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17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24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15年3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出席董事5人,通讯表决董事4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监事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电力公司收购光伏电站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35,572.40万元的对价收购海润光伏等股东持有的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本次收购电站股权事项符合公司拓展太阳能电站业务规模的战略需要,符合公司新能源领域发展定位,为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进而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收购股权的定价是公司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评估公司评估后确认的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综合考虑拟收购标的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资产资质状况等诸多因素后,按照公平合理的市场定价原则,在各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本次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收购股权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3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关于为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和其他子、孙公司不超过60,0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总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公司及电力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和其他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的拓展,降低融资成本,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 月3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为公司及子、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0)。
3、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其控股的常州旷达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形成的组件销售等关联交易。
本议案关联董事钱凯明、王峰、许建国、龚旭东、承永刚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属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其交易价格按市场价,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 2015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补充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5-021)。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18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3月24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于 2015年3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监事3人,实际表决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电力公司收购光伏电站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35,572.40万元的对价收购海润光伏等股东持有的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收购内蒙古通辽100 兆瓦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该事项。
本次收购股权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19)。
二、会议以3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了《关于为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对公司和其他子、孙公司不超过60,000.00万元的融资租赁总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孙公司,公司及电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比较小,公司及子公司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及电力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同意将本次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3月31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关于为公司及子、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0)。
三、审议《关于补充审议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联监事杨庆华、陈泽新回避表决。鉴于本议案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不足监事会人数的50%,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本项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业务发展需要,同时是因公司电力板块业务定位而产生,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交易定价执行市场价,定价公允、合理,对公司的利益不构成任何不良影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 2015年3月31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补充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5-021)。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19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标的资产目前的经营形势因政策及市场波动等原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的经营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2、本次收购股权为现金收购,投入资金较大,存在一定的财务压力,对公司现金流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3、标的资产各项指标及未来发电量是否能够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本次收购的电站,存在补贴收入不能及时到位、发电量降低、发电量不能全额上网等潜在的经营风险。
5、本次收购将对公司电力团队对本电站管理带来一定的压力和管理风险。
一、交易概述
1、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使用自筹资金35,572.40万元收购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股东持有目标公司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盛光电”)100%的股权。欣盛光电在内蒙古通辽拥有100MW光伏电站项目并已并网发电。
2、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以现场加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电力公司收购光伏电站股权的议案》,同意旷达电力收购欣盛光电100%的股权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全权办理与交易对方的具体合同签订、款项支付及交割等事宜。
3、本次收购完成后,旷达电力将持有欣盛光电100%的股权,其成为旷达电力的全资子公司,即成为公司的孙公司。
4、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拟收购方: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
住所: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
注册资本:5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主营业务:电力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能源项目投资。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元人民币
■
2、交易对方
(1)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157497.8384万元;
法定代表人:YANG HUAI JIN(杨怀进);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单晶硅片、单晶硅棒,多晶硅锭,多晶硅片;从事单、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片、组件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太阳能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人民币
■
以上数据出自海润光伏(股票代码:600401)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2) 海润光伏全资子公司
A、奥特斯维能源(太仓)有限公司
住所:太仓港港口开发区平江路88号;
注册资本:888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YANG HUAI JIN;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太阳能发电设备、软件的销售;太阳能发电项目施工总承包及分包;电站资产的管理。
B、海润光伏(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158号733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张永欣;
经营范围:光伏科技、太阳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太阳能发电设备及软件的设计、开发、批发;多晶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单晶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太阳能系统集成的研发及批发;太阳能电站的投资、运营;节能产品及系统集成的投资、咨询、技术服务、批发、运营;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太阳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
(3)内蒙古欣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霍林郭勒市珠区电业小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蔡慧星;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太阳能系列产品、系统集成;从事发电类电力业务;电力能源的开发、设计、投资、建设、管理;提供电力技术、管理咨询、电力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及其它高新技术开发。
