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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3-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执行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产品执行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汇丰银行Consumer Credit Risk信用风险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产品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9月23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6月26日起任职)、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22日起任职)。

      3. 指数与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

      罗山先生,天体物理学博士。曾任巴克莱银行纽约分行衍生品交易部董事、新加坡分行信用产品交易部董事,苏格兰皇家银行香港分行权益及信用产品部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结构化产品部总经理,诚信资本合伙人,五矿证券公司副总裁,安信证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及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理、行业研究员、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贾鹏

      联系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较上年提升83位;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截至2014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6.17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68.95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售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加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 8982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三类。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A类份额、B类份额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托管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场内基础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后,基础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其中,场内基础份额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上市交易;A类份额、B类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3、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选择将每2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的比例申请分拆成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或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每1份A类份额和每1份B类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场内基础份额。

      4、场外申购的基础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两类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1.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 每2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3. 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基金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结果为准。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 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在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支付A 类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其中,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A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任一运作周年内,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6.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不受损失。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Lm4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日的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9号)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分级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

      场外基础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场外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0+5.5/1.00=9,906.49份

      即:该投资者场外认购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06.49份基金份额。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下转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