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度报告摘要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年度报告已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3月2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2014 年5 月19 日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策略、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于2014 年7 月29 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自该日起,《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本报告中,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8日止,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报告期自2014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经审计,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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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原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原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即每次打开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时间达到5个工作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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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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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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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
3.1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3.1.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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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4、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7月29日生效,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成立不满一年。
3.1.2 基金净值表现
3.1.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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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7月29日至报告期末未满半年;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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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7月29日至报告期末未满半年;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1.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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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2、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7月29日至报告期末未满1年;
3、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在建仓期;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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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2、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7月29日至报告期末未满1年;
3、本基金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尚在建仓期;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1.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柱形对比图
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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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7月29日至报告期末未满1年;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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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由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转型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7月29日至报告期末未满1年;
2、*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1.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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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成立至今(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利润分配。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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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成立至今(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利润分配。
3.2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3.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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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等,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要低于所列数字。
2、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对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4、本报告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8日(合同失效前日)止。
3.2.2 基金净值表现
3.2.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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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自2014年7月29日起,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
■
注:1、本基金自2014年7月29日起,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2月22日至2014年7月28日)
1、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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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自2014年7月29日起,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3、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
■
注:1、本基金自2014年7月29日起,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3、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建仓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符合合同约定;
4、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2.3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柱形对比图
1、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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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自2014年7月29日起,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4、**基金合同失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5、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2、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
■
注:1、本基金自2014年7月29日起,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4、**基金合同失效当年按实际存续期计算的净值增长率;
5、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3 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
1、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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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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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方股东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中国规模最大、经营范围最宽、机构分布最广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外方股东为德国安联集团,是全球顶级综合性金融集团之一。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共管理二十三只开放式基金。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拥有国际化的基金管理团队,借鉴外方先进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经验,结合本地投资研究与客户服务的成功实践,秉持“稳健、专业、卓越、信赖”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中国基金业最佳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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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职日期为公司对外公告之日;
2、证券从业年限的统计标准为证券行业的工作经历年限。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基金运作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和控制方法
本基金管理人遵照相应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定并完善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制度》(以下简称“公平交易制度”),用以规范包括投资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实施效果与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健全的投资授权制度,分别明确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投资组合经理等各投资决策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统一的研究平台,不同投资组合可共享研究资源。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严格的投资组合投资信息的管理及保密制度,通过投资交易管理系统的权限设置确保不同投资组合经理之间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均做到相互隔离。本基金管理人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交易指令统一通过交易室下达,严格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启用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比例分配的原则执行指令;对于部分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以公司名义进行的交易,各投资组合经理根据投资需要独立申报价格和数量,交易室根据事前申报的满足价格条件的数量进行比例分配;对于银行间交易、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所大宗交易等非集中竞价交易,以投资组合的名义向银行间市场或交易对手询价、成交确认,确保上述非集中竞价交易与投资组合一一对应,并保证各投资组合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成交的银行间、固定收益平台和大宗平台的交易进行交易价格的核对。
4.3.2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公平交易制度的规定,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确保各投资组合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投资决策等方面均享有平等机会;在交易环节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执行指令;如遇指令价位相同或指令价位不同但市场条件都满足时,及时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模块;采用公平交易分析系统对不同投资组合的交易价差进行定期分析;对投资流程独立稽核等。
本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和每年度对所有投资组合进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反向及异常交易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对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反向交易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不同投资组合邻近交易日的反向交易从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金额等方面进行分析,未发现异常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旗下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交易次数为2次,一次是两个投资组合根据不同的投资策略进行的调仓操作, 一次是其中一个投资组合即将到期进行的清仓操作。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报告期内不同时间窗下(日内、3日内、5日内)的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价差进行了分析,执行了95%置信区间、假设溢价率为0的T分布检验,同时进一步对不同投资组合同向交易的交易占优比情况以及潜在的价差金额对投资组合的贡献进行分析,未发现明显异常。