上述各交易对方的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
交易对方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公司已知的关联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拟收购标的公司情况
名称: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舍伯吐镇北新艾勒噶查;
注册资本:人民币25,000.00万元;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华;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7日;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站开发、投资、建设、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研发及工程配套服务;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东情况:
■
(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
以上数据出自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审字(2015)第00448号审计报告。
(4)权属情况:标的公司不存在股东之外的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5)交易对方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
(6)项目情况: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已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投资建成并网运营的科左中旗北新艾勒一期50MWp光伏电站、二期欣盛科左中旗50MWp光伏电站(其中30 MWp光伏电站的并网手续正在办理中),项目电站资产完整。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转让方:科左中旗欣盛光电有限公司股东
受让方: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1、 股权转让对价
双方同意以2015年2月28日为基准日由持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对欣盛光电进行审计和评估。双方经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总对价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伍佰柒拾贰万肆仟元整(小写35,572.40万元),但在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协议的规定对负债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2、对价支付
(1)于登记日(含登记日当天),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3.3亿元,在本协议签署前受让方已支付的2.5亿元预付款自动转为首笔支付款的一部分,于登记日受让方须实际支付8000万元;
(2)于2015年5月31日,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至对价的95%元,共计33,793.78万元(含1项),本期需实际支付793.78万元;
(3)于登记日后12个月内或电站全部100MWp均满足商业运营手续时(以两者较早为准),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5%,即1778.62万元。
3、 目标公司债务清偿计划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转让方确认,截至2015年2月28日目标公司的未清偿债务总额为人民币604,276,923.78元。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应督促目标公司尽快完成融资按以下计划清偿其债务:
(1)于欣盛光电的100MWp光伏发电站项目消缺验收完成之日起五日内,目标公司支付5000万元。
(2)于2015年5月31日或于下列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之较晚者,目标公司须偿还至债务总额的95%,共计人民币574,000,000元(含1项),本期应付524,000,000元。
(3)余款占总债务额的约5%即人民币30,276,923.78元作为工程款质保金,目标公司应自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满1年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4)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易款项 35%以现金方式支付,65%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4、交割
(1)双方确定交割日为2015年3月29日,交割地点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2)转让方应协调欣盛光电在交割后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欣盛光电股东变更为受让方的工商变更登记。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标的公司目前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现场人员均由建设单位委派。本次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收购完成后也不存在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收购资产不构成与控股股东、实际控人及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
五、股权收购意向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收购目的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战略规划,迅速做大电力板块是公司战略重点之一,公司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拟与行业知名光伏企业共同抢抓国内光伏发电市场的发展机遇,积极拓展光伏发电项目。因此,本次收购对公司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存在的风险
(1)标的资产目前的经营形势因政策及市场波动等原因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的经营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2)本次收购股权为现金收购,投入资金较大,存在一定的财务压力,对公司现金流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3)标的资产各项指标及未来发电量是否能够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本次收购的电站,存在补贴收入不能及时到位、发电量降低、发电量不能全额上网等潜在的经营风险。
(5)本次收购将对公司电力团队对本电站管理带来一定的压力和管理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1)项目的内部收益率较高,投资回报良好,将对公司扩大市场规模、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产生积极的影响。
(2)本次收购的电站项目为成片的100兆瓦光伏电站,在市场上较少,有利于节约公司未来电站运行成本,有利于集中管理。
(3)本次收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未来现金流将形成较大压力。
(4)收购完成后对公司电力团队将提出更高的管理和专业要求。
(5)本次收购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光伏发电行业的地位,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司完成战略目标打下基础。
六、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使用公司自有资金,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规则履行审批程序。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4、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20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及子、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拟以设备、厂房或土地等资产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具体融资安排:
■
上述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3年,利率为银行基准利率上浮10%以内。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拟为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控股子公司按公司持股比例担保融资金额。
2、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决议公告详见2015年3月31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在不超过已审批总额度的情况下,可依据各公司的实际融资额度对担保对象和担保额度进行调剂。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内容为准。
4、本次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3年1月10日
2、 注册地点: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
3、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汽车饰件、化纤复合面料、座套、坐垫的研发、制造、销售;化纤丝销售。
6、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为100%。
7、 财务状况: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二)江苏旷达汽车座套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3年1月10日
2、 注册地点: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旷达路1号
3、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4、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汽车座套、汽车坐垫的研发、制造、销售。
6、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为100%。
7、 财务状况: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三)长春旷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1999年11月19日
2、 注册地点:长春朝阳区富锋镇万顺村
3、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化纤复合面料、汽车内装饰件。
6、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为100%。
7、 财务状况: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四)天津市旷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1年11月12日
2、 注册地点: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双港)
3、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化纤复合面料、汽车内饰品、针纺织品的制造、加工、销售。
6、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为100%。
7、 财务状况: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五)武汉旷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2年8月5日
