主体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需要确定。
3.发行规模: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未偿还余额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可发行债券额度范围内,根据本授权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4.期限与品种:最长不超过15 年,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品种的组合。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预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和/或项目投资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具体募集资金用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确定。
6.授权有效期:自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一年。
如果公司董事会及/或其转授权人已于授权有效期内决定有关发行,且公司亦在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批准、许可或登记的,则公司可在该等批准、许可或登记确认的有效期内完成有关发行。
7.对董事会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特定需要以及其他市场条件:
(1)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主体、种类、具体品种、具体条款、条件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实际总金额、币种、发行价格、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地点、发行时机、期限、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评级安排、担保事项、还本付息的期限、筹集资金运用、承销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就本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签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办理发行、存续期内安排还本付息、交易流通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在公司已就本次发行作出任何上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如监管部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公司董事会已获授权范围内,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或当时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在发行完成后,决定和办理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上市的相关事宜。
(6)根据适用的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批准、签署及派发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公告和通函,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在债券存续期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债券币种结构、利率结构。
附件2
公司发行股份的一般性授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本公司董事会发行本公司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a) 在依照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给予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无条件及一般性授权,批准本公司单独或同时发行、配发和/或处理本公司内资股(「A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以及就该等事项发出发售计划、订立发售协议或授予购买权:
(i) 该授权不得超过有关期间,但若董事会已于有关期间内做出发行决议,则该授权可及于本公司完成相关中国政府机关审批后并完成有关发行;
(ii)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发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发行及配发的A股及H股数量各自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时该类A股及H股的20%;及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不时修订的)中国公司法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例、法规及规例的情况下方会行使上述权力,且本公司仅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它有关的中国政府机关批准后方能完成有关发行。
(b)就本特别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之日期止的期间:
(i) 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后十二个月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赋予董事会之授权之日。
(c) 决定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增加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反映本公司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而获授权发行股份,并对本公司的公司章程作出其认为适当及必要的修订,以反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以及采取其它所需的行动和办理其它所需的手续以实现根据本特别决议案第(a)段决议单独或同时发行股份以及本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5-007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8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监事会主席于法鸣召集,于2015年3月27日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监事席晟、巴胜基、冯金雄出席了会议。监事燕泰胜授权监事冯金雄代为表决。出席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于法鸣主持,参加会议的监事经过讨论,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并决定将其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听取了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的汇报,认为公司2014年度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程序,交易条款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关联交易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无发现内幕交易或存在董事会违反诚信原则决策、签署协议和信息披露等情形。
三、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际执行情况较好。
四、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客观公允的,同意将2014年度财务报告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A股)和2014年度业绩公告(H股),并同意将年度报告中董事会报告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1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有关规定;
2、公司2014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等事项;
3、公司监事会在提出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2014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5-008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期限不超过270天的超短期融资券,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滚动发行。2014年1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4]SCP131号),协会接受公司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人民币20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
公司已于2015年3月26日完成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期融资券”)的发行。本期融资券发行额为30亿元人民币,期限为180天,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发行利率为4.50%。
本期融资券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融资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置换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的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本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上公告,网址分别为www.chinamoney.com.cn和www.shclearing.com。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