公平交易制度总体执行情况良好。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无法解释的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4年债券市场整体先扬后抑,由于上半年基本面利好债券市场,在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大方向指导下, 资金面保持相对宽松的局面, 因此债券行情上半年稳步下行, 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年初4.65%逐步下降到3.6%附近, 造就了一段债券大牛市。3季度波动加大,利率出现一定回升后继续下行。到了4季度末, 由于债券收益率出于较低水平, 另外巨额IPO申购及年关效应造就了债券市场资金极度紧张的大背景,叠加的中证登质押率新规事件引发债券市场大调整,债券短期强烈的避险卖出要求使得债券收益率快速反弹。
本基金在上半年从封闭式基金转型到开放式基金,为了保持流动性, 配置短久期品种;下半年,由于收益率下行较多, 策略偏谨慎, 维持中性久期及仓位, 中证登质押率新规事件发生后, 及时调整仓位, 但因为本次事件引发的短期赎回规模较大, 整体杠杆水平被动抬升,影响了组合业绩。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本报告期内(自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3.01%,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5.13%;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84%,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5.13%。
截至2014年7月28日(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失效日前日),本报告期内(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39%,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72%;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的份额净值增长率为2.20%,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1.72%。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5年,大宗商品价格处于温和低位,通胀无忧;债券供需情况有所改善,年初机构有配置压力;高收益债仍有较强配置需求;货币政策仍有放松空间;社会融资成本仍处于高位,实际利率需要实质性回落才能看到经济复苏,信用债绝对收益率水平仍有下行空间,因此整体上看, 债券资产仍有较好的配置价值。但是债券市场目前还有诸多不确定因素,比如今年增加的IPO是否会给资金面带来大的扰动, 政府对城投债的态度,央行能否有效的引导社会融资利率下行以及资金面能否进一步宽松。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公司内部建立估值工作小组对证券估值负责。估值工作小组由公司基金事务部、投资组合管理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研究部部门经理组成,并根据业务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所有成员都具备丰富的专业能力和估值经验,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基金经理不直接参与估值决策,估值决策由估值工作小组成员1/2以上多数票通过,数量策略部、研究部、投资组合管理部对估值决策必须达成一致,估值决策由公司总经理签署后生效。对于估值政策,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充分沟通,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估值结果,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有详细的核对流程,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对外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公司基金估值的政策和流程的适当性与合理性。
4.8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对本报告期内利润分配情况如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以截止至2013年12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于2014年1月13日实施分红,向截止至2014年1月10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A类)0.320元派发红利,按每10份基金份额(B类)0.320元派发红利。共发放红利62,470,646.68元。
本基金以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于2015年1月23日实施分红,向截止至2015年1月22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A类)0.200元派发红利,按每10份基金份额(B类)0.120元派发红利。共发放红利4,290,957.09元。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作为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严格遵守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要求,对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基金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未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于本报告年度进行了1次分红,经本托管人复核,符合合同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5.3 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由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经本托管人复核审查的本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审计报告
6.1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石海云、张楠对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自2014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0274号)。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查看该审计报告全文。
6.2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石海云、张楠对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7月2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资产负债表、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0275号)。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年度报告正文查看该审计报告全文。
§7 年度财务报表
7.1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7.1.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7月28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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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7月2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1.030元,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基金份额净值1.022元。基金份额总额333,823,276.84份,其中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基金份额257,399,959.84份,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基金份额76,423,317.00份。
2、本摘要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所列附注号为年度报告正文中对应的附注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应附注的内容,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7.1.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8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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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8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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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页码(序号)从7.1.1至7.1.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庹启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7.1.4 报表附注
7.1.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945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245,741,306.29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后的180个交易日之内卖出。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4年5月19日审议通过《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并于2014年7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7月29日起失效,《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当日生效。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1.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本基金于基金合同失效日转型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仍以持续经营假设为编制基础。
7.1.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7月2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的财务状况、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8日(基金合同失效前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1.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不一致。
7.1.4.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1.4.5.1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下述财政部新颁布/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i)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准则2号(2014)”)
(ii)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准则9号(2014)”)
(iii)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0(2014)”)
(iv)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准则33(2014)”)
(v)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准则39号”)
(vi)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准则40号”)
(vii)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准则41号”)
同时,本基金于2014年3月17日开始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文”) 以及在2014年度财务报告中开始执行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准则37号(2014)”)。
采用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对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影响。
7.1.4.5.2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1.4.5.3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年度未发生过会计差错。
7.1.4.6 税项
1、主要税项说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应交税费
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2014年07月28日:357,692.90元,
2013年12月31日:357,576.90元。
该项系基金收到的债券发行人在支付债券利息时未代扣代缴的利息税部分。
7.1.4.7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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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本基金于2014年7月29日转型,本报告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28日(下同)。
7.1.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7.1.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与关联方无股票交易。
7.1.4.8.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7.1.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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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的净额列示。根据《证券研究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债券及权证交易的同时,还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券研究综合服务。
2、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7.1.4.8.2 关联方报酬
7.1.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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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当年天数。
7.1.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7.1.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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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1)计算标准
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计算方式
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当年天数。
7.1.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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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1.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下转139版)
2014年12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