2、 注册地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工业区
3、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4、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车用纺织品、汽车内饰件、座套、窗帘的加工制造,面料符合加工。
6、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为100%。
7、 财务状况: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六)广州旷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3年4月22日
2、 注册地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鹏大道44号
3、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4、注册资本:人民币85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6、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为100%。
7、 财务状况: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七)佛山旷达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2年8月8日
2、 注册地点: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汇盈路2号
3、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4、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汽车用纺织品、皮革、座套、座椅、汽车内饰件的生产、加工和销售。
6、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该公司为广州旷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全资孙公司。
7、 财务状况: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八)上海旷达篷垫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1年5月24日
2、 注册地点: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200弄2号402室
3、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4、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汽车座椅面套的销售、生产;化纤复合面料、汽车内饰件、针纺织品的制造、加工、销售。
6、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所占权益比例为80%。
7、 财务状况: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九)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0年12月6日
2、 注册地点: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东路109号
3、法定代表人:沈介良
4、注册资本:人民币26500万元整
5、主营业务:汽车内饰件的制造和销售及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6、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为担保人的母公司。是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的担保。
7、 财务状况:
金额: 人民币万元
■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以租赁合同项下最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满两年的期间。
3、担保范围: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保证人违约而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4、担保人及担保金额:
■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旷达电力经营管理层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担保事宜,具体权利义务将依据双方担保协议约定。
四、董事会意见
利用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生产设备、厂房和土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缓解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及子、孙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土地和厂房的正常使用,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因此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回购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同时本次融资租赁有利于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促进公司整体发展,因此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及电力全资子公司为公司及其他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的拓展,降低融资成本,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
本次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及子、孙公司的担保总额11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62.31%;含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孙公司的担保累计总额为17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6.30%。
本公司和子、孙公司没有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没有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002516 证券简称:江苏旷达 公告编号:2015-021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补充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进行自查时发现,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电力”)与其控股的合资公司常州旷达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达阳光”)在2014年度产生的组件等销售形成的关联交易未进行披露。董事会对该问题高度重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将上述关联方2014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因旷达阳光与EPC总承包人签订的《组件销售合同》中涉及的组件销售是提供于旷达电力下属电站项目公司,同时旷达阳光以外包的形式生产太阳能光伏组件提供于EPC单位,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视同旷达阳光与旷达电力的组件销售。同时因旷达阳光少数股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组建的投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述旷达电力与旷达阳光所发生的交易属关联交易。
2、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事后审议程序,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钱凯明、许建国、王峰、承永刚、龚旭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本项关联交易初始发生在2014年7月,没有在《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中进行预计,因此需单独进行审议,同时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3、本次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江苏旷达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
股权结构:公司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电力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能源项目投资。
截至2014年12月底,营业收入47,206.5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36.66万元,总资产149,989.55万元,净资产53,921.16万元(未经审计)。
2、常州旷达阳光能源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公司51%控股,常州生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为董事钱凯明实际控制的企业)与常州市盖伦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高管、部分董事和监事及其他公司内部人员的经营团队组建的投资公司)共持股49%;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风电的开发、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太阳能组件研发、制造与销售;太阳能硅材料、太阳能电池及光伏设备的销售;储能技术研发;光伏地面电站及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与利用;光伏与光热一体化发电技术研发与利用;光伏与生态农(畜牧)业一体化发电技术研发与利用;荒漠治理、煤矿塌陷区治理与光伏发电技术研发与利用;光伏电站项目工程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14年12月底,营业收入35,904.48万元,净利润1,632.50万元,总资产17,437.22万元,净资产4,131.50万元(未经审计)。
三、发生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旷达阳光与EPC总承包方及外包组件加工商签订了销售及买卖合同,按合同规定形成的关联交易内容如下:
1、与EPC总承包方相关的交易:
■
2、与外包组件加工商相关的交易:
■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旷达电力与旷达阳光上述业务模式及业务流程有利于电站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质量监控,保证电站运营质量,同时控制电站建设成本,有利于公司对电站成本和质量的控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2、旷达阳光与EPC承包人和旷达电力之间的业务往来, 组件等销售价格按市场价格执行,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六、独立董事事意见
1、经核查,公司电力全资子公司与其控股的合资公司产生的组件等销售已形成关联交易,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情况未进行披露。
2、上述关联交易事先未履行审议程序,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按《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履行审批程序,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后审议,对该关联交易事项予以确认,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4、上述关联交易属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其交易价格按市场价,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此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30日