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38版)
■
注:上年度可比期间基金管理人未投资本基金。
7.1.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
份额单位:份
■
7.1.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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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
本基金通过“中信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4年7月28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525,111.46元(201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381,693.35元)。
7.1.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1.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及上年度可比期间,本基金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1.4.9 利润分配情况
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A
单位:人民币元
■
国联安定期开放债券B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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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9 期末(2014年7月28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1.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因认购首发或增发而受上述规定约束的流通受限的股票、权证或其他类别的证券。
7.1.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1.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7月28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0元,因此没有作为抵押的债券。
7.1.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7月28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0元。
7.2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7.2.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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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报告截止日2014年12月31日,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1.061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基金份额净值1.051元。基金份额总额232,449,771.60份,其中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基金份额215,559,096.27份,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基金份额16,890,675.33份;
2、本基金于2014年7月29日转型,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下同)。
7.2.2 利润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
注:本基金于2014年7月29日转型,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下同)。
7.2.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于2014年7月29日转型,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4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下同)。
2、本表中“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14年7月29日的数据。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7.2.1至7.2.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庹启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柯,会计机构负责人:仲晓峰
7.2.4 报表附注
7.2.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 1945号文)批准,由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发售,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4年5月19日审议通过《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并于2014年7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2014年7月29日起失效,《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当日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规模为333,823,276.84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规则、《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2.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本财务报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亦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2年11月16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编制财务报表。
7.2.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自2014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7.2.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7.2.4.4.1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自2014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7.2.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货币为人民币。本基金选定记账本位币的依据是主要业务收支的计价和结算币种。
7.2.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初始确认时按取得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目的,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为不同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
本基金目前持有的股票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本基金持有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衍生工具属于此类。
—应收款项
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
7.2.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本基金成为相关金融工具合同条款的一方时,于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以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本基金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结转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本基金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7.2.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除特别声明外,本基金按下述原则计量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本基金估计公允价值时,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考虑的特征(包括资产状况及所在位置、对资产出售或者使用的限制等),并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7.2.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没有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7.2.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基金份额拆分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于基金份额拆分日根据拆分前的基金份额数及确定的拆分比例计算认列。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份额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7.2.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核算在基金份额发生变动时,申购、赎回、转入、转出及红利再投资等款项中包含的未分配利润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包括已实现损益平准金和未实现损益平准金。已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损益平准金指根据交易申请日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于会计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7.2.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收入是本基金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在其金额及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基金、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不同类型收入的其他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和衍生工具收益按相关金融资产于处置日成交金额与其成本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益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债券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扣除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后的净额确认,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计提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按借出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到期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收入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核算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7.2.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的年费率逐日计提。
根据《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的份额按前一日B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3%的年费率逐日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交易费用于进行股票、债券、权证等交易发生时按照确定的金额确认。
本基金的利息支出按资金的本金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按到期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的差额,在回购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确认,直线法与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支出差异较小的可采用直线法。
本基金的其他费用如不影响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发生时直接计入基金损益;如果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的,应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7.2.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B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但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为1次,最多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8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2.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基金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对于在锁定期内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交易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投资成本,按锁定期内已经过交易所交易天数占锁定期内总交易所交易天数的比例将两者之间差价的一部分确认为估值增值。
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7.2.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7.2.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7.2.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7.2.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期间未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7.2.4.6 税项
1、主要税项说明
根据财税字[1998]5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16号《关于做好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相关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本基金适用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b)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c) 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对价,暂免征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对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持股期限差别化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 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f) 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 应交税费
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2014年12月31日:357,706.70元,
该项系基金收到的债券发行人在支付债券利息时未代扣代缴的利息税部分。7.2.4.7 关联方关系
■
7.2.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根据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并以一般交易价格为定价基础。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7月29日生效,本报告期间为2014年7月29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下同)。
7.2.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7.2.4.8.1.1 股票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8.1.2 权证交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与关联方无权证交易。
7.2.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上述佣金参考市场价格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对方协商确定,以扣除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证管费和经手费的净额列示。根据《证券研究服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在租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专用交易单元进行股票、债券及权证交易的同时,还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券研究综合服务。
7.2.4.8.2 关联方报酬
7.2.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当年天数。
7.2.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计算公式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7.2.4.8.2.3 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A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1)计算标准
支付基金销售机构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B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2)计算方式
B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当年天数。
7.2.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与关联方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含回购)交易。
7.2.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7.2.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7.2.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除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持有本基金。
7.2.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保管,按银行同业利率计算。
本基金通过“中信银行基金托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转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于2014年12月31日的相关余额为人民币9,087,753.00元。
7.2.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购入过由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7.2.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7.2.4.9 期末(2014年12月3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7.2.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首发或增发而受上述规定约束的流通受限的股票、权证或其他类别的证券。
7.2.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7.2.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2.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本基金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78,799,561.80元,是以如下债券作为抵押: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4年12月31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为40,000,000.00元,,于2015年1月5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8 投资组合报告
8.1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8.1.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1.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1.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8.1.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8.1.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票投资。
8.1.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8.1.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1.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1.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1.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1.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1.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1.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1.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8.1.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12.1本报告期内,增长定期开放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1.12.2增长定期开放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1.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1.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1.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2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8.2.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8.2.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8.2.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8.2.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2.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2.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2.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2.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8.2.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2.1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8.2.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8.2.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8.2.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8.2.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2.12.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8.2.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8.2.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2.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9.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9.1.1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份额单位:份
■
9.1.2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份额单位:份
■
9.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未持有本基金。
9.3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均为0;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
§10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10.1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单位:份
■
10.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单位:份
■
注: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基金合同失效前的基金份额为333,823,276.84份(A级份额为257,399,959.84份,B级份额为76,423,317.00份),已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全部转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11 重大事件揭示
1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报告期内,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23日17:00(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持有人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于2014年7月29日下发了《关于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860号),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完成,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1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2014年9月17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经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由董事长庹启斌先生代任公司总经理一职,邵杰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上述事项已按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上海监管局报告,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2014年12月8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增聘冯俊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袁新钊先生不再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3、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工作需要,刘勇先生不再担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任命刘泽云先生为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主持资产托管部相关工作。刘泽云先生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已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11.5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未有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支付给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报酬为6.5万元人民币,目前该事务所已向本基金提供连续3年的审计服务。
11.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发生。
11.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1.7.1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11.7.1.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无变更。
11.7.1.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7.2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前)
11.7.2.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选用其专用交易单元供本基金买卖证券专用,选用标准为:
A 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B 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 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证监会处罚。
D 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备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要求,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F 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为本基金提供周到的咨询服务。
(2)选择使用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证券经营机构后,与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通知基金托管人协同办理相关交易单元租用手续。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服务质量等情况,根据如下选择标准细化的评价体系进行评比排名:
A 提供的研究报告质量和数量;
B 研究报告被基金采纳的情况;
C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带来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D 因采纳其报告而为基金运作避免或减少的损失;
E 由基金管理人提出课题,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论文质量;
F 证券经营机构协助我公司研究员调研情况;
G 与证券经营机构研究员交流和共享研究资料情况;
H 其他可评价的量化标准。
基金管理人不但对已使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进行排名,同时亦关注并接受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报告和信息资讯。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对排名靠前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单元。
2、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无变更。
11.7.2.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