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而来。《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经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2日期间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1日通过并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的备案。自2014年7月1日起,《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3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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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报告期末”为2014年6月30日。
2.1 基金基本情况(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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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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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产品说明(转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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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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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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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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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封闭式基金交易佣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红利再投资费、基金转换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前)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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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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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图示日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30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2.3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转型前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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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基金净值表现(转型后)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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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转型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7月1日起生效;
2、转型后,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中债综合指数。
3.2.2 自基金转型以来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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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转型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报告期期末,本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图示日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报告期末已完成建仓但报告期末距建仓结束不满一年;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3.2.3 自基金转型以来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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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4年计算期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基金运作时间未满一年,净值增长率按本基金实际存续期计算。
3.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过去三年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文批准,由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目前股权结构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占16.67%。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17只开放式基金,即长信利息收益货币、长信银利精选股票、长信金利趋势股票、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长信双利优选混合、长信利丰债券、长信恒利优势股票、长信中证中央企业100指数(LOF)、长信纯债壹号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利鑫分级债、长信内需成长股票、长信可转债债券、长信利众分级债、长信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和长信改革红利混合。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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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金经理任职日期以本基金转型后的成立之日为准;新增或变更以刊登新增/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披露日为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的证券从业年限以基金经理进入证券业务相关机构的工作经历为时间计算标准。
3、本报告期内,本基金转型前后均由张文琍女士担任基金经理。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基金将继续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投资公众为宗旨,承诺将一如既往地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规范基金运作和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1、所有投资对象的投资指令必须经由交易部门总监或其授权人审核分配至交易人员执行。进行投资指令分配的人员必须保证投资指令得到公平对待。
2、公司使用的交易执行软件系统必须具备如下功能:
(1)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发送委托指令;
(2)对于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的相同方向的投资指令,并且市价在限价范围内的,系统能够将交易员针对该证券下达的每笔委托自动按照指令数量比例分拆为各投资组合的委托指令。
3、交易人员对于接收到的交易指令依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顺序执行。在执行多个投资组合在同一时点就同一证券下达的相同方向的交易所投资指令时,除制度规定的例外指令外,必须开启系统的公平交易开关。
4、对于不同投资组合均进行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非集中竞价交易的投资对象,交易部门必须严格独立接收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指令,在申购结果产生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泄露各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指令价格及数量等要素。
5、对于各投资组合以独立账户名义进行申购的投资对象,除需经过公平性审核的例外指令外,申购获配的证券数量由投资管理系统接收各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进行分配。交易部门根据证券发行人在指定公开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申购结果对系统内分配数量进行核准,数量不符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各投资管理部门的总监及监察稽核部总监。对于以公司名义进行申购的投资对象,公司在获配额度确定后,严格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在各投资组合间进行分配。申购价格相同的投资组合则根据投资指令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的,应启动异常交易识别流程,审核通过的,可以进行相应分配。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已实行公平交易制度,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体系,已建立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公司已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除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外,其余各投资组合均未参与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不涉及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形,对本年度同向交易价差进行专项分析,未发现异常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一季度,债券市场一改2013年颓势,在流动性和基本面的双重支撑下,价格出现较大幅度反弹。2014年二季度,市场继续一帆风顺,在基本面和资金面配合的背景下,收益率基本呈现趋势下行的态势。政府决策层对经济增长的底线不断抬高,从今年两会“经济增长目标是7.5%左右”,到李克强总理访问欧洲时提出“将确保底线7.5%”;同时,进入2014年二季度政策投放节奏明显加快,各项微型和定向刺激计划不断推出,直接推动了债市明显走牛。2014年三季度,在央行加码支农再贷款、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稳定利率水平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平坦化下行。2014年四季度经济下行压力仍存,对债券市场形成支撑,市场处于9月初以来的牛市行情之中,但2014年年末震荡加剧。
本基金2014年上半年仍处于转型过程,基金规模变化剧烈,我们波段性增持了部分中长期企业债,采取了加长久期策略;自2014年三季度开始,对原有组合进行了调整,增持了部分利率债、高收益债仓位,以提升基金收益弹性。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1.1646元,份额累计净值为1.1646元。转型前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1.5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16%;转型后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为4.6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2.37%。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2014年中国政府尽管出台了许多针对经济的微刺激和稳增长措施,且2015年政府托底的力度会进一步加大,但内外交困的局面不会出现根本性的变化。2015年一季度,经济大概率将延续下行势头,内需不足、外需不稳、传统工业和房地产产能出清尚未结束,经济增长将继续减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2015年经济工作的“五项主要任务”,稳增长成为任务之首,我们认为政府稳增长底线思维依然存在,经济大幅下行的可能性较小,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同时发力,中央加杠杆加大基建投资。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和通胀上行潜在风险较低的背景下,2015年的货币政策不管从数量还是价格方面都需要全面放松。债券市场将在震荡中维持慢牛。
我们将采取谨慎的态度进行投资,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局势变化,需要重点规避信用风险,努力抓住市场结构性机会和波段行情。在基金的日常投资中,将继续秉承诚信、专业、负责的精神,密切关注政策节奏,更好地把握投资机会,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9月12日发布的[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了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成立了估值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投资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交易管理部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以及基金事务部至少一名业务骨干共同组成。相关参与人员都具有丰富的证券行业工作经验,熟悉相关法规和估值方法。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如果基金经理认为某证券有更好的证券估值方法,可以申请公司估值工作小组对某证券进行专项评估。估值决策由与会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对于估值政策,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审计本基金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当性。
