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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1.1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1.2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3.2.2.1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3.2.2.2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1月29日,图示日期为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报告期末已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3.2.3.1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3.2.3.2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1月29日,2013年净值增长率按当年实际存续期计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3.3.1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3.3.2 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11月29日,本基金本报告期的利润分配情况,详见4.8。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文批准,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占16.67%。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7只开放式基金,即长信利息收益货币、长信银利精选股票、长信金利趋势股票、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长信双利优选混合、长信利丰债券、长信恒利优势股票、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LOF)、长信纯债壹号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利鑫分级债、长信内需成长股票、长信可转债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和长信改革红利混合。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

      注:1、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以本基金成立之日为准;新增或变更以刊登新增/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披露日为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的证券从业年限以基金经理进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为时间计算标准。

      3、在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至报告送出日(2015年3月28日)之间,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3月25日发布《关于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李小羽先生不再担任该基金的基金经理职务。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将继续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1、所有投资对象的投资指令必须经由交易部门总监或其授权人审核分配至交易人员执行。进行投资指令分配的人员必须保证投资指令得到公平对待。

      2、公司使用的交易执行软件系统必须具备如下功能:

      (1)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发送委托指令;

      (2)对于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的相同方向的投资指令,并且市价在限价范围内的,系统能够将交易员针对该证券下达的每笔委托自动按照指令数量比例分拆为各投资组合的委托指令。

      3、交易人员对于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执行。在执行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的相同方向的交易所投资指令时,除制度规定的例外指令外,必须开启系统的公平交易开关。

      4、对于不同投资组合均进行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投资对象,交易部门必须严格独立接收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在申购结果产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各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指令价格及数量等要素。

      5、对于各投资组合以独立账户名义进行申购的投资对象,除需经过公平性审核的例外指令外,申购获配的证券数量由投资管理系统接收各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进行分配。交易部门根据证券发行人在指定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申购结果对系统内分配数量进行核准,数量不符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各投资管理部门的总监及监察稽核部总监。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申购的投资对象,公司在获配额度确定后,严格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申购价格相同的投资组合则根据投资指令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应启动异常交易识别流程,审核通过的,可以进行相应分配。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实行公平交易制度,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体系,已建立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已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除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外,其余各投资组合均未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不涉及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形,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美国经济维持了较好的复苏势头,美元指数则突破90,连续上升,创8年新高。欧央行推进刺激政策,进一步降息并大量购买资产支持证券,但收效甚微,制造业PMI指数持续缓降。以俄罗斯为首的新兴市场货币大幅贬值,继而促发新兴市场经济体危机。由于全球需求不足,原油和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下跌。中国经济复苏动力仍然不足,工业增加值等指标低于预期,大量资金流转于金融市场。宏观调控方面由于经济减速明显,央行进行了降息操作托底经济。2014年初债券市场开始超跌反弹,牛市持续的时间和幅度都超出预期,2014年四季度受到中证登暂停主体AA级及以下、债项AAA品种以下的企业债入库以及大量新股申购的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上行,信用利差扩大,但随着阶段性事件冲击的淡化,债市回归基本面,收益率稳中有降。

      本基金2014年全年增加信用债配置,适度控制久期,精选个券,规避信用风险,加大了灵活操作的力度,以提高组合的安全性。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份额净值为1.0236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1286元,本报告期内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净值增长率为11.45%;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份额净值为1.0225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1235元,本报告期内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净值增长率为10.9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4.94%。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未来经济的政策重点在于通过改革释放增长红利,更多的依靠市场调节,房地产行业低迷以及过剩产能的淘汰使得内需可能进一步衰退;外需短期内有所改善,出口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速。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使得工业品价格大概率维持低位,原油暴跌将进一步拉底PPI,食品价格今年以来较为平稳,2015年通缩风险上升。 整体来说,2015年中国经济仍处于产业结构调整期,经济基本面仍将对债券市场行情形成有力支撑,宽松的货币政策受制于美元升值和量化宽松退出预期,央行再次降息时点可能延后,定向放松政策仍可期待。货币政策的总基调还是中性偏松,资金面总体而言将会保持宽松。下一阶段基本面仍有利于债市,但信用风险逐渐加大,需要对低等级信用债谨慎排雷。

      我们将继续秉承谨慎原则,加强组合的流动性管理,在做好利率风险控制的同时,增加对新经济环境下信用风险的审慎判断。适度控制组合久期,密切关注经济走势和政策动向,紧跟组合规模变动进行资产配置,争取在流动安全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更好的收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成立了估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交易管理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以及基金事务部至少一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相关参与人员都具有丰富的证券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如果基金经理认为某证券有更好的证券估值方法,可以申请公司估值工作小组对某证券进行专项评估。估值决策由与会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对于估值政策,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审计本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报告期内,未签订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以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进行了一次利润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配1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0%。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在对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本报告期内,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1次利润分配,分配金额为31,427,832.37元。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依法对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披露的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了核查,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本报告期本基金2014年度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0287号),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A份额净值为1.0236元,份额总额211,125,953.28份,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C份额净值为1.0225元,份额总额624,504,202.80份。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9日起正式生效,上年度可比期间未满一个会计年度。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9日起正式生效,上年度可比期间未满一个会计年度。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9日起正式生效,上年度可比期间未满一个会计年度。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

      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7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11号文)批准,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亦不收取赎回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本基金于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1月22日募集,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02,940,982.40元,利息转份额人民币104,159.31元,募集规模为303,045,141.71份。上述募集资金已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300470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3+1.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自2013年11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会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7.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本基金持有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属于此类。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7.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基金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结转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7.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估计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7.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7.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折算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折算日根据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折算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7.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是本基金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在其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基金、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不同类型收入的其他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股票投资收益/(损失)、债券投资收益/(损失)和衍生工具收益/(损失)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存款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长信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

      7.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收益至少分配1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原则上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0%。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4.4.12 分部报告

      本基金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是指本基金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本基金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本基金目前以一个经营分部运作,不需要进行分部报告的披露。

      7.4.4.13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基金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所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所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本基金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在判断本基金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本基金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本基金自身所享有的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下述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i)《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2号(2014)”);

      (ii)《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9号(2014)”);

      (iii)《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0号(2014)”);

      (iv)《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33号(2014)”);

      (v)《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准则39号”);

      (vi)《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准则40号”);

      (vii)《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41号”)同时,本基金于2014年3月17日开始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文”)以及在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开始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2014)”)。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主要会计政策已在附注7.4.4中列示。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会计估计无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报告期本基金无重大会计差错。

      7.4.6 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6)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7.4.7 关联方关系

      ■

      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4.8.1.2 债券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交易。

      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债券回购交易。

      7.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方法: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方法: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销售服务费按照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4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2,220,694.41元。(2013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0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及上年度末可比期间无其他需要说明的关联交易事项。

      7.4.9 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下转462版)

      2014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