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冲突。报告期内,未签订与估值相关的定价服务。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无。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基金托管人依据《长信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托管转型前后的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诚信、尽责地履行了基金托管人义务,不存在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收益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复核和审查,未发现其存在任何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进行利润分配。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认真复核了本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认为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审计报告(转型前)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即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0484号),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6 审计报告(转型后)
本报告期(2014年7月1日即转型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0266号),投资者可通过年度报告正文查看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前)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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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基金份额净值1.1130元,基金份额总额59,708,694.30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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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1月1至2014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日)。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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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1月1至2014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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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481号文)批准,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0年6月28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本基金于2010年5月24日至2010年6月23日募集,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33,385,241.05元,利息转份额人民币875,287.14元,募集规模为2,234,260,528.19份。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沪众会字(2010)第3568号验资报告。
根据本基金于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2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661号《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本基金的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发布了《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根据《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7月1日起失效,《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一日起生效,同时本基金更名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回购、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仅限于可转债的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转债不得转换成股票。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类别配置的基本范围为: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十四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日转型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因此本基金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会计估计与上年度会计报表一致。
7.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4年3月17日开始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文”)以及在本报告期财务报告中开始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2014)”)。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后的主要会计政策已在附注3中列示。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7.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
7.4.6 税项
7.4.6.1 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 [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4.6.2 应交税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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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项系基金收到的债券发行人在支付债券利息时未代扣代缴的税费部分。
7.4.7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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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7.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股票交易。
7.4.8.1.2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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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3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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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1.4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权证交易。
7.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4.8.2 关联方报酬
7.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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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5%的年费率确认,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55%/当年天数
7.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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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邮储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确认,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日基金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当年天数
7.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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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费用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计算公式为:日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0%/当年天数
7.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没有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7.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持有过本基金。
7.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于本年末及上年末均未持有本基金。
7.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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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过托管银行备付金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5,753.44元(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35,612.43元)。
7.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均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7.4.9 期末(2014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网下配售,可与发行人、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持有期自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在持有期内的股票为流动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基金通过网上申购获配的新股或认购的新发或增发债券,从新股获配日或债券成功认购日至该证券上市日期间,为流通受限制而不能自由转让的资产。此外,基金还可作为特定投资者,认购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于2014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因认购新发或增发证券而持有受上述规定约束的流通受限证券。
7.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于2014年6月30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本基金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0,394,874.80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质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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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
§7 年度财务报表(转型后)
7.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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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1.1646元,基金份额总额20,995,548.29份。
2.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转型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均无同期对比数据。
7.2 利润表
会计主体: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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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转型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均无同期对比数据。
7.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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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转型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均无同期对比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1至7.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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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报表附注
7.4.1 基金基本情况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原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长信中短债债券基金”)于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2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661号《关于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核准,由原长信中短债债券基金转型而来。原长信中短债债券基金存续期限至2014年6月30日止。自2014年7月1日起,原长信中短债债券基金更名为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同时《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
原长信中短债债券基金于基金合同失效前经审计的基金资产净值为66,454,423.96元,已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全部转为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自2014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自2014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7.4.4.2 记账本位币
(下转462版)
2014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